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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色彩

黄 莹,张滨铄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典型的封建性特征,这是因为它产生于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因而被赋予了特殊的封建时代特色.我国古代是集权制国家,皇权至上,维护君主权力是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君主的权力高于法律,这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被打上了“人治”的烙印.本文通过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成因以及其同法治进行对比,分析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色彩.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人治;法自君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71-02

中国古代法制有着深深的“人治”色彩,“人治”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非常显著的特征.我国封建社会以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维持国家的统治,强调个人的与专制,权大于法.君主凭借个人好恶来治理国家,因而这种统治模式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与法制模式强调的、公平相去甚远.这种“人治”特点对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一批学者开始了对“法律文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研究,而西方对于“法律文化”的研究则是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法律文化的概念是由苏联和美国的部分学者提出的.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①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化的结构,可以概括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或前提,这是支配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向导;第二部分是过程,是指此价值导向的社会化过程,例如立法、司法、守法和其他的基本过程.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

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来源于于传统文化的概念和法律文化的概念.战争以前的法律文化可以称为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马作武先生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由中华民族的历史特征与民族特征所决定的,它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传承下来的相关的法律理论成果和具体的实践活动成果的统称,其成果包括:法律制度、研究法律的相关学说、人们的行为模式等.中国的法律文化是具有中国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与法律相关的人们行为模式和法律意识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形成于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带有中国的地域特色和特定时代特色的法律文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色彩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取得主导地位是在西周时期.儒家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人治”,国家治理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贤明,有无法律、法律是否发挥作用都是无关紧要的.孔子主张“为政在人”,即治理国家全凭君主,人是指像尧、舜、禹一样为政的人.封建君主龙飞九五、口含天宪,出言为法,法律是由君主制定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统治者的权威高于法律.到了封建社会,皇帝的权力被不断强化,皇权及神权辖制军权、司法权、经济权等.皇帝只服从于上天,不受人间任何权力约束.在此阶段制定的法律也都是以皇帝为代表的上层阶级利益的体现,是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制定的,而不是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可以说,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我国古代的法制史堪称是“人治”史.

(一)“人治”的表现形式

1.法自君出

古代的中国,皇帝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不受法律的约束与制裁,甲骨文中多次出现“王命”、“王令”的卜辞记录,这说明皇帝的命令等同于法律的效力.封建社会早期,决定刑罚的不是法律,而是君主的命令,君主有权支配法律,法律成为了权力的奴隶,这是由封建制度的专制本质所决定的.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的一部分,皇帝的话语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甚至高于法律效力.我国历届朝代都追加皇帝的命令作为法律,因为法律是皇权意志和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

君主的权力和命令随着集权的加强也越来越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权大于法、“八议”、“官当”等,皇帝甚至可以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定罪量刑.例如明朝时期,明太祖朱元璋曾亲自审问案件,凭借自己的好恶对案件做出裁量,忽视了法律的存在,置法律于不顾.

2.长官干预司法

法律受到皇权的限制表现在方方面面,例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法律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存在的,我国古代虽然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司寇、廷尉、大理寺、刑部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说,皇帝还是立法、司法权的最终控制者.地方各级政府并没有单独设立司法机构,由行政长官司法.隋唐之后地方行政长官开始配备专门的司法官吏,但是总的来说这些司法官吏和西方的专职的司法机构是两码事.②

3.等级森严、权利等差

我国的封建社会,为了维护国家的专制统治以及地主阶级的绝对势力,强迫农民等中下层人民接受法律的严苛规定,接受少数人的统治和支配,不得逾越法律的限定,从而保证国家的安定和太平.

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虽然宣扬“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崇尚公平平等,但这实际上是把社会上下层、不同阶级之间的的权利制度制度化、固定化,目的是为了使上下级相安、各守其分.

(二)“人治”特点的成因

1.生产方式上的自给自足

我国古代的经济是小农经济,男耕女织,这种经济模式生产规模比较小,形式简单,人们劳作主要是为了解决温饱、穿衣问题,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频繁,缺乏沟通和交流,所以商品经济不发达.而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这就导致了法律发展的严重滞后.

2.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是在氏族部落和战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形成集中的自上而下的权力模式,权力成为政治统治的基础.权力成为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因而拥有特权的君主以及上层阶级就以自己的政治权力来支配、调整各种利益,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意志.有了权力就等于有了一切,权力成为人们勾心斗角的对象.

3.保守顺从的思维习惯

我国古代社会,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因而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具有狭隘性和保守性.加之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是人们的主要活动,生产经验成了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因而有着丰富生产经验老人就成了人们尊敬和崇拜的对象.这些老人逐渐演变成为氏族的首领或族长,最终成为权力的中心与象征.③

三、“人治”的消极影响及如何走向“法治”

(一)“人治”的消极影响

“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区别在于对于权力与法律地位的认识,“人治”社会普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这对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有消极影响.

1.权力被滥用导致腐败滋生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④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现象就越多,加上我国本来就有的“权大于法”的历史和传统,因而权力滥用的现象就更加普遍,贪官及腐败现象由此滋生.

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钱权交易,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的特权与法律相抗衡.法律是由人去执行的,如果执行法律的人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那么法律便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法律不被重视,难以发挥作用

“权大于法”的观念使人们漠视法律的存在和它该起到的作用,法律被置于权力之下.法治社会强调法律高于权力,所有社会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有着“权大于法”思想的人却不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他们忽视法律,看重权力,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任意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民让渡给他们的公共权力.正是因为人们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地位得不到保证,法律难以发挥它的作用.

(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是一种治理社会的模式,是国家用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

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要义是人与人的权利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制衡,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相互独立.法治的效果好坏主要依赖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二是人们的道德水准的高低,而人们的道德顺水准是法治形成的主要因素.

人治是区别于法治的一种治理模式,是一种用严格的道德体系去约束和限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模式.人治会导致人和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不平衡.我国封建社会便是人治的典型代表,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用这种权力统治国家,并作为判断是非和裁量案件的标准.

从治理方式上来看,法治和人治作为治理社会的两种方式,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法治强调法律、法规、规则的权威;人治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则倾向于人的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治采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因而稳定、权威、统一.法律代表的是国家强制力,这样能有效制止和预防犯罪,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人治通过至高无上的权力来治理国家,因而呈现出了随意、多变的特点,容易滋生武断和专权,因而保证不了社会的稳定.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当下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国家管理方式应该是法律,而非凭借个别领导人的好恶,个人权力不能高于法律.我国封建社会宣扬的皇权至上、法自君主等应该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要摒弃的.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是需要人执行的,因而法律的执行者也应该是至关重要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注 释:

①刘作翔.法理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②③魏宁.刍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08,(02).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93.

参考文献:

〔1〕魏宁.刍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08,(02).

〔2〕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思想[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4〕刘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3).

〔5〕张中秋.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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