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人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与荷兰人如何治理性骚扰类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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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如何治理性骚扰

文:王露露

导语;荷兰调查结果表明,性恐吓受害者多为刚进入工作的年轻人和没有长期工作合同或职位较低的人.

据古书记载,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可见文字的威力有多大.且说三天前我认识了荷兰华人中的一位异类,她二十岁出头,出水芙蓉,亭亭玉立,可同龄人都上学修经济管理、医学或法律,她却上大学修安全管理学,别人在餐饮等服务行业勤工俭学,她却身配对讲机跟大老爷们在火车站当保安.

安全科学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其中包括在工作环境里雇员的安全,比如在厂矿,如何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比如在公司,如何确保职员的心理健康,否则影响生产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不利. 我刚才所说的那位面如桃花的荷兰华人异类,她给我讲了很多荷兰劳工法在保护雇员安全方面对雇主所提出的要求.我听了直发怵,好在我现在自顾不暇,不聘请秘书了,否则如此严格的劳工法条款饶不了我.今天我与大家分享一下,如何确保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

五点措施对抗“性恐吓”

荷兰劳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雇主要保证雇员在工作中不受伤害,其中包括不受性骚扰的伤害.“性骚扰”的荷文是seksuele intimidatie——“性恐吓”.措辞不同常常意味着看待同一现象的角度不同、处理同一现象的方法不同,所以同一现象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可见文字能够通过描述现实而改变现实.

刚才我谈到,仓颉造字,传达心意、记载事情,自然值得庆贺,故天雨粟;仓颉造字,勾画出灵怪的形状,使它们原形毕露,不能再鬼鬼祟祟、随心所欲地兴妖作孽,灵怪自然暗自神伤,故鬼夜哭,可见文字的威力不可小歔.由此看来,荷文把 “性骚扰”称为 “性恐吓”意味深长.

按照荷兰劳工法,雇主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雇员不受“性恐吓”?

首先,名正则言顺,先向所有雇员介绍何为性恐吓.据统计,荷兰有百分之四十五的雇员受过性恐吓,其中女性为多,男性次之.“性恐吓”分三种,语言的、暗示的和行为的.

语言的和暗示的“性恐吓”包括,说跟性或亲热有关的双关语 (比如,女人最敏感的地方在哪儿?在两个大脚趾之间);频繁通过手机、短信或社交网套近乎;过度强调对方卑微的地位;过度强调对方的特征(例如其平足、大鼻、扇风耳等);过度强调自己比对方权高位重.

行为的“性恐吓”包括,没必要的肢体接触,比如把手支撑在对方肩膀上,跟对方打招呼时拍对方的腰,为对方庆生时用力吻别人,重点在“用力”上,因为吻脸在荷兰是普通的问候方式.

第二,表明立场,告诉所有雇员,受害者的体验是界定性恐吓的唯一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恐吓一方否认自己是故意的,可只要另一方感觉如此,就是如此.

第三,疏通渠道.大公司一般设有中心,小公司常有保密知心人.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独立于公司的执行权,以充分保护受害者.因此,小公司的保密知心人多为从外面聘请来的专业人员,以保证其客观性和独立性.当然,公司雇主要对受害者的权益负最终责任.受性恐吓一方可以到中心、保密知心人或雇主那里投诉,并得到法律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

第四,明确权益,告诉所有雇员,如果上述机构或人士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雇员可以找公司内部的工会或全国行业工会,以得到更专业的法律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也可以上法院起诉,在不少情况下,律师费由政府支付.

第五,打破沉默,说服雇员消除顾虑,一出现问题马上,不要怕同事耻笑或有关上司穿小鞋,因为性恐吓方大多做贼心虚,怕光.

法制有效保护弱势劳工

荷兰调查结果表明,性恐吓受害者多为刚进入工作的年轻人和没有长期工作合同或职位较低的人.相反,在公司干了三十来年、有长期工作合同的人,他们如果接触到同样的语言、暗示或行为,则不以为然,一笑而过,甚至反唇相讥.由此看来,性恐吓和滥用权利和地位不无关系.

最近我从国内新闻报道得知,在有些单位或公司里,男同事或男上司在饭桌上说黄段子,女同事或女下属只能低头脸红地听着,有时为了避免场面尴尬、缓和聚餐气氛,她们还得哼哈地笑两声,有点强颜欢笑的味道.我离开祖国多年,不了解国内工作单位的情况,不知那里的劳工法能否有效保护女同事不受性骚扰(或荷文的 “性恐吓”, 也不知那些新闻所描述的女同胞,她们听黄段子时是否感到不快.衡量性骚扰的标准是受害方的个人体验,如果她们不觉得这是个事儿,这就不是个事儿.我何必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不过如果换上我在那张饭桌上,就会礼貌但明确地告诉黄段子者,俺笑不出来,来点素的好吗?难怪我的中国朋友数叨俺,露露,你就留在荷兰别动窝了,回国你会像玻璃柜里的大象,一抬蹄子,柜里瓷器活就全得让你给碰碎了.

可将心比心,我生在中国长在中国,从皮到瓤中国原装,所以我很难想象,在那些女同胞强颜欢笑的背后不是迫于无奈的叹息和迫于生计的隐忍.作为在欧洲爬格子的,我对西方的无知和傲慢义愤填膺.他们口头上博爱,但行动上欺软怕硬、占便宜卖乖,典型的强盗逻辑外加伪君子一个.

不过平心而论,虽然西方常在国际上欺人太甚,但他们在国内却重视对弱者的保护.荷兰等欧洲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和总结,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劳工法,有效地保护了弱势劳工,包括女雇员.如果说万事都要一分为二看待的话,请允许我斗胆说一句,欧洲在保护劳工方面,不无我们借鉴之处.

值得欣慰的是,在祖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把法制化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律旨在维护各方的权益,但前提是各方明细自己的权益.作为厂矿工人或公司雇员,尤其是年轻、地位相对低下的女雇员,当她们听到同事或上司讲荤段子时,不妨关注一下内心感受:自己听了愉快吗,还是不开心?有点不开心,还是忒不开心?甚至感到骚扰,性骚扰?一旦答案是肯定的,她们不妨平缓而礼貌地告诉对方自己的感受.双方只有及时沟通,才能避免矛盾激化,否则影响彼此的合作关系,减弱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对公司的经济效益不利,对自己的心情也不利有害无利.

总之,保护个人权益,尊重他人权益,从了解彼此的权益开始.只要求对方行得正走得端,而不为对方画出一条自己的红线,敬请对方勿越雷池一步,这是对别人的苛求,也是自己的失误.双方之间一旦出现不愉快,怎能全怪对方?荷兰有句俗语道,你自己也在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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