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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外金融教育看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相关问题

姜瑶,李芳蕾

(北京爱迪国际学校,北京100022)

[摘 要]国外金融教育经验对于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具有借鉴意义.文章首先对国外金融教育中具有代表性的英国金融教育和美国金融教育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存在的问题做出探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外金融教育;保险消费者教育;教育实施体系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051

保险消费者主要指的是准备购买保险、有意向购买保险和已经购买保险的人群,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无形性以及劝诱性、参与度高的特点,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教育的主要教育内容为保险的理性认知,当前,我国群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

1国外金融教育

11英国金融教育

英国金融教育是一种普及性的教育,在2010年《金融服务法案》通过以后,很多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都在金融服务局中设立,它们的主要职责为金融扫盲和金融教育.在消费者教育层面,消费者可以从金融服务管理局中得到相应的建议和信息.同时,学校金融保险教育也被加强,自2013年以来,在11~16岁阶段,金融知识被列为必须教学内容.而政府会在金融教育普及过程中负责统一领导,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协调.

12美国金融教育

美国金融教育的特点是教育途径十分丰富,受惠面十分广阔.其教育途径包含免费发放的金融知识宣传光盘和宣传手册、可供下载资料的金融教育网站、学校的专题讲座、区域教师顾问委员会的专业指导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保险教育等.[1]美国的保险金融业已经较为发达,金融教育也相对发达,多种教育途径均具有有效性.以区域教师顾问委员会为例,其构成人员就包含中学教师以及高中教师,他们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的真实情况转告给相关人员.

2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1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存在的问题

(1)保险消费者教育观念陈旧.当前,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观念依然较为陈旧,教育途径依然较为单一.虽然保监会已经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保险教育,让教育途径更为多元,但是,在教育中应用术语较多,教育效果不佳.

(2)保险消费者教育没有长期性.保险消费者的教育需要较为长期的系统规划,当前,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处于探索时期,而监管部门并没有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保险公司教育功利性严重.和英国、美国相比,我国保险公司依然是保险宣传教育的主体,但是保险公司在进行宣传教育时,其功利性较为严重,一切教育都围绕着保险产品,并不能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知识教育.

22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完善措施

现阶段,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在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将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风险控制和保险知识普及置于同等地位,倾听保险消费者的内心诉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消费行为的监管,为保险业的更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前提,同时也为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1)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实施体系.现阶段,我国的保险教育并未出台,为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实施体系,首先应该在法律上对保险消费者接受金融教育的权利进行规定,用科学的方法来对保险消费者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其次,应该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舆论的宣传工作,可以开设保险消费者教育专栏、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并定期举办有关于保险金融知识的讲座,也可以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介进行宣传[2];再次,应该对我国弱势群体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予以特别重视.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是老人、儿童、妇女以及农民,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大,且相对于城市人口,其文化水平通常不高,在对其进行消费者教育时,主要教育内容应该是风险的防范和权利的维护;最后,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在公民基础教育中增加保险消费者教育,如在马来西亚等国,在义务教育阶段,金融教育为必学课程.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障体系,结合保险行业的发展实际,从源头上实现对风险的良好控制,形成具有信息充分和条款清晰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障体系.

(2)构建保险消费者教育内容体系.为构建保险消费者教育内容体系,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对保险消费的相关法律政策予以更新,出台人身保险的工作要求等法律规定;其次,应该对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予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加强,我国保险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保险消费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多种权利;最后,需要对保险业务常识予以普及.在保险诉讼中,关于“存单变保单”等事件层出不穷,这就是因为消费者保险常识不多、销售人员有意误导导致的,因此,在普及常识的同时,还应该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规范.

(3)健全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障体系.首先,应该对保险产品条款予以简化,保险公司应该清楚客户的保险知识水平,并制定出相应的保险条款,在推销人员进行推销时,应该尽可能减少专业术语,尽可能地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其次,应该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来推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树立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进而减少保险纠纷,可以借鉴英国的“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实施手段;再次,需要让保险服务更为全面,让保险服务过程可以得到全程披露,增强保险服务透明性;复次,监管部门应该提升监管力度,督促相关机构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教育,并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最后,应该对评估反馈机制予以健全,可以参考美国建立数据库的做法,依照数据库中涉及的金额以及投诉次数完成调查分析工作.

(4)构建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现阶段我国基于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集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大众传媒等组织为一身的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首先,应充分发挥保监会的领导作用,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业经营和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由保监会领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为纽带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各组织之间资源共享,实现对保险教育资源的统一规划.其次,要充分发挥保险协会的纽带作用,明确保险公司在报销消费者教育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督促保险公司制订详细的保险教育计划,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出现违规操作的予以谴责和罚款的惩罚方式,为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最后,应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构建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充分衡量保险收益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类型和业务特点,配备专门的保险人员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教育,普及保险相关知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提示制度,并定期开展以保险消费者教育为主题的活动,为全民树立保险意识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

3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当前保险消费者教育观念陈旧、保险消费者教育没有长期性以及保险公司教育功利性严重的问题,参考国外金融教育经验,可以通过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实施体系、构建保险消费者教育内容体系和健全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障体系的方法对其予以解决,进而提升我国保险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吕宙加强“互联网+”时代的保险消费者教育 [J].清华金融评论,2017(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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