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类专升本论文范文 和政治均衡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和类论文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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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均衡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和

刁斐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政治均衡理论为解读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体现系统思维的视角,从价值、制度、组织、行为四个维度解析了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的全景图,从侧面验证了将政治均衡理论作为讨论框架的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具有解释性.在政治均衡框架下探讨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可抽象出一条结论: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失衡问题的症结点在于政治参与的法治化不足,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要走法治化道路.基于此,要把消除对女性的歧视纳入到国家法治建设当中来,从法治体系、法治领域、法治过程层面加强性别政治权利平等立法与执法,多层次多领域推动女性政治参与.

关键词:当代女性;政治参与;政治均衡;法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4.061

1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治发展与治道变革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政治系统变迁的时代潮流.无论是以与效能为核心议题的政治发展,还是以增强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为主流价值取向的治道变革,都始终绕不开扩大公民参与的问题.其中,女性政治参与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水平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

我国改革传统政治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的伟大战略举措,根本意旨也是要建立一种现代社会新秩序,其诉求反映在政治系统中,就是政治稳定以及政治系统发展的与效能价值追求的动态均衡,这就要求政治系统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女性解放与女性发展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即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权益,并且将实行男女平等上升到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为女性政治参与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尽管如此,我国女性政治参与领域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女性政治参与状况既直接关系到她们自身的全面发展, 又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既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现代化转型,又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进程与水平.因此,能否顺应政治现代化的时代潮流,有序扩大女性政治参与,推动政治系统均衡发展,实现政治均衡秩序,维持政治系统稳定,是我国党和政府面临的严峻考验.在回答这些重大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的现状进行整体把握.

2政治均衡理论的解读与应用

任何研究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利用理论来解读现实状况是寻求问题解决的突破口,本研究引入由法国思想家霍尔巴赫最初提出,由莫斯卡、奥斯特罗姆、卡特琳、伊斯顿等人进一步发展的政治均衡理论.从政治发展角度看,政治均衡在构成内容上主要包括价值性均衡、制度性均衡、行为性均衡三个层面,其中,价值是政治系统的核心内容,制度既是价值的载体又是规约人们行为的基础,而行为是价值的进一步外化.这三个层面的均衡对于研究政治参与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一个国家政治发展进程中,政治发展的“”价值原则要求政治系统增强吸纳能力,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而政治发展的“效能”价值原则是一种的节制,它要求政治系统对公民政治参与进行适度调控,确保公民政治参与行为及其扩大化保持在政治系统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其次,政治制度以及组织是规范与调控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力保障和载体,政治制度把微观的社会行动者同中观或宏观的组织联结起来,约束着各种自利的行为与各种机会主义者.最后,政治发展中与效能的价值均衡,在公民行为层面外化为政治参与行为的均衡.公共政治参与需要节制的公共理性,既要保证公民充分的政治参与能力,又要将其参与行为控制在合理化的区间内,防止“参与爆炸”或者参与窒息状况的出现.

鉴于此,本研究以政治均衡理论为支撑,构建基于政治均衡理论的政治参与模型.回顾以往对女性政治参与的研究,从学科领域来看多集中在社会学、管理学、历史学、心理学等几大领域,在政治学领域内对女性政治参与的讨论与研究较为薄弱.本研究试图综合运用政治均衡的视角,对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利于拓展、深化女性政治参与的研究领域.

3政治均衡理论下的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

以下论述将在政治均衡理论基础上着眼于社会政治的内在规定与本质要求,剖析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进而为扩大女性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政治与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现实资源.

3.1价值范式:参与和政治效能的和谐与冲突

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就是权力在民,只有把社会主义建立在人民群众的需要和认知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才会是现实的、合理的、充满活力的.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应是平等的法治,只有将权利平等法制化并以平等参与政治生活为公共导向的社会主义才是真实的、广泛的,而“一个参与型的政治文化自然是保持制的理想土壤”.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中关于女性政治权利的条文虽几经变迁,但男女政治权利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宪法之中.《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了《宪法》精神,保障了女性的政治权,而政治参与作为妇女权利的重要内容应当被重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将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要求世界各国在涵盖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决策制定中推进妇女自由参与来实现真正的全面解放.因此,只有能够真正广泛地吸纳广大女性积极参与的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第三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2.9%的女性关注“国内外重大事务”,有过一种及以上监督行为的女性占54.1%,18.3%的女性主动向所在工作单位、社区和村提过建议.中国女性在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管理国家与社会各项事务的政治权利.

逐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均衡是政治均衡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政治学的具体语境中,效能往往是指整个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女性政治参与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提升国家的政治效能,化解冲突、维系公民和国家间的政治认同,提升政府的合法性.2005年“妇女和男性平等参与决策过程特别关注政治参与和领导”专题会议在亚的斯亚贝巴召开,会议上专家组提出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参与、代表和领导,其中“领导”是政治参与更高层次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公民政治参与的效能,能更好地发挥公民清晰表达政治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与行动的效用.在参政人数上体现出的性别平等是重要的,这不仅因为参政本身就是女性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女性参政能使其在法律与政策的决定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国际社会也认为,在政治决策中,男女任何一种性别比例至少不少于30%,才能表达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然而,第三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仅占总在业女性的2.2%,为男性相应比例的一半;而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一把手中80.5%为男性.另一方面,更多妇女出现在决策机构中并不代表对政治进程中的平等有了充分的关注.妇女的代表性除了数字上的增长之外,还必须伴以实质性增长或者说提高影响政治决策的可能性.在政治舞台上女性官员并不是因为女性权利代理人的角色而是因为政策规定倾斜的缘故活跃在政治舞台,这致使女性的特点、需求和性别优势难以真正融入政治决策当中,进而无法优化公共管理中的政治决策.

3.2制度范式:制度吸纳和政治参与的合意与失适

制度均衡主要是指制度结构均衡,它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适调态”的制度间均衡,指不同制度间相互调适,从而达到一种适应与耦合的状态.二是“合意态”的制度内均衡,主要探讨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吸纳的平衡关系,只有制度内均衡出现时,制度间均衡才有了基础,彰显出政治参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推进中国女性政治参与的步履,我国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中心、上沿国家上位法、下沿地方法律法规、中间配套制定妇女发展纲要的规则集合与法律体系.美国学者埃莉诺o奥斯特诺姆认为“规则”就是“有关什么行动是必须的、禁止的或允许的,以及不遵守时会受什么制裁的规定.所有的规则都是人类试图通过创造等级(或位置)以实现秩序和可预见性的结果”.我国推进女性政治参与的系列规则集,也具有上述特性,力图通过从上至下的制度安排来打破社会不平等的性别结构,从而给予女性更合理的政治位置.第三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就有高达83.6%的农村女性在近5年中主动参加村委会选举,其中积极“了解候选人情况”、认真权衡与考量后的超七成.这与基层长期的政治动员和政治社会化密切相关,女性政治参与的内在自觉性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在社会协商和决策过程中,女性只有参与决策,才能共享发展的过程和成果,否则可能就会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被主流社会所排斥.

然而,当前我国女性的政治参与因政治制度的吸纳能力不足与配套制度的协同能力较差,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内得以解决与满足,于是出现部分女性群体选择非理性途径表达来利益诉求,但其制度外的政治参与并未能带来预期的利益诉求的回应与满足.当女性群体表达利益诉求及其实现管道被阻隔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形成政治疏远与冷漠心态,甚至出现越级、暴力维权等不良政治现象.近年来,在农村地区所发生的件中,农村女性往往被推到“第一线”,乌坎事件与海门事件莫不如此.乌坎曾成立“妇女联合会”,并选出代表.《亚洲周刊》曾这样报道该村2011年11月21日的一次集体:“这是一支由女性打头阵的队伍.在这些日益增多的件中,女性群体往往被安排为政治抗诉的先锋,但是却没有相应措施保护她们的权益.”因此,逐步推动女性制度内的政治参与,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女性政治权利,促进社会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

3.3组织范式:参与主体的组织性、不完整性及不成熟性并存

现代社会中, 社会组织是有序、高效的政治参与实现的重要途径.组织作为政治活动的载体,构成了政治参与的基础.作为这种组织(基本和明确的目标是影响政府决策)的成员,不管他是否参加该组织影响政府的活动,他参加这种组织的事实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政治参与形式.“只有提升妇女的组织化程度,将分散的力量凝聚起来,使原来分散的个人获得一致的行为能力,整合成压力集团,才能争取在资源、机会和利益的分配中取得平等的资格.”因此,建设有性别平等意识与责任感的组织,既有利于整合分散的女性群体组织并吸纳进政治体系当中,将可能出现的政治对抗消融于有序的政治生活之中,同时也增强了女性在政治协商中的谈判协商能力和影响力,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沟通中实现利益诉求.对于女性个体而言,“那些一直属于某个活跃和高效的团体并积极参与团体事务的人,很可能觉得自己能够对政治系统产生影响.显然,是参与创造了功效感”,从而进一步推进女性组织化参与.第三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湖北地区数据显示,29.6%与35.0%的女性加入了社区管理/活动组织与社会公益组织,7.2%与18.3%的女性加入专业/行业组织与联谊组织,10%的妇女加入民间自助、互助组织.在组织化参与过程中,不仅可以培育女性影响政治运作、表达自己的意志与要求的参与意识与政治技巧,也有利于政府积极探索与社会力量共治的路径.

一个相对成熟社会的政治参与, 需要有组织的参与形式与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没有组织的政治参与将堕落为群众运动.在我国,工青妇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团体,其中作为女性组织代表的妇联组织是中国领导的各界女性的群众组织,是党与女性群众加强联系的重要纽带与桥梁,为广大女性参与政治活动、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与平台,然而妇联在实际的政治决策中往往处于“失声”与“边缘”地位.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妇联组织往往只能参与进法律与政策的推行或实施过程,而无法在决策出台前反映社情民意.这根源于妇联组织“行政化”、“机关化”的工作方式,无法履行好妇联本应负有的组织职责,这也即导致了妇联难以满足女性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诉求,致使她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很少得到满足,从而衍生出对妇联的淡漠情感.与此同时,妇联作为群体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存在弱化的趋势.

3.4行为范式:法治和有序参与的共生与割裂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民当家做主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一蹴而就地解决了实现社会主义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所有问题.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历经艰难曲折的实践探索后才在改革开放之后摸索到一条正确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道路,这条道路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其中“有序”意蕴即指“依法”.“凡不依法的,就必然是无序的;凡依法的,就必然是有序的……依法和有序之间,形成一个难以割裂的因果关系和依赖关系……实际上反映了法律在实现社会秩序方面的价值关系和价值功能.”在法治建设与推进平等有序政治参与的道路上,我国女性公民在政治、法案讨论政治活动等中的制度化、程序化、合法化程度都是相当高,并发挥了公民权的建设性作用.例如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河北省邱县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上注重组织女性参与和吸纳女性意见,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组织人员结构上注重吸纳女性组织与女性代表以保障女性在政治决策中的应有话语权和决策权,在组织监督结构上注重发挥妇联组织与女性群众在土地承包改革程序与实体上的监督作用.但这里也需指出,我国女性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动员的结果而不是出于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制度的缘故,也是传统的“权威崇拜心理”、“狭隘顺从心理”及“等级依附心理”等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女性政治思想上的延续,是女性政治参与与法治之间割裂的表现.

4结论

在政治均衡理论视阈下对于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的系统分析具有系统性,笔者从价值、制度、组织及行为维度逻辑性解析了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展现了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的全景图,这也侧面印证了以政治均衡理论为探讨框架的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的解释具有相关性.在政治均衡理论框架下探讨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范式可抽象出一条结论,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失衡问题的症结点在于政治参与的法治化困境,即缺乏法治化的政治参与思维观念与法治化的政治参与行为方式,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要走法治化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号角,这为加强女性政治权利平等的立法与执法,推动女性发展和性别平等提供了历史机遇.结合依法治国新背景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已有经验,在宪法精神强调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下,进一步搭建起“法律法规完备、法治实施高效、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法治体系,将男女平等宪法精神进一步贯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领域,把男女平等宪法精神进一步融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过程,从而通过实际行动将女性政治参与纳入已搭建的整体法治框架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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