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方面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现状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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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现状

摘 要:2011年开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在审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此项待遇在政策制度、经办规程、审核办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审核支付更加严瑾、更加规范、更加公平.

关键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一、概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种,是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日后用于治疗旧伤复发的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用.

自201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来,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在审核此项待遇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此项待遇在政策制度、经办规程、审核办法等方面还不够严谨与规范,需要制定统一的支付基数、支付月数以及严谨规范的审核支付办法,充分体现出工伤保险政策的公平性.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现状

2011年新条例修订实施,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数逐年增长,支出额不断增加,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1.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伤残级别人数分布情况

从2012年至2016年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况来看,五年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主要是九级、十级的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九级、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人数占到了总人数的68.52%.这部分伤残职工由于伤残级别低、伤残程度轻、旧伤复发的可能性小、再就业机会大,再加上又能得到一笔不少的工伤待遇补偿金,这种情况下便提高了这部分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积极性.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现状

2011年以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逐年增加,在整体的工伤待遇支出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增长,近两年更为突出.2016年新乐市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214.30万元,是2012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45.50万元的4.71倍.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现状原因分析

1.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积极性提高

从用人单位方面来看,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因工致残职工的经济补偿大幅度降低,再加上因工致残的职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以较低的经济成本给予伤残职工经济补偿,从而达到剥离伤残职工的目的.

2.工伤职工在利益的诱导下解除劳动关系的心理趋向增加

一个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右上肢受伤,经手术右前臂截肢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16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河北省的支付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2166.48元(4367.42*44个月).在这种利益的诱导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心理趋向明显增加.

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于受伤程度低,工伤复发的可能性低,不影响再就业,同时考虑到单位如果效益不好,自己可能就得不到“两金”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趋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制度不完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套取”基金的机率增加

由于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政策有漏洞、标准不统一、申领材料不统一、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低等原因,在经办过程中出现了套取基金的情况:一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当时用人单位支付了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工伤经办机构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又将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返回用人单位;二是为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相互配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几天解除劳动关系.

四、建议

1.从国家层面建立规范统一的支付经办标准

目前,《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其支付标准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各地的支付基数、支付月数存在很大差距.例如:一个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河北省规定的支付月数是8个月,而山东省的规定则是4个月.大部分省市的支付基数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别省市的支付基数依据则是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由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存在差异,导致同级别的工伤职工所享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补偿存在很大差距.有失工伤保险的公平性.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经办规程、统一的申请材料、统一的支付基数及支付月数.提高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可控性,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

2.康复提前介入到住院治疗当中,降低伤残鉴定级别

我国“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虽然已初步形成,但现行的制度中,工伤事后控制、事后给予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占有很大比重,只有极少数的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有康复治疗的介入.以新乐市为例,新乐市工伤职工的康复支出费用只占所有工伤医疗待遇支出的2.5%左右,所占比例极低.建议加大工伤预防康复宣传,康复治疗提前介入到工伤治疗当中,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机体功能,降低伤残级别,减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出.

3.实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度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职工,两年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身体机能可能已经痊愈,伤残级别可能要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度,按照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既减少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又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4.做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作用的宣传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相关政策的宣传,特别是让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职工知晓:一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当时能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金,但当旧伤复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及原用人单位将不再支付,所得的补偿金往往又不够支付因旧伤复发而发生的费用;在新的用人单位也不会享受病假待遇,还可能面临被扣工资的风险.被鉴定为伤残级别较高的工伤职工认识到上述事实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心理趋向就会降低,从而减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出.

五、结束语

2011年以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支出额逐年增长,极大的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但这几年的运行中,也体现出此项制度的不完善、不规范、对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缺乏可控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及经办规程,统一标准,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可控性,体现工伤保险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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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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