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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界定少了这一条

文/江源(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

案例: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这一条对医生有什么影响

有过这么个案例,关注过的医生朋友应该还记忆犹新:2014年下半年,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名已经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口腔科医生,就曾因在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了自己的诊所,且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诊所内的医疗活动,被法院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最初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从2008年5月9日开始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共列了五项情况,其中第二项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如果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注医疗领域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曾分析称,原本设立“非法行医罪”是为了惩治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的人,如果这些人不具备医疗知识却非法从事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显然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但问题是2008年的司法解释中,认定已经获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要在开办医疗机构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这件事就有点耐人寻味了.诚然,这在某些方面也遏止了我国不少黑诊所、不法医疗机构的猖獗,但是在正经的医生执业上,确实太过一刀切了,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开办诊所,这在国外及香港等地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且不少居民更愿意相信这些具有人情味的诊所.笔者小时候一旦有感冒发烧,父母经常带笔者去看一位已经退休的老医生,可以说也是个私人小诊所,但是等笔者长大了回过味了,敢情那位老医生当时也算非法行医来着.这就显得有些不公平了.

此次最高法院修改了相关规定后,再有类似上述医生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办诊所的情况时,将不会再面临非法行医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这对有多点执业和自主创业想法的医生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自己开办诊所,这条只是让医生可以规避刑法角度的限制,但是实际操作层面中还要通过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层层关卡,也并不是非常容易,同时,开诊所时还是会受到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限制:

曾在北京协和医院当过急诊科医生、网名为“急诊科女超人”的微博红人于莺曾告诉记者,举办医疗机构要满足环评等多项政府规定,要跑很多部门,经过很多道审批,审核和批准的权力都在政府手里,公平和效率很成问题,而且公立医院不会乐意让医生出去开诊所.

也不能过度解读

除了删除这一条外,还有一段也是医生朋友要注意的:

《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隋节严重”.

所以,事实上是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从此以后只要有意向就可以随便自主创业了,这就是个大误会了.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回

(部分内容援引自中新网)

医界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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