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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能否改变等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能否改变

读者问:

3年前,我起诉与前夫离了婚.当时,我承诺自己抚养5岁女儿,拒绝前夫向女儿支付抚养费,这一点被写进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现在,我为了照顾多病的女儿辞去了工作,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抚养女儿显得十分艰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否再要求前夫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这一规定,你在与前夫离婚时,虽然双方就抚育未成年孩子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是,随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未成年子女抚育情况的变化,当事人昔日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时作出的相关约定,并非一成不变.你作为未成年女儿的主要监护人,可以向前夫提出要其承担抚养费的要求.如果双方就此协商不成,你则可以考虑以女儿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的前夫承担对未成年孩子的抚育责任.

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致损是否担责

读者问:

我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他两条名贵的狗放在我家寄养.前几天我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请问,我需要赔偿朋友的损失吗?

律师解答:

据你所述,你的行为是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助行为,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你帮朋友照看宠物狗,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由于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一条狗被小轿车撞死,你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鉴于你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对方捡到手机不还,我该怎么办

【案例】

郑州市的赵女士介绍,她有一天逛街时不慎将手机丢失.发现手机不见后,她赶紧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但当时手机已关机.之后,她不停地拨打,直到第二天晚上才拨通.

“一开始,对方一直拒接电话.后来,我给对方发了一条短信,希望能归还手机,自己也会表示感谢.过了一会儿,对方回短信称,是其对象在街上捡到了手机,因找不到失主才拿回了家.”赵女士说,“对方称捡到手机是做好事,自己费时、费力,不能白白把手机归还.如果想要回手机,需支付500 元好处费.”

“捡到东西归还我,我肯定会表示感谢.但对方这样索要好处费,让我感觉很不是滋味,同时也困惑不知该怎么办.”赵女士说.

【释法】

对拾遗该不该给好处费,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捡到遗失物,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人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失主也有要求行为人返还财物的权利.给不给好处费,完全出于失主个人意愿.如果捡到他人的遗失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将构成侵占罪.赵女士可以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酒醉之下签字担保是否有效

读者问:

我叔叔在酒醉的情况下,替王某的一笔借款当了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栏目下签了名.这事本来他都忘记了,最近债主一直找他要求还钱,并出示了那份协议.我叔叔才知道当天自己签了名,但签名时他其实已经喝得迷糊了.请问,在这种酒醉的情况下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你叔叔在酒醉情况下,签下自己的姓名作为担保人,这是否有效并须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比如:你叔叔在签字时,意识是否清醒?有没有旁证?他对借款协议的内容是否清楚?担保性质和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现在,除非你叔叔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担保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的,否则,既然在借款协议上有你叔叔作为“担保人”的签名,那么他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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