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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五大原理

[摘 要]文章通过对我国近三十年来实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总结出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五大原理”,并以此为分析工具,提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和完善:一是在治理结构上继续完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三权分离;二是在分配制度上继续推进剩余索取权层级分解和利益驱动力聚合;三是在责任制度上实行权责利对等配置;四是在监督制度上实行异体监督;五是改革方案设计应实行改革主体与改革对象分开.

[关键词]法人治理;剩余索取权层级分解;利益驱动力聚合;异体监督

[作者简介]周志华,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特聘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2

;唐宁,广西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广西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是公司制企业为了处理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防止代理方搞内部人控制,保护出资方(委托方)的利益不受非法损害而设计的现代企业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处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者之间的关系,使四者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协调运转,从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我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探索和实践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所以,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实践时间还不长,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都尚未完全成熟.因此,总结近三十年来我国实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我国公司(包括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路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近三十年来,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但无论有多复杂,要想保护出资人(即所有者)的利益,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都得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入手.所以,改革和优化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对民营企业都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对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进行了近三十年的研究,总结出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五大原理”,并试图以此为分析工具,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优化完善的路径.

一、“三权分开原理”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完善

所谓“三权”是指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是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所有权是出资人的权力,在企业和企业制度产生的初始阶段,企业的出资者往往只有一人,这种企业是个体私人企业,其特征是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三者合而为一,无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个体户也属于这种企业).

改革开放初期,理论界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两权分离理论和权力下放理论,在实践层面上,国务院出台了有关文件,给国有工业企业下放“十四权”.“十四权”包括“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权”和“定价权”“经营权”及“投资决策权”等等.上述这些权力,有些是所有者才能拥有的,有些是“法人”才应拥有的,但当时的国有企业是“厂长(生产型国有企业)、经理(贸易型国有企业)”,他们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法人(甚至不是法人代表),将这些所有者和法人才能拥有的权力下放给这些厂长、经理,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资产原值和经济效益发生了普遍且严重的腐败性流失[1]: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使自己的亲属或亲戚开设供应原材料的私人企业,与自己掌控的国有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利用自己手中的定价权,用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购进自己亲属私人企业的原材料,以获取远远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而自己掌权的国有企业却出现了亏损.有的指使自己的亲属或亲戚开设销售产品的私人企业,然后利用自己手中的定价权,以低于市场价数倍的将自己掌权的国有企业的产品卖给自己亲属或亲戚的私人企业,以获取远远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而国有企业又同样地出现了亏损.有的厂长、经理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给自己提薪,使自己的年薪高于员工的数倍甚至数十倍;有的以国有企业的名义贷款上工程项目捞回扣;有的用各种私人消费的票据拿回国有企业报销等种种非法渠道,将国有企业掏空后便向法院申请清算破产.破产后,再以极低的(有的仅1元钱)购买国有企业的产权,整个国有企业就归其个人所有了.总而言之,在两权分离的实践中,由于没有确立法人财产权,出现了诸多的腐败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的资产原值和经济效益发生普遍的、严重的腐败性流失.

1992年出台的《公司法》,虽然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要分开,2002年又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机构,较多的国有企业(指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也成立了董事会,使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脱离经营权归属于董事会,初步实现了“三权分离”的改革,但三权的关系还不是很成熟、很完善.比如,较多的国有企业是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这些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实际上并没有分开.国有企业如此,而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也都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股东会也有名无实,这些民企实际上是集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于创业者一人身上,有些民营公司(规模较大的)以合同形式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也只体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法人和法人财产权没有体现出来.所以,大多数民营公司也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开,没有实行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法理顺,公司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都面临着用三权分离代替两权分离的改革,只有彻底地进行这种改革,才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遏制内部人控制,减少腐败现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三权分离的改革必须从股权改革开始,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都要放开参股大门,让不同所有制成份的资金都来参股,各种资金参股进来后,企业发给其股份凭证,参股者可以凭此参与公司的表决和利润分红.但不能用此凭证直接抽回自己的出资,只能通过转让此凭证收回自己的出资,在转让股份凭证的过程中,有可能少于自己的出资额,也有可能多于自己的出资额,这完全取决于转让对象所出的,即取决于股市行情.这样,所有者(即参股者)就不能随意地分割公司通过股份制筹集起来的资金,股东可以按一股一票的原则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来管理所形成的股金,董事会通常就是股份公司的法人机构,股金实质上就是法人财产,这种通过股份制筹集起来的股金,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股权代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来掌管.最初的董事会不仅具有经营事项上的决策权,也具有管理公司事务(包括经营事务)的权力,这样通过股份制形成的公司的财产已经不是股东(出资者)的直接财产,而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企业法人”的财产,简称法人财产,它不是由股东直接掌握,而是由股东选出的股权代表———董事所组成的董事会来直接掌握.这样,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就从出资人(所有者)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出资者———股东既不能直接使用“法人财产”,也不能直接从企业的“法人财产”中直接抽回自己的出资(股份),他想抽回自己的股金,必须通过产权市场转让自己的股权(即股份)才能得回自己的股金.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盈利率高的企业,由于股东越来越多,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不仅股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越来越不可能,董事会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也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第一,不是所有的出资者———股东都了解公司的情况和行业及市场的情况.第二,不是所有的董事都具备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第三,在上市公司中不是所有的出资者———股东及董事都具有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的经历和经验,这在客观上就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产生变革,就是由出资者直接经营管理变为:授权———委托经营管理.即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在人才市场招聘“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经营管理班子(或叫经营管理团队)来经营和管理企业.这样,股份有限公司就逐步形成了股东会(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董事会(掌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经理层即经营机构(掌握经营管理权).由此,在股份有限公司就逐步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营机构三大权力机构的组织框架.在此基础上,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也产生了分离,所有权自然归属于出资者———股东,体现在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红利分配及董事会成员的产生等都要召开股东大会来表决;法人财产权归董事会掌握,体现在一般投资项目的决策,资产的营运和管理,经理层人员的招聘与任命都要召开董事会来表决;经营管理权归经理机构,体现在公司日常事务、项目管理、经营的具体事务都由经理机构来负责.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中期,理论界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呼吁要给国有企业负责人下放权力,很少甚至没有谁提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三权分开.在制度上也没有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文件.在后期(即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公司法》才初次提到“三权分开”,但在实践中很少做到.因此,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必须从保障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开始,从而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代表机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法人机构———董事会及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经理层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协调运转的治理框架.

二、剩余索取权层级分解和利益驱动力聚合原理与分配制度改革

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出资者(股东)的利润支配权,又叫做红利权,意即出资者在企业的投资所得收入扣除一切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税金及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等)所得的纯收入(即纯利润)股东都有权索要和支配.所谓利益驱动力聚合原理就是将剩余索取权分解后在管理层(包括监事会、董事会及经营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配置,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将各自的利益驱动力聚合成整体利益驱动力.具体地说就是监事会作为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最高监督机构,他们的报酬应该实行公司收入扣除一切成本后(包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工人工资及税金等)在所剩余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制度.这样,他们对公司的监督越有效、公司经济效益腐败性流失就越少,公司利润总额就越大,他们按一定比例所提取的报酬就越多,就越能充分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同样,对董事会成员的报酬亦按公司利润总额减去监事会成员报酬再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制度,同样会充分激发其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对经营机构———经理层的报酬也实行公司利润总额减去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再按一定比例提前的制度,也能充分激发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通过这样的分配制度改革就能将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机构各自的利益驱动力聚合成公司(企业)的整体利益驱动力.这里关键的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个层次提取的比例,从监事会到经理层,提取的比例应是逐次增大,因为从监事会到经理层的余额是渐次变小.

三、权责利对等配置原理与责任制度改革

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经常看到这种现象,企业亏损了或破产了,决策经营者不需要负赔偿责任或其任何实质性责任,有的还被调到另一个国有企业继续担任负责人,有的甚至被提拔到党政部门担任负责人;而国有企业盈利了,决策经营者也没有得到其应得的合法的利益报酬.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任何成分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人企业)都要实行“资产授权、所负责任、应得报酬”三者对等性的制度安排,即资产拥有者(所有者或股东)授予管理者(包括决策管理和经营管理者)多大量的资产运营权,管理者就要负多大的资产保值和利润增值责任,管理者也应得到相应对等的利益报酬.三者之间要成正比例关系,不能用了权,拿了报酬又不负责任.在授权管理合同中应规定:所有者(或股东)授予管理者多大量的资产运营权,管理者就要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多少纯利润,然后按一定的比例从利润中拿出部分作为管理者的报酬,不言而喻,管理者在运营中获得的利润越多,其所得的报酬也越大,如果资产在运营中减损,管理者就要按减损量赔偿,赔不起就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实行.这里,关键性的问题是要有一个合理、规范的比例.比例的确定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我们无法在理论上千篇一律地确定一个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比例,因为不同的企业具体情况不相同,所面临的市场境况也不相同,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里各种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具体的比例,要做到合理、合适,需要考虑很多具体的因素,但从大的方面来说,要考虑下列三大因素:一是当时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境况,即当时市场境况对本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是一般、较好或是很好.二是要考虑本企业的资产质量,自有资产占比多少,债务资产占比多少,流动量有多少.一般来说,自有资产占比高;流动量高的企业,盈利率当然要高些;反之亦低些.三是要看企业内部的因素,首先要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制度、运营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财务制度等)是否完善、规范和严明;其次要看企业内部各部门是否配合协调较好;最后要看企业内部各种人员素质是否较高.所以,要确定一个合理适当的比例,要召开股东会综合上述诸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讨论来确定.比例确定之后,该奖的按比例奖,该罚的按比例罚,该向法院起诉就向法院起诉,只有这样才能使“权、责、利”对等性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企业内部的利益聚合力才能形成,并转换为企业在市场上恒久的、良好的竞争动力[2].

四、异体监督原理与监督制度改革

所谓异体监督,是指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属于同一个利益群体;所谓同体监督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属于同一个利益群体.在同体监督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即被监督者的利益增加,监督者的利益亦随之增加,被监督者的利益受损,监督者的利益也随之受损.在异体监督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没有任何相关性,即被监督者的利益无论是受损还是增加,监督者的利益都是既无受损也无增加;第二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利益上具有负相关性,被监督者的利益增加,监督者的利益就会受损;相反,被监督者利益受损,监督者的利益就会增加.因此,异体监督又可分为无利益相关性监督和利益负相关性监督.在世界各国的监督实践中,政治领域通常采用无利益相关性监督;在经济领域中通常采用利益负相关性监督.实践证明,同体监督是绝对无效的,异体监督则比较有效,但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异体监督体制中也不是尽善尽美,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监督制度,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普遍采用同体监督制度,即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都是同一个利益群体.因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原值和国有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发生腐败性流失的现象触目惊心;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层掏出资者(老板)的钱,吃老板的利也屡见不鲜.所以,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都要对企业的监督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第一,国有企业监督制度改革应采用“无利益相关性监督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在同层次的国资委拿工资;由职代会推选的职工监事(占三分之一),亦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其薪酬级别.此外,他们不能在公司中拿任何其他钱物,否则按受贿罪论处.公司的纪检组长及纪检人员应由同层次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其工资应由同层次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放,他们在公司也不能拿任何钱物,否则亦按受贿罪论处.

第二,民营企业监督制度改革应采用“利益负相关性监督制度”.民营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的常务机构———股东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在企业的常驻机构,企业的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直接接受其管理,监事会主席及其成员、财务总监的工资发放应按公司纯利润(即公司总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工人及员工工资和税金等)总额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这样,监事会及财务总监对决策管理层监督越有效,公司的经济效益腐败性流失就会越少,决策管理层的非法性收入就越少,公司的利润总额就会越大,监事会及财务总监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总额就会越大,他们的工资就会越高.相反,如果他们不认真监管,公司的经济效益腐败性流失就会越大,决策管理层的腐败性收入就会越多,公司的纯利润总额就会越少,他们按一定比例提取到的工资总额就会越少.这样,他们就会充分地发挥监督积极性,从而使监督更有效.

五、改革主体与改革对象分开原理和改革方案的设计

所谓改革主体,就是公司的利益主体———出资者(股东),股东为了使自身的剩余索取权(纯利润支配权)不因内部人控制而受到损害,就要对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达到消除内部人控制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的目的.所以,股东是当然的改革主体.所谓改革对象,就是公司内部管理层中的既得利益者,这些既得利益者通常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些公司内部的实权派在决策管理和经营管理中采用种种手法损害股东的利益,将股东应得的利益变为他们的利益,所以在改革中不能将他们当作改革的主体,不要指望由他们来推动改革,不要让他们来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因此,民营企业要由股东大会选出一个“改革委员会”来作为改革主体,由改革委员会来设计改革方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改革方案后,由监事会监督改革委员会来进行实施.国有企业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设计企业的改革方案,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实施改革方案.任何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都不能由企业的管理层来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必须由国资委来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只有这样,改革才能朝着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的方向来推进.

改革方案的设计应该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利益平衡的原则.任何改革都涉及利益的问题,只有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还是少的区别;为了顺利地推进改革,就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包括股东利益、员工利益、决策层利益、管理层利益等),使改革方案尽可能被各方接受,形成改革合力,顺利推进改革.二是按时序顺推的原则.从改革科学的角度说,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是具有内在的时序联系的,科学的改革应该先分析清楚各项改革措施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然后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简称时序,下同)适时地推出每一项改革措施.所以在改革方案的设计中,要特别注意“按时序顺推”的问题,改革措施按时序顺推,改革中很多复杂的问题就能由繁化简、迎刃而解;如果改革措施的出台时序颠倒,就会遇到大量麻烦,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三是综合配套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各项改革内容都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某一项改革内容被遗漏,被忽视,或落实不到位,就会影响整个改革的大局,严重者会导致改革的失败或使改革半途而废.所以,改革方案设计一定要注重综合配套原则,不能只改革一项,单独改一个问题,要综合地考虑配套地推进,才能使改革顺利地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四是试错纠错原则.改革创新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的,也没有现成的教条可照搬,任何周密的方案都无法完全地、百分百地做到主客观一致.所以,在改革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很正常的,关键是以何种态度来对待改革中的问题,通过什么方法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曾经说过,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错了就改”.用学术语言来表述,就是“试错”与“纠错”.因此,我们对待改革中的问题既不能将错就错,坚持错误地干下去,也不能因一点小问题就否定改革,废除改革,而是要在坚持继续改革的前提下,分析问题的原因,纠正改革中的错误做法或措施,使改革的步伐继续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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