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假币者逃跑猝死类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跟付者逃跑猝死,店主被判赔12万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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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者逃跑猝死,店主被判赔12万

收到假钞怎么办?发现后,人家要是拔腿跑了,追还是不追?最近,一起发生在广州市的案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店家因为收了100 元假钞,追赶逃跑的付款男子时,没想到男子因自身疾病猝死,结果店主被法院判赔了12 万,还险些被判刑.很多人不明白,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碰到使用假钞的怎么办,该眼瞅着他逃走?碰到个违法乱纪、小偷小摸的,还有人敢见义勇为、勇抓窃贼吗?

男子付逃跑猝死 店主险些被判刑

阿龙和妻子阿灵在广州市白云区开了一家平价超市.2009 年7 月,一男子蒋某到超市购买,付款105 元.蒋某支付的货币中,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被阿灵怀疑为,蒋某拔腿就跑,阿龙则随即紧追.

在追赶的过程中,阿龙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向蒋某以阻挠其逃跑,但未砸中蒋某.后来蒋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内,被阿龙赶上.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蒋某的身上用膝盖顶住蒋某的腰部.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见此,阿龙和随后赶到的妻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但和120 救护车到场后证实蒋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尽管蒋某并非被阿龙殴打致死,但蒋某的父母要求其赔偿104 万元.一审中,阿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被判承担60% 的赔偿责任,赔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28.6 万元.

由于双方对部分判决不服,均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故意伤害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追跑超出合理限度 店主最终被判赔12 万

最终,阿龙被判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2 万元.蒋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使用购买是引发事件的起因,蒋某在使用被发现后,选择采取逃离现场的消极做法,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激化.

事发后,机关鉴定认为蒋某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鉴定结论排除了阿龙对蒋某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

法院认为,蒋某对于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阿龙被判处承担蒋某死亡的各项损失20% 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12 万元.

这起案件随即引发网友的声讨.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并骑在身上将其控制的行为貌似并不过分,以前老爷们儿扭送个小偷小摸,通常都是这样的架势.但这回,谁也没想到蒋某竟因病死亡,阿龙险些判刑,还为此判赔了12 万.

诊断:使用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172 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罪.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使用4000 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购后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以购罪定罪,从重处罚.

但这起案件中,蒋某只使用了100 元,从他被发现后即逃跑的表现来看,他应该是知道的.赵三平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 条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机关处15 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可见,蒋某使用100 元的行为,是可以由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罚的治安案件.

因此,蒋某使用100 元的行为虽然不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性质上也属于违法行为.因使用行为给阿龙造成了损失,蒋某理应对阿龙承担民事责任.

追赶使用者 是犯罪还是正当防卫?

赵三平告诉记者,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首要条件就是是否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是行为是否构成伤害后果.从阿龙的行为看,他对蒋某的追逐和强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损失,主观意图并非为了伤害蒋某,而法医也鉴定蒋某的死亡与外力因素无直接关系.因此原一审判决确实欠妥.

那么,既然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阿龙的行为?

赵三平表示,对于阿龙来说,蒋某以支付商品款项无疑是侵害了阿龙的合法权益,因此,当蒋某转身就跑时,阿龙作为店主对其追赶,是对于财产权的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

赵三平表示,综合本案分析,阿龙在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追回自己的损失,应当认为是侵权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阿龙在已经将侵权者控制,财产损失得以追回的情况下,仍然有打击报复行为,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第20 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被判赔钱超过了“适当责任”范围

赵三平认为,从报道细节来看,阿龙追赶、强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法院终审认定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判决阿龙承担20% 的民事责任.

赵三平分析,这应当是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第30 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但即便如此,我认为,判赔12 万也超过了所谓的‘适当责任’的范围.而且我个人认为,阿龙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赵三平认为,根据机关的鉴定结论,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已排除了阿龙对蒋某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

记者注意到,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曾经在一篇关于“特殊体质命案”的报道文章中表示,对于特殊体质命案,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就是意外事件.

赵三平认为,阿龙在蒋某逃跑离开后,维权将会落空的情况下,对蒋某实施追赶、强制的行为,并未有进一步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他无法预知蒋某有心脑血管疾病,更无法预知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

(摘自《北京晚报》 本文作者:张蕾)

付假币者逃跑猝死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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