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类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与明清任官要遵循哪些回避制度明清任官的地域回避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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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任官要遵循哪些回避制度明清任官的地域回避

黄金辉

地域回避,是指任职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明清继承唐宋以来的地域回避制度,并形成以地方官的职权范围和职能性质决定回避范围大小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调法”,后将回避范围调整为回避本籍.清政府顺治二十年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需回避本省”,不允许手握实权的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内任职.同时规定“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两部官员在涉及本省赋税、财政、刑事案件上徇私舞弊.至康熙四十年,规定顺天府人不得担任五城兵马司正副指挥.清朝还对官员地域回避的里程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教职止避本府”.

雍正时期进一步扩大官员回避的对象,把佐贰杂职也囊括到五百里内的回避之列.乾隆后期吏治腐败,一些异地为官的长官和掌管刑名钱粮的胥吏、幕友合谋,为害乡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清政府规定佐贰杂职必须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职.此外,候补官员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内的职缺.

清朝有满洲、蒙古、汉三支八旗军,汉八旗最早按照汉官回避惯例,不准在直隶所在府、道、县五百里内驻防.起初,清政府没有要求满八旗回避.清兵入关后,为彰显“满汉一体”,不仅要求满八旗回避五百里以外,还要回避田庄所在籍贯.

(选自《人民论坛》2017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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