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方面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跟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礼特点与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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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礼特点与

赵冉 苏群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摘 要: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外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美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业合作社.中国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借鉴美国和日本农业合作社的经验,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美国;日本;特点;启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5.005

作者简介:赵冉(1989—),女,山东金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294128020@.com;苏群(1969—),女,宁夏银川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教育与社会保障.

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作为第一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标志着合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起步,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许多国家陆续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合作社,发挥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巨大作用.中国农业人口多、家庭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而农业合作社作为产业化的市场经营主体,是加强农户与市场联系、提高农户市场适应能力、推动传统农业转型的重要桥梁.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数量虽然有较大增长,但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加快推进农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业合作社在全国的覆盖率和影响力.

1规模庞大、类型多样的美国农业合作社

1.1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美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在世界上居于前列,美国农业部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美国有2 238家农业合作社,注册会员210万,资产规模达829亿美元,年销售额接近2 350亿美元.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0%以及出口农产品的70%[1],均来自农业合作社.

农场是美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美国农业合作社正是在农场主合作加工、运输、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美国最早的合作组织是1810年康涅狄格州由奶牛农场主组建的乳品合作社,但被公认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开端的是1867年在华盛顿成立的农业保护者协会.随着美国西部大开发和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数量逐渐增长,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然而由于被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定位为“限制贸易的联合”,合作社在前期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但美国政府很快意识到限制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错误性,并于1922年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20世纪90年代,在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出现一种新的合作社形式,即在保持合作社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以股份形式确立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坚决反对少数人控制股份,被称为“新一代农业合作社”[2],并在全国迅速发展.

2001年,《怀俄明州加工合作社成文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进入“有限合作社”时代,即由惠顾成员(享受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和投资成员(不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提供创办资本的成员)共同组成的合作社.其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丰富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兼顾了传统合作社的建立原则与现代融资机制.

1.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1.2.1类型多样,分工明确

美国农业合作社类型众多,主要可分为供销服务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3类.供销服务合作社主要负责产前的农用物资提供和产后的收购、储运和销售,是美国最重要、最具实力的农业合作组织;服务合作社以金融服务为主,为会员提供农业经营贷款、医疗及灾害保险,并提供煤气、电力和水利灌溉等服务;产业合作社则根据合作社经营范围划分,如放牧合作社、灌溉合作社、奶牛合作社等.

1.2.2不断改革创新

美国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改革和创新,产生出“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等新的合作社形式,相比于传统的农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合作社在筹资模式、决策管理、社员权利与义务、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在筹资模式上,由于其以农产品深加工提高附加值为主要经营策略,前期需要大量资金,因此社员需要事先承购与农产品交售配额相对应的股金,社员退社时,股金可在内部转让,同时合作社也接受社会投资;在决策管理上,根据社员入社时的投资额分配权,而非传统的“一人一票”制;在社员权利与义务上,合作社按照约定收购社员的农产品,若社员无法按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产品,则需承担从市场或其他社员购买这些产品的费用;在利益分配机制上,采取按交易额分红的原则[3].

1.2.3政府支持力度大

美国政府在法律和政策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很大的支持.法律方面,早在1922年就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随后陆续颁布了《合作社法》《农业法案》《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使农业合作社发展有了完备而可靠的法律保障.在税收方面,采取延期纳税、减税及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在信贷方面,农业合作社可以向政府和银行申请贷款,利率比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低.同时美国还有比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种类多样的农业保险,可参保作物已达120余种,大大降低了农业合作社的市场风险.

2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日本农协

2.1日本农协发展概况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综合性农业合作社的代表.由于农协与农民保持着天然的人缘地缘联系,在农村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是日本农村唯一的合作组织,目前农协组织已遍及全国,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参与率高于其他任何国家.农协主要为农民提供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生产指导、农产品销售、金融支持和社会福利等服务.

190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组合法》规定,中、小生产者可通过互相合作提高生产能力,1943年又颁布《农业团体法》,为战时需要而建立了农业团体,日本农业合作社由此萌芽.1947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农协组织,并结合土地改革、土壤改良等措施,以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濒临崩溃、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且产量不高等导致的粮食危机.而《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助成法》的颁布确定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20世纪70年代,日本农业生产逐步走向机械化、专业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计算机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农产品物流运输,日本农协根据这些变化,从组织机构、商品流通方式、业务范围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从20世纪80年始,由于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日本农协开始合并基层农协,扩大经营规模.如今,日本农协已成为本国第一大企业集团、第一大银行集团、第一大保险集团、第一大供销集团和第一大医疗集团.

2.2日本农协的特点

2.2.1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

日本农协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服务,主要包括:①为会员免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机会,鼓励农产品再加工,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②根据会员预定统一采购生产生活资料,集中收购、出售农产品.③建立金融机构,将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收集汇总,在满足会员的借款需求后,可在政府允许范围内进行贷款及投资.④本着相互扶助的精神,以农协会员为对象提供保险服务.⑤根据会员的需要购置共用农用设施,如大型联合收割机、仓库、保鲜冷藏库等.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农田整治、改良和管理,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充实农村文化生活等.

2.2.2与政府关系密切

日本农协具有半的性质,与政府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制定法律指导农协发展、保护农协权益,并对农协的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实行低税、免税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将对农民的补贴直接补贴到农协[4].政府关于农业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农协贯彻和实施,而农协代表农民发声,将农民的愿望、意见反馈给政府,为政府制定农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2.3组织运行严密高效

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是典型的金字塔形,从上至下分农协、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3个等级,各级农协均为独立的法人,分别对应本级政府行政组织.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农协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大规模的合并,结构缩减为和基层两级,但总体上从基层到形成了系统规范的组织结构,各级分工明确、产权清晰,保证了农协组织结构的高效化运行.

3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美国和日本都根据本国自然资源特点和农业发展水平,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要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然和社会条件,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社.

3.1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

目前中国农业生产仍多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生产成本高、收益低、生产资金短缺等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正是解决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最佳手段.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到2014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入社农户约9 400万户,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35%,但与发达国家90%以上的入社比例还相距甚远.而且农业合作社分布不均,多集中在山东、江苏、山西、河南、浙江、吉林及黑龙江等农业较发达的省份,偏远的西部地区农业合作社数量非常少,而且合作社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发展也很不均衡.从经营领域来看,中国农业合作社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技术信息等多个行业,但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这两类合作社超过全国合作社总数的70%,而且其经营内容绝大多数侧重于农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缺少再加工产业,利润率较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数量虽然在逐渐增多,但所占比例仍然很小.因此,中国应积极发展多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产前资料供应、产中生产指导及产后销售帮助,提升个体农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5],同时应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2夯实法律保障,健全管理制度

美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在确保合作社“自愿合作,互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不断根据形势变化,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进行调整.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股权结构不明确、财务制度和分配机制混乱、服务功能单一、管理水平低、社员对合作社认识不足、社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6].对此,首先政府应健全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来保障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其次,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确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

3.3扩大规模,加强合作

虽然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有所不同,美国是由农民自主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而日本则是在政府帮助下自上而下建立的,但两国的农业合作社都具有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特点,且不同层次的合作社各司其职并相互支持配合.近年来,中国农业合作社数量激增,但规模都较小,经济实力仍显薄弱,而且合作社地区间的合作性差,缺少区域性合作联社.因此,不仅要壮大合作社的规模,而且应加强区域间的合作,组建区域性合作联社,鼓励各地区、各类型合作社之间的联合[7],不断拓宽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努力构建多层联社合作社体系,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3.4政府合理引导,积极支持

美日的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政府在法律及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政府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主要起规范、引导的作用.中国应在保证合作社自主经营和管理的基础上,以法律和政策形式对合作社加以规范,出台针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完善财政、信贷、税收和教育培训等具体支持措施,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合并重组等进行引导,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他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不断促进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朱芙蓉,周慕荣,杨瑾.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J].市场经济研究,2003(6):3537.

[2]邵喜武.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3(1):35+11.

[3]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1(4):119133.

[4]刘光辉.日本农协及其对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8(4):3639.

[5]于菊兰.借鉴日本农协经验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之对策[J].南方农村,2012(8):6064.

[6]杨秀平,张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趋势[J].农业展望,2011,7(8):2024.

[7]刘文斌.美日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2):7681.

农业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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