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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摘 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为切实发挥好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委员会高效运作,建议明确专家委

员的定位和功能,设立专家委员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搭建外国语翻译和外国法查明平台,有针对性的增加专家委员数量,按专业类别组建专家委员工作小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

关键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制度构建 国家利益

2018 年8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首届研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出,要加强专家委员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事法庭以及调解、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规程.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共32 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法系和不同职业,这三个表格分别显示的是专家委员的国籍、专家委员国籍所属法系和专家委员的职业占比( 如图所示).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法院改革创新的成果体现和现实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加强与外国司法合作的重要体现,同时为“一带一路”倡议部署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有利于打造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争取国际商贸规则制定话语权,从而进一步为我国对外开放服务.表示,要切实发挥好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其高效运作,提升涉外司法工作能力.不少国家已经设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或类似规则,我国在构建专家委员会制度时可以借鉴其中较为成功的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专家委员会制度,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

一、明确专家委员的定位和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8 月24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规定,该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中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为当事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调解等服务,为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从性质上说,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是国际商事案件审理的辅助人,主要负责案件调解和法律咨询,同时也为国际商事法庭和争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查明等帮助.与国际法院法官裁判者的角色不同,国际商事专家提供的是专家意见,属于学理解释,其意见和建议并非立场和观点,更不是裁判结果.因此,在开庭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专家的意见仅是法庭审理的参考依据,案件的裁判权归国际商事法庭所有.

二、设立专家委员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32 位首批专家委员均为国际知名的法学学者,其中的27 位从事律师行业或在国际著名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占总数的85%;在任法官或担任挂职法官的有3 位,占总数的9%;主要从事教学的学者共2 人,占总数的6%.不难看出,从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著名学者通常会律师或仲裁员,而专家委员应当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既担任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委派仲裁员又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将造成利益冲突,导致案件不公正审理.特别是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国家利益,此时作为专家理应保持独立和公正,但也不乏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或为本国争取国家利益而做出有损专家委员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在完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时,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作出以下规定:当该专家受到争议当事人委托成为代理律师或被委任为仲裁员时,其律师或仲裁员的身份将与专家委员的身份产生利益冲突,有可能造成庭审的不公.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专家委员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在专家接受当事人代理或委任前,应当向当事人阐明其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事实;在专家接受当事人代理或委任后,应当向国际商事法庭披露代理或委任信息,并主动回避,不得在该案中担任专家委员;专家未能主动回避的,法庭发现后应当强制其回避;若专家未能主动向当事人或法庭披露利益冲突的相关信息,法庭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专家委员资格,专家未能回避给案件造成不公正裁判结果的,应当重新委任专家,重新审理,并与违规专家解聘,从委员会名单中从除名.

三、搭建外国语翻译和外国法查明平台外国语翻译和外国法查明在国际商事案件中至关重要,而在首批专家委员中,超过50% 的专家委员第一语言为非汉语语言,如何准确传达专家委员的意见和解读外国法律、案例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关键.尽管目前尚未得知委员会的工作用语,但可以预见的是委员会制度需要大量的外国语翻译人才和先进的外国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配套利用已有的资源,特别是与目前已经建成的域外法查明中心、科研院校进行合作共建,为外国专家委员提供准确的翻译服务,搭建优质的外国法查明平台.

目前我国已有的外国法查明机构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深圳蓝海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另外,深圳前海法院先后出台《域外法查明办法》、《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认定涉港因素的裁判指引》等文件,着力解决域外法适用与查明中“查明机制创新”、“涉外因素认定”、“专业队伍保障”等关键性问题.

四、有针对性地增加专家委员数量32 位首批专家委员中有4 位来自美国,占委员总数的13%,表明了我国对美国这一最大贸易进出口国的重视.尽管日本、巴西、印度、加拿大、伊朗是排名靠前的贸易进出口国,而首批委员会名单中并没有来自这些国家的专家委员.另外,32 位首批专家委员中仅有4 位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约占委员总数的13%,这并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长远布局.

在将来聘请新的专家委员时,要优先考虑聘请来自与我国频繁贸易国家的专家,特别是来自经常于我国产生贸易摩擦国家的专家.同时,鉴于“一带一路”倡议部署的长期性和沿线国法律的复杂性,在将来聘请新的专家委员时,也应当考虑增加 “一带一路”沿线国专家的数量,以便促进我国与沿线国的贸易往来和纠纷解决.

五、按专业类别组建专家委员工作小组由于国际商事涉及了货物买卖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海商法等诸多法律领域,而专家们仅仅擅长有限的几个领域,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即将面临的是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案件,显然目前并未对专家委员进行专业类别化聘任和管理.2015 年1 月, 英国组建了“擅长审理金融案件法官的名单”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工作规则,包括建立一个擅长审理金融案件的专家名单,以处理复杂和重要的金融案件,为管理和审理这类案件提供适当的程序以及采用金融市场案件测试的特殊机制.这为我国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类别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

在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时,首先按照专家国籍进行筛选,继而借鉴英国的经验,根据专家所擅长的领域,按照专业类别组建工作小组,保证针对某一国家有擅长不同领域的国际商事专家.尽管工程量浩大,但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细化、专业化大有裨益.

六、结语

著名中国法研究专家、哈佛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Jerome A. Cohen 教授认为大多数的“一带一路”项目合同,至少在开始的时候,可能会选择新加坡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其他一些中立的,有声望的机构,这些机构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具有执行裁决或解释相关法律所需要的高度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目前尚处于建设的起步阶段,不仅要借鉴外国已有成功经验,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打造良好的司法生态,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在法律服务方面也应当紧跟时代潮流,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应有之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加强我国与贸易伙伴的司法合作,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目前在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域外的经验可以适当借鉴,但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符合我国法治环境和国家利益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

专家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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