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方面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和康德对物自身的论证方面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本论文是一篇免费优秀的关于论证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康德对物自身的论证

摘 要:康德没有对“物自身”何以可能进行直接说明,这导致他遭受了许多批评.在康德的划界中,“物自身”不能被认识,所以无法给出“物自身是什么”之类的论证,但可以通过物自身界与现象界先天的关系来指向物自身界的可能性.这种论证方式被康德称为“类比”,即通过几个给定的项,先天地找出其与第四项的关系,作为指出第四项的标志.通过对《纯粹理性批判》中相关论证的梳理,我们发现,康德已经给出了“物自身”的两个标志:经验之外的“持存之物”和在“我”之外有物存在.这两个标志足以为康德的“物自身”概念辩护,证明“物自身”的可能性.

关键词: 物自身;类比;持存之物;反驳唯心论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18)05-0109-06

不能认识的“物自身”(Thing-in-itself)何以可能?这是康德备受质疑的原因.亨利希将“物自身”称为少有的恶名昭彰的划分[1](P130).韩水法教授也指出,康德肯定“物自身”的存在以及否定它的可知性,是一对尖锐对立的矛盾.[2](P101)在“把一般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理由”一章中,康德仅仅给出了划分的必要性,即:为知性的运用划定界限,避免知性超出经验的使用.显然,具有必要性并不能论证其可能性,正如“我有必要全能,但我不可能全能”.

对于康德的“物自身”概念,学界大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否认康德的划分,要求取消“物自身”概念.如与康德同时代的耶可比(F. H. Jacobi)声称,“康德体系若不放弃物自身的概念,勇敢地成为一元论及绝对主观的观念论,那么,它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费希特遵循了耶可比的奉劝,取消了康德的物自身.[3](P418,419)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康德的划分必不可少,但是康德对“物自身”的可能性论述不足,需要进行补充规定和说明.如美国学者阿利森(Herry E Allison)认为,不应该从形而上学上来看待康德的“物自身”,而只从方法论上来看待.[4](P87)但是如果“物自身”只有逻辑的运用,人获得的表象将被怀疑为逻辑的杜撰.在康德那里,“物自身”是真实存在的,否则人们所获得的表象都成了幻觉.这一点,牟宗三先生表达得很明白:“如果‘物自身’底意义摇荡不定,则现象之所以为现象亦必随之而摇荡不定.”[5](P4)牟氏敏锐指出,康德通过随文辩说来阐明物自身,但是这种辩说并不成功.因此,牟氏试图完成康德未完成的论证.他结合中国哲学的传统,通过肯定人具有“智的直觉”①来肯定“物自身”的存在.[5](P3)牟氏的意图,除了要为康德证成“物自身”外,更要借康德的“物自身”树立起中国哲学的合法性.②时至今日,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不那么急切,可以将回答“物自身何以可能”这个重要问题的优先权交回给康德.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纯粹理性批判》相关论证的考察,说明“物自身”的可能性已在康德那里得到了明确论证①.

一、如何论证物自身?

康德如何给出“物自身”?潘卫红认为,“物自身”指向刺激我们感官的外部对象,作为现象的原因被给出.[6](P52)由结果推出原因,这是常用的论证方式.如果因果范畴可以运用到物自身与现象之间,那么对康德“物自身”的怀疑就不必要了.但是很遗憾,正是康德自己否定了这种论证方式②.正如前文所述,康德划界的目的就是防止知性的滥用,在康德的体系中,因果范畴属于知性能力,而知性只能运用在经验之中,即运用在现象上,但不能运用在物自身上.排除因果论证,如何给出不可知的“物自身”又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好在我们还可以思维“物自身”概念,康德说:

这些也作为物自身的对象,我们即使不能认识,至少也必须能够思维.因为如若不然,就会从中得出荒谬的命题:没有某种在此显现的东西却有显象.[8](P16)③

即,虽然“物自身”不能被人感知到,但我们依然可以思维这个概念.然而可以“思维”一个概念,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在现实中找到这个概念所对应的对象.比如对传说中的“怪力乱神”,我们也“思维”这些概念,却不能在现实中找到与之对应的对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物自身”并非一个虚设概念.

论证某个东西不可能,需要否定所有的可能性;而论证某个东西是可能的,却只需要找出一个例证,或者找出一个标志.即,如果康德能够找出一个关于“物自身”的例证,或者找到一条指向“物自身”的标志,那就足以证明物自身的存在.这样的论证方式并非突发奇想,康德在《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就使用过,康德提到,已有的先天综合知识的典范——数学知识,可作为他先验哲学可能性的基石;因此,他只需要揭示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而不需要验证先天综合判断是否可能的问题,因为纯粹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实有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④.[9](P29)而“物自身”则不然,康德没有这样一个便利的已经实存的倚靠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康德划分了现象和物自身,他就需要对物自身的可能性进行辩护.

物自身的可能性要求的是,在对“物自身”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指出其划界为何能够成立.除非能够找出一个不在经验中的关于“物自身”的例证,如同纯粹数学与纯粹自然科学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例证一样.如果留心康德的论证,这个例证并不空缺.在“第一类比”中考察时间观念可能性时,康德已经给出了一条寻找物自身可能性的线索.这是下面要揭示的,这里先要阐明的,是论证方式问题,即:如何才能既不僭越经验的范围,又指出“物自身”的实存?留心康德的论述,会发现他提到过这种方式:对物自身的论证永远不是构成性的,而是类比(Analogy).

何谓类比?康德说:

在哲学中,类比不是两个量的关系的相等,而是两个质的关系相等,在此我从三个被给予的项中只能认识到和先天地给出与第四项的关系,而不是这个第四项本身,我倒是拥有一条在经验中寻找第四项的规则,和一个在经验中找到第四项的标志.[10](P168)

与类比的论证相比较的,是构成性论证.所谓构成性,是指通过给定的两项可以直接给出第三项本身.如在数学中,5+2等于7,这是构成性论证.类比则不同.类比只能够从给定的项中先天地推测其与未知项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康德说的“标志”.通过已经给定的项,无法推测出第四项究竟是什么或者包含了什么,而仅推测出一个第三项,而这个第三项是先天的和第四项发生的关联的.由此,即便不知道第四项究竟是什么,却至少可以找到一个标志,这个标志指向第四项.这也就是康德论证“物自身”的方式.这个方式并没有僭越康德自己所划定的知性的使用界限.可见,我们对“物自身”虽然一无所知,却可以找到其存有的相关标志.

二、经验之外的持存之物

第一个标志是康德在论证时间的可能性过程中给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持存的实体.康德相信,在随文辩说的过程中,他已经解决“物自身”的客观实在性.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的“把所有对象区分为现相和本体的理由”一章中,他提出:“经过先验感性论所限制的现象概念已经由自身提供出了本体的客观实在性.”[10](P227)为了避免人们对本体(物自身)①[4](P88)概念的误解,在第二版中,康德将此句连同其章节大幅删除.但我们有理由猜测,在本章之前,康德已经给出了“物自身”的客观实在性.细索前文,我们找到一个与“物自身”概念有着亲缘性的概念——持存的实体.

在对时间观念的可能性论证中,康德援引“实体的持存性”(Permanence of Substance)这个概念,作为时间观念得以可能的基底(Substratum),即:唯有在持存的实体之上,时间才成为可能.而这个“持存的实体”也成为“物自身”可能性的一个标志.关于这点笔者还需要补充一个论证:

①凡是经验的,就必是在时间中的.

②康德论证了时间的可能性必须建立实体的持存之上.

③持存的实体不在时间中,因为它本身是时间得以可能的基础.

④因此持存的实体不在经验中,因为一切经验都在时间中发生.

⑤这样一个超出于经验边界的概念已经符合康德对物自身的使用说明了:一个限度概念.[10](P231)

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一个可以先天地指向经验之外某物的一个标志物——持存的实体,接下来将考察这个标志物是如何被找出、并且如何得到论证的.其中的关键论证,集中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类比”一节中.现在简单梳理康德对此原理的证明:

①一切现象都在时间中被表象出来.而在时间中领会的表象总是前后相继的,因而总是变更着的.

②时间观念不能被单独地知觉到,而是通过“同时并存”和“前后相继”才能被领会.而“同时并存”和“前后相继”只有在持存的东西之上才能被知觉到,所以持存的东西才能表象出一般时间观念.

③这个持存的基底就是实体,一切属于存有的东西都只有作为它身上的规定才能被思维.[10](P170-171)

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不能单独地被知觉,时间观念只有与表象结合才能被知觉.也就是说,人们唯有在连续的经验中,才能意识到时间的流逝.从流逝的时间中获得的所有表象,要么是同时并存,如一个教室中同时出现的所有物品;要么是前后相继,如教室中的桌椅慢慢被搬空.康德认为,只有在持存之物上,这种一般时间中的变化才能成为可能.即,时间是需要基底的,这个基底就是——持存的实体.

除了以持存物为基底的时间,康德还排除了另外两种关于时间的设想:其一,时间是一个空的序列;其二,时间是自身实存的某物.如果时间本身就像一个个连续的空盒子,那么所有的表象只需依次装入盒子,“持存的实体”也就不必要了.康德否认了这种可能性:

假如我们要赋予时间本身一个前后相继的序列,那么我们就会有必要再思考一个另外的、会让这个序列在其中成为可能的时间.唯有通过持存的东西,在时间序列中前后相继的不同的部分的存有才获得了某种量,我们把它称之为持续性.[10](P170-171)

康德认为,如果设想时间不是一种直观形式,而是一个等待表象填入的序列,那么,要想使这个序列成为可能,就需要另一个可以规定这个序列连续的量的另外一个序列.这样往复追寻,只有在持存不变之物作为基础的前提下,时间中连续的量才成为可能.所以,持存之物是时间观念可能性的必要条件:

正是这个持存之物,才使得从一个状态向另一个状态、以及从非存在向存在的过渡的表象成为可能,所以这个表象只有作为那保留着的东西变更着的诸规定才能被经验性地认识.[10](P174)

另一设想是,如果时间与直观方式无关,而是自身实存的某物,那也就用不上费尽心思来引入一个“持存的实体”了.康德把这种可能性也否定掉了:

我们反驳一切对时间的绝对实在性的要求,这种要求以为时间即使不考虑我们感性直观的形式也是绝对依附于事物作为其条件或属性的.这样一些属于自在之物的属性也永远不能通过感官给与我们.[10](P38)

如果设想时间是自在的,那么,我们获得与时间结合的表象时,我们获得时间意识时,还是需要另外一个主观的时间来接纳绝对实在的客观时间;这样就有两种时间,绝对实在的时间和我们接受性所要求的那个时间,这是不可能的.

至此,我们已找到了一个在经验之外、同时又使经验成为可能的不可或缺的概念——持存的实体.但我们依然要注意,这个持存之物仅为“物自身”的标志;借此标志,我们仅能指出,虽然不能获得物自身界的任何知识,但是“物自身”的实存是经验成为可能的前提.即,虽然我们能认识的只有在时间中的现象,但时间本身是需要基底的;这个基底不在时间中,却决定了时间,因此,我们可以把它当做“物自身”的一个标志物.但是人们依然可以追问:如果这个持存的实体仅仅是一个先验概念,即完全是来自我内部的一条规定呢?毕竟,以上论证中,持存之物仅仅依靠着时间的可能性这样一条规定才被发现,它也有可能来自“我”内部的一个认识规定.如果持存物是一条来自“我”内部的规定,那么,批判者依然可以抛弃“物自身”这个极为重要的概念,而用“我思”“自我意识”来取代.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中,康德进一步提出:“物自身”不是在我心中的一条规定.

三、在我之外有物存在

《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一版出版以后,读者一面抱怨这本著作的晦涩难懂,一面将其归入唯心论的阵营.为了应对这一现象,康德在两年后撰写了《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这篇文章可以当作《纯粹理性批判》的通俗导论,也回应了对他唯心论的怀疑.康德毫不怀疑外部世界的存在,即使能够获知的只有表象,对物自身界一无所知.该文中康德坚定地声明,在我之外有物:“无论如何,我承认在我们之外有物体存在.”[10](P50)他坚决否认经验都来自于主观,认为“物自身”才是现实的、能够提供感性材料的东西;没有“物自身”,感性论的接受性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因为既然不需要外部之物,仅依靠主观能力就可以完全构造出对象,那么感性和直观也就等同于主观思维的某种游戏了.这当然不是康德的本意.但是除了要声明观点,最重要的是要给出论证.这个问题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没有得到解决,在六年后第二版所增加的说明中,才得到真正的终结.第二版的序言小注尤其重要,丹尼尔(Daniel N. Robinson)将其看作康德反驳唯心论的最有用的武器①.[11]反驳唯心论的论证,也可以为康德的“物自身”概念辩护.其一,反驳唯心论要求对唯心论的根基“我”进行解构,指出单单意识到“我”也需要有外在的经验.其二反驳唯心论还要求对在我之外的,刺激我们的感性产生表象的外部“对象”可能性进行说明.

康德反驳唯心论主要针对的是笛卡尔式的唯心论.笛卡尔“只把唯一一个经验性的主张宣布为不可怀疑的,这就是‘我在’.”[10](P203)康德要做的,就是指出即使是笛卡尔所唯一肯定的“我在”也不是纯然内部的,而是只有在对外物有了经验的前提下才成为可能.如果“我在”也并不是纯然内在的,而是依赖于对在我(至少是我的意识之外)之外的物的经验,才成为可能的话,那么就产生了另外一条关于“物自身”的规定:对我之外的某物的意识,是我意识到“我的存有”的根据.我的所有经验必然是与“我在”相关联的,因为我们所有的经验必然表达为“我的经验”.那么这个规定“我的存有”的对外物的意识,也不能来自我的经验,而是先验的.现在把康德的论证梳理一遍:

①我意识到我的存有是在时间中被规定了的.

②一切时间的规定都以知觉中的某种持存的东西为前提.

③这个持存的东西不可能是某种在我里面的东西,因为恰好我在时间中的存有通过这种实存的东西才能首次被规定下来.

④因此,对这种持存之物的知觉,只有通过外在于我的一个物,而不是通过外在于我的一个物的单纯表象才是可能的.[10](P203)

据此,看似康德已经论证了我之外的物的存在,但我们还需要谨慎分析康德的每一步论证是否清晰可靠.第一点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的所有经验都是在时间中被规定了的,当然包括我所意识到的我自己存有的经验.第二点是第一点的延伸,这一点在实体的持存性中也已经论证过了,时间对经验的规定是以实体的持存性为前提的.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点,这一点是之前没有论证过的,康德似乎对此也不满意,他在第二版的序言中对这句话进行了修改:

但这一持存之物不可能是我心中的一个直观.因为我能在我心中遇到的有关我的存有的一切规定根据都是表象,并且作为表象,它们本身就需要一个与它们区别开来的持存之物,在与该物的关系中这些表象的变化、因而表象在其化的那个时间中的我的存有才能得到规定.[10](P27)

修改之后的论证更加清晰.我们心中一切关于“我的存有”的规定都是表象,“我的存有”的表象在时间中的变化仅仅是在有一个持存之物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这一点从对时间的可能性的论证可以得出.从第三点到第四点就必须要提高警惕了,就如前文多次提到的那样,这个“持存物”为什么就只能是我之外的物?它还有可能仅仅就是来自我内部的“我思”“我在”一类规定,由此就会导致一种唯我论.而且,这个“持存物”虽然可以说在我的意识中外在于我,但在现实中并不一定会在我之外.康德区分了这两种情况,他说:“某物是与表象相应的外在于我的东西呢,或者不是.”[10](P27)这才是反驳唯心论的关键问题.因此,康德补充说:

我是通过内部经验而意识到我在时间中的存有(因而也意识到它在时间中的可规定性)的,这一点是比单纯意识到我的表象要更多些,它倒是等同于对我的存有的经验性的意识,这个意识只有通过与某种和我的实存结合着的外在于我的东西发生关系才能得到规定.[10](P27)

在这一次补充的论证中,康德把“我的存有”的意识转化为我的内部经验,我的内部经验的可能性比我的表象的可能性所包含的东西要更丰富一些.因为我的内部经验,除了包括“我的存有”的表象,还包括与“我的存有”区别开来的我对其他物(不是“我的存有”)的意识.也就是说,要经验到“我的存有”,就必须经验到非我的东西.即:“我的存有”的经验,必须通过与我区别开来的其他物的意识才可能.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与某种和我的实存结合着的外在于我的东西发生关系”.因此,人们对“我的存有”经验,也仅仅在有对外物的经验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到这里,康德已经反驳了笛卡尔的“我在”的绝对内在性,即达到我们所要论证的:“我在”的意识依赖于我对外物的意识.这便论证了“我的存有”意识之外是有物存在的.如果将一切对“我的存有”的意识综合称为自我意识,那么自我意识的呈现基于对外物的经验.这也就说明了外物存在的可能性.基于以上两点,外物存在的证明已经完成,亦即“物自身”作为一个界限概念,并非是内在的规定,而是外在于我的意识.

由此,康德通过时间观念的可能性条件,找到了关于“物自身”规定的标志——“持存之物”;并通过自我意识的可能性,论证了关于“物自身”的外在的规定,即物自身并非来自我心中的规定.在对物自身可能性问题的论证中,康德唯一的论据就是经验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除了这一种情况,不会有任何一种情况还能够给出经验、给出自我意识.如果没有实体作为基底来表象时间,那么时间中的经验根本不可能;如果没有外在于我的意识的东西,我们就不会在时间中经验到自己的存有;如果没有对外物的经验与我的内部经验的交互规定,那么“我的存有”的表象也是不可能的.康德以上证明,都没有逾越他所划定的界限.通过与时间、经验、自我意识的关联,先天地指出了即便一无所知,却是明确存有的持存物、外物,在关联性论证中,我们将以上二者称为第三项.这两个第三项都先天地指向第四项——物自身.

正如丹尼尔(Daniel N. Robinson)教授和潘卫红教授所指出,康德对唯心论的反驳无疑是成功的.[11]但是他们没有指出,这个反驳可以对康德的“物自身”概念进行辩护.而我们根据这两条来自物自身界的规定,即经验之外的“持存之物”和在我之外有物存在,展示了康德对于“物自身”的论证过程,这足以应对批评者对康德“物自身”概念的主要批评.

——————

参考文献:

[1]迪特·亨利希著.康德与黑格尔之间[M]. 乐小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韩水法.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卢雪崑.康德的自由学说[M].台湾:里仁书局,2010.

[4]亨利·E.阿利森著.康德的先验观念论[M]. 丁三东,陈虎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5]牟宗三.现象与物自身[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6]潘卫红.康德的“物自身”辩正[J].世界哲学,2013,(6).

[7]卢雪崑.物自身与智思物:康德的形而上学[M].台湾:里仁书局,2009.

[8]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M]. 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9]康德著.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0]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M]. 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1]Daniel N. Robinson. Kant’s (Seamless)Refutation of Ideali[J].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2010,(291-301);潘卫红.论康德对“唯心论”的驳斥[J].世界哲学,2016,(4).

责任编辑:潘文竹

Kant´s Argument for Thing-in-itself

KUANG Ning

( Advanced Institute of Confuciani Studie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

Abstract: Kant did not directly explain how Thing-in-itself possibly caused him to suffer a lot of critici. But we can still find some relevant arguments in the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n Kant´s demarcation, Thing-in-itself cannot be recognized, so Kant could not give an argument like "what is Thing-in-itself", but can point to the possibility of things themselves through the priori connection between things themselves and phenomena. This way of proving is called "analogy" by Kant. Through several given terms, we cannot find out the fourth term, but only know that the first three are related to the fourth. Through Kant´s argumentation, we find that he gives two marks about things themselves: permanence of substance and things outside me. These two symbols are enough to justify how Thing-in-itself is possible.

Key words: Thing-in-itself; analogy; permanence of substance; refute ideali

论证论文范文结:

关于论证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论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