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和拨开职工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法律迷雾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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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职工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法律迷雾

隆冬时节,我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湖区调研,发现参保职工的和档案记载的年龄不一致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信访和行政诉讼热点.

长期以来,人社部门都是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来确认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但参保职工等当事人、信访部门和法院认为,该文件是部门规章,在位阶上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以下简称《法》),要求人社部门按职工的记载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涉及到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法院是否公正司法,涉及到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

于是,我和人社、信访、法院的同志进行了座谈,一起算政治账、经济账,基本理清了这一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并达成了共识.

首先分析劳动法律关系.1986年至1995年,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国有企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是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国有企业的招工简章、劳动合同等实体法规和行政程序而确立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各省市都依据这个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细则除对户籍的要求有差别外,其他条款基本相同.如湖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从社会上招用工人,除特殊行业另有要求以外,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是16周岁至25周岁的未婚青年;普工应是男16周岁至30周岁,女16周岁至28周岁,可不受婚姻限制;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其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的,在劳动年龄之内,不受年龄、婚姻限制.由于国有企业对招收技术工种的工人、普工、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人都有明确的年龄要求,因而,各种形式的就花样百出,屡禁不止.如原告史XX,1984年就在某国有企业做临时工,当时29岁,1993年还没有完成“农转非”,在上半年报考时实际年龄为38岁,但他在填写有关表格时,将出生年月由1955年7月5日瞒报为1962年9月5日出生,“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 “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工人自传”等全部资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为“1962年”,尽管后来入档的部分资料改为出生于1955年7月5日,但其作为适格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法定的出生年为“1962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点,只能从1962年算起.这就是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法理所在,因而,人社部门依据档案确定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法定退休年龄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该文件的位阶低于《法》这种理由,破坏劳动法律关系的本来面目和本质,进而以此为由要求人社部门按职工的记载的年龄,确定其法定退休年龄,再据此确认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和待遇多少.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是违反规定招收的工人,其劳动关系应该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像这种超过7年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再来看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两个条件,必须经过行政确认和核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资格和待遇的多少.《社保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适格的劳动主体的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的和地方机关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确定的年龄.这就要根据劳动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确定.当然,《社保法》适应参保人员广覆盖甚至全民参保的要求,是不排斥依据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但是,《法》主要是规范居民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内容的法律,而非规范确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其待遇多少的法律,因而,仅以来认定职工出生日期,确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不全面、不合法的.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则是尊重法律、历史和现实的选择.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劳动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须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按西方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即对行政行为产生的利益予以保护.在法院受理的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和档案记载的年龄不一致案件中,不仅有当事人的故意和过错,还存在行政审批、监督等行政行为的错误甚至违法,如果按此原则,对当事人违反规定,成为“合法”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不予追究,且要根据《法》《社保法》按1955年出生,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确定和给付养老金待遇.但我国不应也没有适用这一原则,而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不能不承认已经存在的事实,更不能放任这种错误甚至违法行为.对以前招用的国有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1995年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现和档案记载的年龄不一致的问题,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予以正确判别,努力实现两者一致.

“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是基本法治理念.信访和人社部门、法院都不能无视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行为.如果对照档案,明知当事人因违法获利而不究,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如果以记载的年龄确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和待遇多少,那么,当事人要少缴7年养老保险费,多领7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会造成近20万元的基金损失;如果当事人要求按记载的出生时间(1955年)确认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那么,其1995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要视同缴费年限,就要按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1962年)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俗语说“甘蔗没有两头甜”,说的就是要维护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如上述情形下,当事人的年龄是真实的,也不计较视同缴费年限,但坚持要按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可以批准其2015年获得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但只能以从1995年起的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基本养老金等待遇.

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对和档案记载的年龄不一致尚未批准享受待遇资格的要按上述原则处理.对已按【劳社部发[1999]8号】办理了行政审批和给付待遇的参保人员,到人社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信访部门、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宜受理.执意而为的,不仅要先晓之以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而且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等规范,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研座谈归来,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这个问题,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基金安全、政府公信、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从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人社、信访部门、各级法院应统一认识和行动,加强立法立制和释法,确保万无一失.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社会保险处

身份证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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