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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批评报道获冤狱,对铸案者当追责到底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2002年11月,临汾汾西县,因为一则学校乱收费的监督报道,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汾西所副所长的田晋文,就遭到时任汾西县委书记张德英的打击报复,捏造各种证据将他打成贪污犯,判刑11年,还被游街.田晋文的妻子、弟弟、妹夫及另外3名相关人员均受牵连,陆续被判刑.

今年4月28日,法院终于再审改判田晋文无罪,并于8月8日对他做出国家赔偿100万余元的决定.从新闻报道看来,田晋文蒙冤,就是因批评报道遭到时任县委书记的报复.若报道属实,那么冤案的直接“制作者”(相关司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报道有个细节称,在案件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汾西县就召开公处大会,田晋文戴着脚镣,脖子上挂着贪污犯的牌子,与另外3名同案人员一起被押到汾西县广场游街示众.如此做法,简直是对司法二字的亵渎.

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司法者仅应服从于法律与正义.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滥用了司法权,都应被依法严惩.

考虑到该案中被指为指使者的是落马县委书记,很多人会生出疑问:若冤案幕后的权力黑手并没有亲手制造冤案,而是主使,那是否只需承担党纪或行政责任呢?不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干扰、过问司法人员办案,炮制冤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就田晋文一案,虽然时任县委书记张德英已因贪污落马,但若查实他还存在陷害他人入牢狱的情节,显然还需依法追究.

(摘自9月16日《新京报》舒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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