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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土改侵犯中农问题纠偏始末

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早在1924年即指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抗战胜利后,为帮助贫苦农民翻身,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明确提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在一道(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百分之九十二,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广泛统一战线”.当年10月,在关于土改方针的一次内部谈话中也强调说:“要保持百分之九十的统一战线,这是中心问题.”而这个“中心问题”的“中心”则是中农,“它在百分之九十中起决定

作用”.

中农是党的基本群众,这个原则在1931年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已有体现:“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1933年,党内有人又提出:“我们要依靠雇农贫农,坚决的消灭地主阶级,削弱富农.然而我们的火力决不能一丝一毫的侵犯中农——侵犯中农是不可宽恕的错误.”这一思路在解放战争时期同样得到延续.1947年2月1日,发出《迎接中国革命的新》的党内指示,其中再次强调保护中农利益:“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如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必须赔偿道歉.”

不难看出,保护中农是党历来坚持的基本原则.那么,为什么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还会发生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呢?

问题出在划分阶级成分上.如何正确划分阶级成分?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一户农民到底是贫农、中农、富农,还是地主?如果错划了成分,把中农错划成地主、富农,保护对象变成打击对象,保护中农就成了一纸空文.1933年在根据地发过两份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但在1946年“五四指示”发出时,这两份文件并未被提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解放区在划成分时,普遍制定了多重标准,除剥削关系外,将“查三代”“看生活”“政治态度”等也当作主要标准,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打击对象在农村人口中的比例,发生了侵犯中农利益的

错误.

来看一下当时各地的情况:

在晋冀鲁豫解放区,《晋冀鲁豫局关于土地改革整党与运动的指示》指出:“各地在划阶级时,首先在确定斗争对象上一般失之过‘左’.查阶级不是以当地有政权前几年为准,而是追三代”,“或根据其本人政治态度不好……或作风有毛病,就给戴上地主富农帽子”.

在晋察冀解放区,相关文件表示:该区存在的偏向包括“查三代,取其最高点,有的追查到过去几十年”,以及“片面的比光景找肥户,矮子里面选将军”.“有的地方把妇女的娘家婆家算在一起,查了六代.”还有人认为:“由地主降为中、富农者,仍应视同地主看待.因他们仍是地主阶级的思想,是农民的敌人.”

在山东渤海解放区,区党委的一份报告总结道:“划成分没有一定标准,一般的单纯按土地多少去划分,也有的按其生活好坏去划分的,政治态度也成为划成分的条件之一,再加上查三代,大大扩大了地主富农的圈子,有的村地主富农划到占户数30%以上.”

在当时,地主和富农的财产是可以拿来直接分配给农民的.增加斗争对象,就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多可供分配的财产,满足贫苦农民对财富的渴望.当时各地农民斗地主、分财产的热情十分高涨,毕竟有了土地还要辛勤劳作才能收获,而“底财”就在眼前,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

针对侵犯中农利益的状况,1947年底,在扩大会议上,谈到划成分的标准时说:“大家都知道不能侵犯中农,但是实际工作仍有侵犯中农利益的,现在是具体分析阶级的问题.太行山分析阶级的文件无大害,但有毛病不清楚,有些不恰当,可见马列主义武器之少.晋西北原有一个分析阶级的文件,是正确的,但自己烧掉了,也是马列主义武器不多.”

说的晋西北“分析阶级的文件”,指1946年9月晋绥分局《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的核心就是保护中农利益,发到广大农村干部手中后,成了土改工作的指导手册.小册子提出:“有的同志,不管实际怎样,好像觉得每一个村子,总得有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几个阶级.于是,就在‘筷子林里选旗杆’,不管够上够不上,把村里顶大的人家定成地主,次一点的定成富农,再次的定成中农,余下的都是贫农.”“有的同志按思想好坏来定成份,比如有个富农,政治上对我们不满,说他是地主思想,于是就把他定成地主.”“有些干部从不正确的观点出发,随着个人的喜欢或讨厌,为了公粮上‘戴帽子’,或者掩盖自己领导斗争上的错误,就故意‘抬高’或者‘压低’人家的成份.比如斗争了中农,就索性把中农说成是富农;斗争了富农,就索性把富农说成是地主等.这样,我们的阶级政策,怎样能够正确的执行和贯

彻呢?”

这样一个原本正确的小册子,为什么被“烧掉”呢?这与当时在晋绥指导土改的考察团团长康生有直接关系.据考察团成员曾彦修回忆:“晋绥原有一个划分阶级标准的内部文件,原则上是正确的,地主、富农、资本家、者等,主要是看他有没有剥削,剥削方式,剥削的比例有多少.严格掌握这些规定就不会出大错.可是康生硬是在会上说,正是这个文件‘害死人’,束缚了干部和群众的手足.他说:‘这个东西害死人,把它烧了.’(这是原话,我在场听见的)当然非真烧,是作废的意思.这本是晋绥自订的土地改革的小宪法,把这个东西烧了,当然就只能盲动了.”其中提到的康生参加的会,是1947年5月7日至14日,晋绥分局在临县郝家坡召开的土改经验交流会.曾彦修回忆道:“这个会议,名义上由李井泉主持,实际上是康生.”

1947年7月17日,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省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9月13日会议结束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以下简称《土地法大纲》).《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规定乡村中的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

《土地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敲响了封建土地制度的丧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在美国人韩丁眼里,“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五〇年中国内战期间的作用,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一八六一年至一八六五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解放黑人奴隶宣言》解放了奴隶制度下的千百万美国黑奴,《土地法大纲》则使封建土地制度束缚下的数亿中国农民得到解放.韩丁写道:“这些农民虽然不是奴隶或农奴,但他们仍被紧紧束缚在其耕种的土地上,比旧日农奴的地位好不了多少.在这样的社会里,地主和农民构成两大社会力量,并决定着社会发展的进程.”

《土地法大纲》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就现实来说,它极大满足了贫苦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从而使其紧紧团结在周围,有力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从战略防御向战略进攻的根本转变.就历史来说,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充分释放深受压抑的生产力,是落后农业社会向先进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国家走向强大的基本保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土地法大纲》毕竟是战争环境下出台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未经实践检验,要做到完美无缺是不现实的.刘少奇在会议闭幕发言中就说:“《土地法大纲》等文件还可能有错误,要准备去发现,准备由历史来证明、来作结论.”

事实上,《土地法大纲》提出彻底平分土地,却没有一句提到中农,这是一个重大缺失.事实证明,按当时的土地结构,平分土地必然与中农利益相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土地法大纲》并未给出解决方案,这恐怕是各地普遍侵犯中农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个问题很快被注意到,后来特意在《土地法大纲》第六条中加了一条注释:“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其中提到的《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是周恩来起草的,在审阅这一指示时加写了一段话:“在平分或调剂土地中,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同意,则应向他们让步,不得采取强制

办法.”

全国土地会议之后,各地土改掀起,侵犯中农的风潮也达到顶点.当时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由工委直接领导进行;转战陕北的则注意到了各地划成分时的乱象.与、周恩来一道忙于指挥全国作战的任弼时,于1947年10月9日致电负责档案工作、此时身在晋绥的曾三,要其查找1933年划分阶级的文件.10月26日,任弼时又致电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告知“此间急需苏区颁发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请嘱人查出并即派人送给我们”.11月8日,任弼时代致电华东局、东北局、五台局(即晋察冀局)、太行局(即晋冀鲁豫局):“请将你区在土改中怎样划分农村阶级,即如何确定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工人等的材料,日内电告我们.”

在了解各地情况后,11月12日,任弼时给写了一封信,提出:“各地分析阶级不一致,做得过火点的地方,恐有将富农算作地主,富裕中农算成富农者,因此确须颁发一大体通用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在此前后,也派胡乔木到晋绥解放区的临县调查土改情况.

11月29日,根据任弼时的意见,向各地下发了1933年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还在指示稿的第四条后面专门加写了一段话.第四条是:“此两项文件原是一九三三年为纠正在阶级分析问题上的过‘左’观点而制定者”.加写道:“那时,凡在土地斗争尚未深入的地方,发生右倾观点,不敢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土地斗争;凡在土地斗争已经深入的地方,则发生‘左’倾观点,给许多中农甚至贫农胡乱戴上地主富农等项帽子,损害群众利益.以上两类错误均须纠正,而这两个文件则主要是为纠正‘左’倾错误

而发.”

1947年的最后几天,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召开扩大会议(史称“十二月会议”),提出要反对土改中“左”的偏向.在会上作报告,他说:“在农村中按户数计算,地主、富农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中农、贫农、雇农合占百分之九十,这个阵线不能混乱,许多同志对此没有确定的观念.”指出:“土地分配不能搞绝对平均.由于当地地主、富农太少就要同中农扯平,这也是不对的.对同中农有关系的事一定要征求中农的同意.”“在土地问题上反‘左’主要是反对对中农的冒险政策,哪怕只发生一户中农被错当作地主来整,我们也必须十分注意纠正.”在这里,对康生在晋绥宣扬的“动了中农不算‘左’”进行了不点名批评.

同时,对陕甘宁和晋绥的工作提出表扬:“在这次会议上,陕甘宁和晋绥两个区域的负责同志讲话讲得很好,很令人满意,说明他们政治上已经成熟了.晋西北的路线,贺龙同志、李井泉同志、习仲勋同志是正确的.”

针对各地划成分时标准多样、普遍“就高不就低”的做法,十二月会议制定了明确标准,严格规定道:“地主富农在老解放区减租减息时期改变生活方法,地主转入劳动满五年以上,富农降为中贫农满三年以上者,一般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而对于中农,则相当宽松地规定:“剥削收入在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的应定为中农,以上的为富农.”说其宽松,是与1933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中,中农的剥削收入比例提高了十个百分点;而按照1933年的规定,剥削收入超过全家总收入的15%,就算富农了.

12月31日,针对各地划分成分的混乱状况,刘少奇为工委起草了《关于阶级分析问题的指示》,并于1948年1月12日对外发布.指示明确提出:“划分阶级应只有一个标准,即占有生产手段(在农村中主要是土地)与否,占有多少,及占有关系相连带的生产关系(剥削关系).如再提出其他标准都是错误的.追历史只能追到当地新政权建立以前三年、五年,而不要追到太远或追几代.”

指示发布的同一天,在杨家沟召开的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任弼时代表作《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发言,这个发言是修改过的.任弼时说:“最近重新发出了一九三三年的两个文件,《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给各地作为划分农村阶级的参考文件.这虽是一九三三年的文件,但今天一般还是适用的,其中关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发出这两个文件,是因为有些地方在定阶级成份时发生了错误,没有掌握定阶级成份的正确标准,把许多人的成份定错了,弄得敌我界限没分清楚.”“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依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的不同,来确定各种不同的阶级.”任弼时详细给出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区分标准,同时再次重申:“中农是我们的永久同盟者.”

由于划成分时出现偏差,在晋绥解放区的兴县蔡家崖村,地主、富农比例划到了22.46%.任弼时以此为例,明确指出:“据一般的估计,在旧政权下,农村中平均地主占总户数约为百分之三,富农约为百分之五,合计地主富农共约占百分之八的户数,百分之十的人数.”也就是说,超过了这个比例,必然要伤害到中农甚至贫农.

在事先修改任弼时讲稿时,加上了这样的话:“兴县蔡家崖算是当地地主、富农比较集中的地方.该县多数乡村地主、富农没有蔡家崖这样多.可是蔡家崖的经验,却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我们必须按照实际情形去划分阶级,进行土改,决不可将本来不是地主、富农的人们人为地划成地主、富农,错误地扩大打击面,打乱革命阵线,帮助敌人,孤立自己.这是一个极端重大的问题,必须引起全党同志的注意.”“这里必须指出,我提出兴县蔡家崖划错阶级成份的问题,只是当作一个例子来说.在晋绥其他乡村,在华北、华东、华中、东北及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如像蔡家崖那样定错阶级成份的,或者差不多那样的,肯定地说必定不少.一切解放区的领导同志们及所有从事土地改革工作的同志们,均必须严肃地检查这个划成份的问题,公开地明确地改正自己所犯的错误.哪怕只是划错了一个人,也必须改正.”

数据显示,在此之前,各地普遍把地主、富农的比例划到了20%以上:

在晋冀鲁豫解放区,左权县狮岩村共有180多户,只留下8户不是“封建”,黎城县有很多村子地富达60%以上,至于把地富划到20%以上的则更为普遍.

在晋察冀解放区,普遍打击面过大,严重伤害了中农利益,打击面一般占农村总户数的20%左右,占总人口的25%左右.据《谢觉哉日记》记载,平山县“李家口村一百十八户,去年订地富五十三户”,占比接近45%.

在山东渤海解放区,各地被斗争之户数,一般均在15%以上,从20%至30%左右,多者至40%,甚至还有超过50%的.

在东北解放区,在为起草的一份电报中指出:“东北地主、富农即使较别地为多,也决不会多到占人口或户口四分之一这样多.”

在晋绥解放区,70万人口的老区,平均定出地富成分的户数占20%上下,140万人口的新区(后称“半老区”),平均定出地富9.9%.平均下来,在晋绥210万人口的土改地区,划成地主、富农的户数约占13%.

由于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实际操作性强,十二月会议决议、刘少奇起草的《关于阶级分析问题的指示》以及任弼时《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一经传达就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各地很快纠正了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将打击对象压低到了10%以内.

这一段时间,由于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捷报频传,有充裕的时间深入了解和指导解放区土改.1948年3月6日,他在给刘少奇的电报中反思道:“无论作什么事,凡关涉群众的,都应有界限分明的政策.我感觉各地所犯的许多错误,主要的(坏人捣乱一项原因不是主要的)是由于领导机关所规定的政策缺乏明确性,未将许可做的事和不许可做的事公开明确地分清界限.”“我们过去有许多工作,即未能公开地(此点很重要,即是说在报纸上发表,使广大人们知道)明确地分清界限,又未能作系统的说明,不能专责备各局,我自己即深感这种责任.”

3月14日至24日,工委召开工作会议,认真检讨以往工作.19日,刘少奇电告:“现正根据你三月六日所提各点,由三个局(指华北局、华东局、华中局——引者注)负责同志检讨自日本投降以来的政策问题,着重点是放在纠正‘左’倾的偏向上,详情另告.”次日,复电:“此次工委和华北、华东、华中各负责同志一起,彻底检讨各项领导工作上的错误缺点,并由此获得纠正,走上正轨,极为欣慰.”

3月20日,在《关于情况的通报》中重点指出:“只有党的政策和策略全部走上正轨,中国革命才有胜利的可能.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一年后,即1949年3月,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举行,在会上发言,再次提到土改中没有及时出台划成分文件的失误,提醒大家接受教训:“书记处,自一中全会以来的工作,值得批评的有两点:……第二,是土地改革中犯了错误,就是只有策略指示,没有战术指示(一九三三年文件),文件发迟了,没有系统的说明.”

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七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有一段修改时添加的话,再次分析了土改中错划成分的历史背景和具体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同时,也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

无论政党或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难免犯错,该做的不是因噎废食、止步不前,而是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事实证明,总结了经验和教训之后,1950年到1952年,在领导涉及三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土改时,有效防止了各种偏差,没有重演失误.解放战争时期土改运动纠偏的历史

影响由此可见一斑.(编辑赵鹏)

作者:中国科学院退休技术人员

战争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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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战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