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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微博政治参和的效度提升问题

孟卧杰1,2,唐鸣2

(1江苏警官学院 法律系,南京 210012;2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武汉 430070)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网络政治参与也随之迅速发展.自媒体时代政治参与主体数量的增多、参与频率的增加固然重要,但以微博等自媒体为平台的政治参与的效度才是真正决定中国政治发展方向和发展进程的关键因素,更值得政府部门与全社会高度关注.当前以微博等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活动受参与主体、参与客体以及参与机制的制约,还存在许多问题,亟需加快经济、政治、文化、法治建设,注重从“物质保障”“机制引导”“能力提升”和“制度建构”等方面为自媒体时代公民政治参与效度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公民;微博政治参与;效度;提升;机制引导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5-0004-06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14BSH116);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社会协同治理问题及其国际比较研究”(15ZZD00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及其引导机制研究”(2013ZDIXM022);并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和“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资助.

作者简介:孟卧杰(1972-),男,湖北红安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政治学、法治理论与实践、宪法与行政法学;唐鸣(1957-),男,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与实践、基层政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应当“更加注重健全制度、丰富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为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亟需“让法学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第三方等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执行”,使公民政治参与成为当前深化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借助网络技术的政治参与由于突破了传统政治参与的诸多限制,获得广大网民的青睐,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也开始由“革命型政治参与”“动员型政治参与”向“建设型政治参与”“自主型政治参与”转变.[1]微博政治参与主体数量增多、参与频率的增加固然反映出我国政治发展的突飞猛进,但以微博等自媒体为平台的政治参与的效度才是真正决定中国政治发展方向和发展进程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效度水平不高,亟需理论界研究微博政治参与效度的评价标准及其影响因素,探讨提升政治参与效度的对策,以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局面早日形成.

一、政治参与的效度及其评价标准

关于政治参与的效度问题,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是公民参与“影响政治系统的程度和持续性,以及它对政治系统的重要性”.[1]我国学者对此也已做了一些探索,如刘红岩认为,参与的效度是指参与行为对参与主体个人和整体政治体系乃至社会结构的功能和影响程度.[2]12.13马海龙、张钦朋在《论政治参与的度》一文中指出,政治参与的效度是指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行为对政治体系和政治运行所产生影响的有效性程度,也是社会成员通过政治参与进行自我实现的程度.[3]归纳上述学者对政治参与效度的界定,可以得出:政治参与的效度即“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是对政治参与过程和效果的一种评价,也是公众参与对政治系统及其公共决策所产生的实质影响;政治参与的效度关键取决于政治参与的效果,这种效果才能衡量政治参与取得实际效果的程度.

新媒体时代,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及其评价标准问题值得探讨.本文结合微博空间的属性特征,认为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应当包涵以下三个主要的衡量标准.

(一)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及其指标

政治效能感是公民政治参与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在引导公民政治参与实践中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党和政府为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效度,一贯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升公众参与度”,要实现这一政治任务,就需要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效能感.所谓政治效能感,是公民对政治参与的感受程度,首先由坎贝尔(Campbell)作为一个概念提出,他认为政治效能感是“个人的政治行动对政治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就是值得个人去实践其公民责任的行为.微博等自媒体时代条件下,公民会感受到政治与社会的改变是可能的,并且可以在这种改变中扮演一定的角色”.[5]公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程度,是公民作为政治参与主体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参与政治活动后,将政治参与所取得的成效与自己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比值越大,效能感越大;相反,效能感则越小,这是参与者对参与结果的感官评价.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人们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82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目的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因和目的在于实现某种利益,或是物质利益,或是精神利益.为了获取利益,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同样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如电脑购置、网络使用方面的经济费用成本,参与活动耗费的时间成本等.在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背后,公民往往在内心会对自己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收益大则会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提升公民后续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收益小则会降低政治参与的效能感,直接影响到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不利于政治参与的效度提升.

(二)政治参与对公共决策过程的影响程度

公民想要借助自媒体为平台实现政治参与获取物资利益和精神利益,必须对公共决策的过程施加影响,其影响程度如何,是衡量公民政治参与效度的客观标准.以公共政策的形成为例,一个公共决策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政策议程的设定、政策方案规划、政策合法化等三个主要阶段.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对公共决策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公民参与对各个主要阶段影响的有效性:首先,在政策议程的设定阶段,“那些被决策者选中或决策者感到必须对之采取行动的要求构成了政策议程(policyagenda)”.[7]可见,公民的参与政治,其诉求能否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需要获得公共决策者的关注,纳入公共政策的议程,这是政策议程设定阶段政治参与效度的体现.第二,在政策方案规划阶段,公民政治参与的效度取决于参与行为对决策者确定目标、拟定方案、抉择方案的影响程度.第三,在政策合法化阶段,公民参与活动能否真正影响到决策者对政策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通过,是公民政治参与其效度有无及大小的直接反映,由于这一阶段关涉公共政策的最终形成,对效度的评价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公民政治参与增进公共决策科学化的程度

“一张选票可以用来选一个希特勒式的人物,也可以用来选择一个林肯式的人物.”[8]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不仅取决于参与行为对公共决策的影响程度,还应当取决于增进公共决策科学性的程度.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体现为决策的结果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决策的实施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影响公共决策科学性的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对事实和信息的正确把握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微博政治参与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促进政治建设的同时,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使公共决策缺乏科学性.这是因为,微博空间具有的虚拟性,使得网民的自律性大打折扣,一些人往往恣意宣泄情绪,制造虚假信息甚至是网络谣言,给决策者收集网络民意造成障碍,误导决策者对民意的择取,影响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程度,进而导致公共决策执行的失误.

二、当前制约公民微博政治参与效度提升的主要因素

(一)公民政治参与主体的制约

“理想的不应仅仅是让公民们在汤姆和哈里之间(或没有竞争对手的亨利)选择一人就算是参与了管理,而应该让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提出建议,权衡各方面的证据与论点,表明信念并阐明立场.”[9]公民的参政能力和参政水平直接决定着微博政治参与效度的状况.当前,受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参政责任意识欠缺、参政能力有限,严重阻碍着微博政治参与效度的提升.其一,公民参政的责任意识欠缺.埃瑟·戴森指出:“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10]在微博等自媒体的虚拟数字化疆域中,公民只有具有很强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做到理性参与,这是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取得效果的根本保障.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凸显,加之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强,一些公民对现实生活产生诸多不满和怨恨,但囿于现实社会的法律、道德、等诸多因素而不敢随意发泄,当他们进入网络虚拟空间,往往恣意发泄不满,宣泄情绪;而另有一部分网民则为了标榜自己、展现个性、张扬自我,在网络空间对政治社会进行“添油加醋”式的抨击.凡此种种,反映的是以自媒体为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参政的责任意识欠缺,降低了网络舆论信息的真实性和参考价值,阻碍公民政治参与效度的有效提升.其二,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作为平台参与政治的代表性不强.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互联网发展地域性差异仍然存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高,超过65%,而江西、云南、贵州等省份的互联网普及率则相对较低,均不到33%.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286%,大致相当于城镇网民人口占比的1/3.上述数据表明,从互联网普及率、网民占比来看,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参与政治,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地域不均衡现象,内地尤其是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民,鲜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决策者很难从网络空间收集到那些“沉默的声音”,致使网络民意的代表性不强,由此造成决策的科学性欠缺.其三,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作为平台参与政治的能力素质不高.《报告》显示,中国网民中学历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占比为791%,他们尽管有浓厚的参与热情和强烈的表达愿望,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学识、阅历,欠缺识别判断能力,同时由于血气方刚易于盲目跟风,致使发表的意见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臆断性,很难被决策者采纳吸收.

(二)公民政治参与客体的制约

关于政治参与的客体,学术界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政治参与的客体仅仅指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活动,如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只是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2]二是认为政治参与的客体应当是所有涉及政府活动的政治生活.如我国著名政治学者王浦劬认为政治参与的客体“不只是囿于政府决策而是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同政府活动相关的政治生活.”[11]三是认为政治参与的客体是一切涉及公益分配的活动.例如,“政治参与可以解释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或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12]以上三种观点分别从狭、中、广三个层次对政治参与客体进行了界定,都蕴含并指向政治系统.

政治系统是否开放、透明,能否及时有效回应公民参与,是决定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参政效度之外在前提条件.由于旧的政治思维惯性根深蒂固,某些地方政府还没能完全走出以管理者自居,部分公务人员依然保持“我说你听,我管理你服从”的态度,公民在参与中的“平等互动地位”还未能真正确立,从而使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其一,政治系统的开放性、透明度有待增强.公民政治参与依赖于决策者提供充分、准确、有效的信息,但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特权观念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害怕民众监督,往往将本应公开的信息界定为“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情报”拒绝公开,致使公民知情权缺乏保障,无法真正接触政治系统中的核心决策层,这种参与注定无法实现对政府决策产生显著影响.其二,政治系统对公民借助自媒体平台的政治参与的回应度偏低.“僵尸网站”“千日一面”“该页无法显示”等面子工程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公众政策输入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不够,只答复不落实现象也还大量存在,由此使部分公众逐渐对网络参政丧失信心.其三,政治系统吸纳公民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参与政治的人力财力资源紧张.一些落后地区的政府受财力和人员编制的限制,无法聘请到既懂网络技术又懂政治的专门人才,导致不能有效收集并择取微博民意,大大降低了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有效建议进入决策者视线的几率.

(三)公民政治参与机制的制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公民政治参与机制进行了阐释,即“更加注重健全制度、丰富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微博政治参与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为公民微博政治参与的有效实现提供保障性制度;二是为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参与政治的有序化运行提供规范化制度.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政治参与活动,其参与机制是联接参与主体(公民)与参与客体(政治系统)的桥梁与纽带,主要表现为通过一系列的参与制度促进主客体双方互动.我国的微博政治参与肇始于2010年,在过去的几年时间内,中国一跃成为世界微博品牌第一大国,目前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共有103家,用户账号总数已达13亿.[13]微博等自媒体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用户的迅猛增长,推动了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参与政治的主体和范围的快速增长.按照亨廷顿的政治理论,“一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的落后状态,会使对政府的要求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表达,并在该国政治体系内部得到缓解和集中.”[14]随着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蓬勃发展,制度供给不足或是出现法律真空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当前,针对传统政治参与的制度架构已经基本形成,但适应新媒体政治参与的制度显得相当滞后,如自媒体选举如何开展、微博监督怎样运作以及对自媒体参与公共事件的管理等,都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自媒体选举、微博监督、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参与政治类的公共事件中,参与行为的限度没有专门规定,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怎样承担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机制的缺失导致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参与政治的无序状况时有发生,严重制约着当今自媒体时代条件下政治参与效度的提升.

三、提升公民微博政治参与效度的路径选择

(一)物质保障:优化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

马克思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需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的东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6]32当今时代条件下,公民借助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政治参与活动,依赖于其物质生活的水平.作为公民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政治参与是公民行使自身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305可见,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实现,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自身在社会场域中的经济地位密切联系.其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公民微博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参与热情.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最低层次的需要是生理需要,表现为对食物、水、空气和健康的需要,人们只有在生理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如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15]“一位富有和空闲的人尽可能以每周六十个小时来从事没有报酬的政治活动,而其机会成本要远远低于一位不得不每天长时间工作以维持生计的人.……权力和权力谋求上的差异与客观境况的差异有联系.”[16]公民个人的物资利益、精神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才会有精力和能力去关心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积极投身于政治参与的实践.另外,“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2]69其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素质.“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2]174我国学者的调研结果同样表明,“非中等收入阶层在政治参与的意识、政治参与的知识、技能上与城市中等收入阶层有着一定差距,导致他们的‘无意识’或者‘不意识’.”[17]中国东部沿海与西部内陆的政治参与实践进一步证明了这点,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的巨大差距,西部内陆尤其是边远农村的网络设施、教育水平远远比不上东部沿海城市,这些地方的公民表现出参与目的局限于自身的物资利益、参与能力弱等鲜明特征.显然,只有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稳定发展、均衡发展,才能为微博政治参与效度提升奠定坚实的物资基础.为此,当前亟需采取的措施有:一方面,要有效利用科技、文化等有利因素,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飞跃.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基于西部内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东部沿海城市的现实,政府应当注重采取政策倾斜、资金扶持等措施,促进农村的经济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尽早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进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加大对革命老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扶持力度,不断缩小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18]

(二)机制引导:健全公民参与的制度机制

现代政治体制必须具有高度的自主性、适应性和凝聚性,才能快速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的发展.作为新媒体时代的微博政治参与,其效度的提升离不开政治环境的改善,依赖于政治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一方面,决策者摒弃传统以管理者自居理念,树立治理理念是这场政治体制现代化改革的关键.治理理念要求将公众当作社会治理中的合作者,认真倾听公民的声音,尊重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另一方面,当前时代条件下,决策者应当为公民借助微博等新媒体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使公民的各种愿望、要求、意见、建议等能充分而顺利地向政治系统进行表达……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机制、场所等,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为公民提供一个稳定的、经常的政治参与渠道.”[19]基于当前公民政治参与的鲜明特色,当前亟需完善的公民参与机制具体表现为:

其一,完善公共决策的信息公开机制.“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可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力武装自己; 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20]信息时代,信息的开放且真实是公众有效政治参与的前提.因此,完善公共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效度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的一部行政法规,其实施有效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但总体情况还不容乐观.《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显示,国务院下设机构的信息公开状况,及格率仅为209%;省级政府及其行政单位的信息公开状况较好,除西藏(未开展调查)外的30个省级行政单位及格率为667%;省级往下,政府信息公开落实程度递减,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得分非常低.[21]这种状况显然与基层的民众对于当地政府信息的强烈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于法律对公开与不公开的界定不太明确,导致实践中政府掌握着信息的主动权,甚至将信息公开作为施舍;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来看,由于缺乏自愿性,只是为了完成硬性规定实施公开,大都公开公众并不需要的信息,而对于公众关注、需要的信息,却基于多方面缘由而很难公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至于人民法院的信息公开,尽管在实践中已经试水了有一段时间,但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还没有对信息公开加以统一规定.基于现代政治发展的内在需要,以及社会对公共信息公开的需求愿望持续上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出台位阶更高的《信息公开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权力机关的公共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以及未依法公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具体规定.

其二,健全政府回应机制.“政府回应性是现代国家的政府必须具备的时代特征”.[22]“公共行政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确保公共行政管理者能够代表并回应民众利益.否则制度便可能无以为继.”[23]公民借助微博等新媒体进行政治参与必须与政府回应构成互动流程,那种依赖新媒体平台却没有政府回应的网络政治参与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这种互动有助于政府全面了解民众意愿与社会需求,以便政府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也有助于民众通过微博平台表达自己的诉求.李克强总理2013年9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特别强调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人民群众的期待融入政府的决策和工作之中,努力增强提升政府公信力、社会凝聚力的软实力.之后,各级地方政府对民众诉求的回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广东的东莞等地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起回应型政府.但是,政府对公民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的政治参与活动的回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缺乏与民合作理念而“不愿回应”;二是某些地方政府担心回应不好形象受损,故而“不敢回应”;三是某些地方政府欠缺回应技巧导致“不会回应”.凡此种种,阻碍着政府回应的效果,也制约着当前时代条件下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提升.因此,让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清醒认识到“回应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并且完善立法以明确政府回应的法定范围、回应的法定方式、回应的法定责任,才能解决好“不愿回应”、“不敢回应”问题;同时,应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政务微博回应的人员、新闻发言人等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回应技巧,才能有效解决“不会回应”的问题.

其三,改进当前政治参与的听证程序机制.“在当代复杂易变的社会中,粗略的规则已经远远不能应对分工的细化和利益多元带来的行为、权责边界的交叉与重叠,因此就需要有较为精细的约定使制度运转起来.这些精细的约定就是机制,或者表现为清晰而明确的程序.”[24]在公众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政治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听证程序的透明与直接,受到网民的青睐,也成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利用微博与民众沟通的重要途径.在立法微博听证方面,如浙江省政府在舟山举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将现场讨论的内容通过微博滚动直播,而网友评论被带回会场,作为旁听意见供立法参考;在执法微博听证方面,如重庆市交通执法大队直属支队龙头寺大队借助社交网络平台开通“微博听证”栏目,针对“”司机万某从事非法营运,首次违法后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减轻过处罚,再次违法该不该再次减轻处罚问题,以微博的方式向网友征求意见;在司法微博听证方面,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庭审”模式对一起不捕案件公开听证,并通过微博图文直播听证全过程,引起广大网友的回帖关注,在参考公开听证结果后,宿城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侵占罪,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刑诉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上述立法、执法、司法微博听证模式,吸纳了广大网友的参与,赢得了社会好评.但是,微博听证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是什么?怎样保障微博听证的建议落实进公共决策?微博听证后是否应当反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微博听证程序予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是微博听证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提前足够时间予以公布,以便公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参与微博听证,避免“零意见”或者“随便说说”的局面,让自己深思熟虑的建议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是微博听证过程中,要保障公众有机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三是微博听证会结束后,必须保障公众合理微博建议的吸纳,对于不合理的微博建议,则应当提出没有被采纳的原因予以反馈,以避免微博听证涉嫌“走过场”而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能力提升: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的素养和能力

只有引导公民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分析,形成对政治系统的理性利益诉求,使社会情绪和舆论趋于理性,才能促进社会政治的健康发展.[25]公民政治参与需要和勇气,但是理性选择和依法独立判断能力更加不可或缺.与其他政治参与的方式一样,微博政治参与不仅仅是寻求个人利益的过程,而且承担着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维伯在考察美国、英国、西德、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态度后所说,“这五国的任何一国中,正是那些受过教育的人,最有可能坚持参与的规范,而可能较少主张个人在其地方共同体有积极参与的责任的,则是那些只受过小学教育或更低教育的人.[26]公民的政治责任感、主体意识、法治意识、意识、公共利益意识以及合作意识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微博政治参与的“有序”与“有效”.因此,在当今时代条件下,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素养,是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效度提升的重要保障.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培育网民的理性参与精神.作为一种价值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指导与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模式,引领网络政治参与的正确方向.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公民在网络虚拟空间容易迷失方向甚至被利用.这是因为,随着对外开放的纵深发展,西方激进多元主义、后现代主义和新权威主义等政治文化因素也不可避免地传入我国,这些政治文化往往带有很浓厚的非理性色彩,促进网民的社会批判性、激进性与乌托邦的思想急剧增长,在微博政治参与中以极端的方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以至于决策者需要花费更大成本择取信息,从而降低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因此,秉承十八大报告及四中全会的精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培育全社会具有良好政治信仰和政治情感,是提升微博政治参与效度的思想保障.

二是加强网络文化知识教育和政治参与实践教育,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正如列宁所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27]当前时代条件下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实践表明,一些文化层次低和政治训练较少的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基于对政治参与缺乏全面理解,他们往往是非不分,盲目随从,或是由于表达能力有限,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诉求,其结果是公共决策无法真正产生实质影响.当前,亟需在大、中、小学校和社区普及网络文化知识教育,同时引导公民在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的政治参与实践活动中“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28]

(四)制度建构:净化公民政治参与的网络环境

公民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的政治参与活动,其有效运行和有序发展离不开秩序良好的网络环境.近年来,“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以及先入为主、怀疑一切式的“网络扒粪揭丑”等极端现象在网络空间不时上演,欺骗了社会公众的感情、阻碍着社会公众对真实信息的了解,不利于当前时代条件下政治参与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一个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的社会,法治是政治的保障和重要标志.”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功能,提供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有助于净化公民政治参与的网络环境.当前,深入研究网络空间的现状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完善网络立法,是维护网络社会良好秩序的根本保障.

一是健全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法律.公民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政治参与活动的有序是有效参与的前提和保障.要实现这种有序,就应当制定统一的《公民参与法》,明确公民参与的范围和方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固然是现代政治的本质要求,但公民参与的范围不能是无限的,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要求保密的事项或某些紧急性事项,法律有时会明确排除公众参与; 对于某些特别事项,法律有时会限定公众参与的形式( 如仅书面征询意见,而不举行听证和相对人面商) .”[29]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及网络政治参与的固有属性,相关法律应当规定公众网络政治参与范围,即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

二是健全规制大众传媒信息发布行为的法律.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等大众传媒每天都会发布的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中对政治活动的报道与评价,对公众的参与思维和参与方式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些大众传媒在商业化浪潮袭击下,为提升发行量、收听率、收视率,赚取更多的广告收入,往往借助人们对贪污腐化、拆迁、执法、司法等方面问题的敏感度,不惜夸大其词,甚至虚构事实,以博取公众眼球.其结果是,公众将获取的片段化信息在网络空间进行裂变式的传播,引发众多网友发表评论、辱骂,甚至导致网络件的发生,严重破坏公众政治参与的环境.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制媒体传播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尤其注重强化其中的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对具有主观故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媒体,应当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管理义务的法律.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的义务表现为,在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存在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链接,应及时制止,防止侵害行为的扩大;否则,需要承担信息侵权的连带责任.这些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准则,有利于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但是,上述规定涉及到的是维护遭受信息侵权的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危害政治活动的网络信息,尤其是有损于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依然缺乏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义务予以明确.要净化公民借助微博等新媒体从事政治参与的网络环境,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管理义务的法律,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存在可能损害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与虚假信息的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没有参与,就谈不上政治,更谈不上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30]过去如此,互联网时代亦然.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新媒体已进入“微”时代.从用户结构上分析,“微信用户多中产,微博用户多草根.”在社会转型期,公共决策者秉承政治的理念,有效倾听“微博草根”的声音,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当今时代条件下,公众借助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开展政治参与,既需要政府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参与环境,更需要广大公民心怀社会责任感、公共意识、意识,善用微博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积极主动参与,才能使当前公民政治参与效度的提升获得更坚实、更持久的深层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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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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