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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转课堂引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价值探求

皋华萍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摘 要:翻转课堂作为一种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正被逐渐应用于各类教学实践中,翻转课堂能够满足大学法学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学科思维和学习方法的培养要求,并能够改善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内容的增多与教学时数压缩的冲突、教学的“一刀切”和学生的差异性的冲突以及以“知识为本”的教学模式和“育人为本”的教学根本要求的冲突等典型问题,实现教与学时间的延长、真正做到个性化教学和人本化教学.

关键词:翻转课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个性化教学;人本化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1.077

自“翻转课堂” (Flipped Classroom)的概念是由韦斯力·贝克(Wesley J.Baker)于2000年在第十一届大学教学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The classroom flip: using web course management tools to become the guide by the side”中正式提出以来,该教学模式日益得到教育界和大众的关切.据翻转课堂推广人萨尔曼.可汗(Salman .Khan)解释,学生晚上在家观看教学视频,第二天回到教室做作业,遇到问题时则向老师和同学请教,这种与传统的老师白天在教室上课、学生晚上回家做作业的方式正好相反的课堂模式即为翻转课堂.

2011年,翻转课堂被加拿大《环球邮报》评为影响课堂教学的重大技术变革.2012年,一些学者将翻转课堂引入我国,在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翻转课堂立刻引起了我国教育界的高度关注并逐步践行.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内外学者也观察到,由于教育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翻转课堂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同样存在着问题和挑战.因此,结合具体的教学环境,教学内容等,有针对性地研究翻转课堂的运用价值,更有现实意义.有鉴于此,笔者作为地方高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实施者,拟结合该课程在教学中的特点,研究翻转课堂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为翻转课堂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中的引进提供正当性证成.

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认为,工具的价值不在于工具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从这个维度上看,如果翻转课堂能够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并能够改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不失为一个可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引入的好的教学模式.因此,审视翻转课堂引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价值,首先应当思考翻转课堂这种教学模式能否适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其次,厘清该课程当前教学面临的困境,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翻转课堂能否有助于摆脱此等困境,从而切实保障该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1翻转课堂引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科学性

从已经展开的翻转课堂教学实验来看,其基本适用于理科类课程,美国宾州西切斯特大学就认为实施“翻转课堂”教学试验的学科以理科类课程为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理科课程多数为程序性知识,知识点明确,只需将概念、公式、原理、实验过程等推演清楚即可,这些相对便于用视频展示出来,而文科类课程多为陈述性知识,相对维度比较宽泛,需要观点和情感的交流,这些更适合讲授式教学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断然否定一切文科类课程适用翻转课堂的可行,只是说明将翻转课堂应用与文科类课程还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继续探讨的问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被定位为文科类课程.其教学能否实施翻转课堂的关键还需考量该学科思维和学习方法能否与翻转课堂这种教学模式的功能相吻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明显区别于哲学、文学等人文学科的是,它是一门实践性科学,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从而决定了法科生必须具有自成体系的理性思维能力.为发现可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法律,不仅需要遵循案件事实去探寻劳动法律规范,还需要将劳动法律规范具体化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这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这种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需要在掌握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实例演习、讨论分析、实践训练等方法不断反复地进行知识内化才能形成.处理具体案件事实,犹如数学演算,只有在充分了解其中蕴含的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才能有效处理“未曾遇见过”的法律问题.

而且,由于法律问题往往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所以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过程中,追求问题的最终答案并不重要,而是重在培养学生的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思考方法的习得,通过教师的引导性教学往往比要求学生自悟更为有效.翻转课堂恰恰能够通过课程内容的异步传输使教师有更多的课堂时间设计、安排教学环节帮助、训练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模式、掌握思维方法.而学生通过线上学习可反复学习知识点延长学习时间,通过线下查阅文献扩大知识含量加深知识理解,形成了对基础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自我整理、提炼以及反思,掌握效果优于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学习.

当然,我们证成翻转课堂适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并不是说所有的课程章节均适合采用此教学模式,对于其中导论性知识和理论性较强的知识,为了避免造成学生的知识混乱和理解偏差,需要借助肢体语言与学生进行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沟通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的,仍应坚持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传统教学的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的流动更为频繁,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同时,随着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资冲突日趋激烈.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6》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历年递增的趋势,以近5年为例,2011年为589,244件,2012年为641,202件,2013年为665,760件,2014年为715,163件,2015年则为813,859件,五年来增长了38%,其中争议原因主要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可见,不论是从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还是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来看,社会对专门的劳动法律人才的需求必将大大增加.而这势必对高校的劳动法律教育的力度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我国高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传统教学是以讲授式为其基本教学方法,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系统的讲授将课本知识灌输给学生;即使运用案例教学,也是通过案例说明解释相关理论,教师往往先行对案例进行简化、提炼以符合其教学需要.相较于社会对“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传统教学日益陷入以下困境.

2.1日益增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学时压缩的冲突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生产的动因是社会需求.受我国当前经济的高度发展的影响,不仅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也愈加突出.故继《劳动法》这一基本法外,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同时出台或修订了诸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使得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逐步趋向健全与完善.而这一切变化也必然反映在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为研究对象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中,因此,《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亦随之日益充实,诸如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相关规范理当被囊括其中.

而与教学内容日益增多相对应的则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时数的减少.随着高校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改革的开展,小型化课程改革在高等教育中全面推进,倡导在不增加总课时的前提下,通过压缩教学内容,削减教学时数,从而可以相应地增加课程的门数.也正是得益于此,《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才成为法学专业开设课程之一,并因为形势需要于2007年被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增列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同样受到高校小型化课程改革的影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时数也被不断压缩,笔者所在学校的法学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时数就历经了从54学时到48学时,最终至32学时的变化.

面对压缩了近乎一小半课时的现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如果再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既不可能系统地阐述劳动法学基本理论,又无暇顾及对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而且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又会使学生在知识灌输中处于被动地位,逐渐丧失主动思考的能力.如此,势必造成学生虽然知晓部分劳动法学理论,但难以学以致用,欠缺结合社会现实情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无法满足社会对劳动法律人才的质的需求.

2.2教学的“一刀切”与学生的差异性的冲突

审视传统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流程,从教学目标的明确,到教学任务的确立,再到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或手段的选择,直至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等,都是以一个体为对象,呈现出“一刀切”的特点,看似“面对全体学生”,实则是对学生个体差异的忽视.其实,在教学实际中,由一个个学生组成的学习群体是非常复杂的,不论是在学习能力、学习方式,还是在性格特征、学习需要和学习习惯等方面都是有着相对明显的差异的,这就需要教师区别对待,因材施教.

与此相一致的是,在传统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中,为了实现知识的传递,教师始终居于中心地位,受课程容量的限制,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与技能的讲解几乎占据了课堂的全部,根本无暇顾及学生的差异性,反而是把学生当成理解能力、接受能力完全一致的“原材料”,企望在课堂教学的“流水线”上“锻造”出一个个几乎无差别的“产品”.但是,正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的比喻:“松树和牡丹所需要的肥料不同,你用松树的肥料培养牡丹,牡丹会瘦死.反之,你用牡丹的肥料培养松树,松树受不了,会烧死.”这种“一刀切”的教学模式造成的后果就是好学生“吃不饱”,差学生“咽不下”,最终导致好的无法更好,差的越来越差,严重背离人才培养的目标.

2.3以“知识为本”的教学模式和以“育人为本”的根本要求的冲突

我国早在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就明确提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指出“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当前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是一种传统的“以知识为本”的教学,以教师“教”为主,学生“听”为辅.无论是基础的劳动法理论还是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教师忙于将课本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则忙于被动的听与记,即使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目的多在于“以案说法”.这样的教学只强调记忆、思维等的训练和培养,忽略了学习过程不仅是一个认识活动的过程,还是一个情感活动过程,在强化知识的同时,从根本上失去了对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发展的整体关怀.这种教学模式造成的后果是学生在课堂灌输中,不仅失去了主动思考和创造的能力,变的低能,而且失去了积极的人生态度,变得惰性,学习的动力不再是来自对知识内在的追求、爱好,而是来自外部,为了学而学,为了考试而学.这显然与“育人为本”所坚持的以满足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能力提升人的品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相背离.

3翻转课堂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困境的突破

翻转课堂本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变革,为解决传统课堂教学现实困境而生发.具体到地方高校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语境,翻转课堂对其现实困境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为几个方面.

3.1翻转课堂扩张了课堂容量,解决了教学内容增加和学时压缩的冲突

翻转课堂最显著的表征就在于将传统“课堂学习新知识,回家做作业”的步骤颠倒过来,变成“在家学习新知识,来到课堂上消化巩固”,从而实现课堂时间的重新分配.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不同的是,它将知识的传递由课堂延伸至课前,通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将原先课堂讲授的教学内容制作成以知识点为单元的一个一个教学视频,置于多媒体教学平台上供学生课前观看、学习.这就使得《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内容的展示不必囿于学时的限制,只需遵循其内在的逻辑联系设计展示单元,做到系统、完整地呈现教学内容.此举虽然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其实不然.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习的课前预习、课堂听讲和课后复习三个阶段,教师主要参与的环节是课堂听讲,而对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环节,师生交互极其有限,对其效果的把控同样极其有限.翻转课堂则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拓展出在线虚拟课堂,将师生的交互从课堂前延至课前预习阶段,由教师引领学生预先学习相关知识,更有利于帮助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尽快分清主次,把握学习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实现预习效益最大化.从而,将有限的课堂时间留作学生内化吸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知识,这更符合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要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的内化吸收比知识的传递更为重要,因为知识的习得不是行为主义所说的从教师到学生的简单“刺激-反应”的过程,而是一个由学生自主发现的过程,学习不是被动接受信息,而是主动选择、加工外部信息,并与大脑中已有的信息发生联系,不断建构、调整和完善知识体系.可见,翻转课堂正是通过对教学要素的合理重构,扩张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堂容量,实现了教与学时间的延长,从而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内容的增加和学时压缩的冲突.

3.2翻转课堂实现了个性化教学,适应了学生差异性的需要

翻转课堂能真正做到个性化教学,其所采用的将教学视频置于多媒体教学平台上供学生观看学习的方式,使得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节学习进度成为可能.学生在观看教学视频时,遇到一时看不懂的知识点,可以将视频暂停、回放、重播,直至学懂为止,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提出问题,教师在线答疑来帮助学生弄懂相关知识,真正做到分层教学,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而且,在课堂上,教师也有更充足的时间来解答学生的疑问,甚至可能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教师也可以主动地通过网络学习平台监控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了解每个学生的进展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从而真正做到照顾学生的需求、水平和能力,因材施教,实现个性化学习.可见,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采用翻转课堂这种新型教学模式,可以改变传统教学模式那种“流水线式的大规模生产模式,固定时间、地点、课程和进度,不能照顾到学习者差异化的需求”弊端.

3.3翻转课堂使教学过程更加人本化,契合“育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不仅明确提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还具体指出其实现路径:不仅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还要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并强调“关心每个学生”,“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翻转课堂使得教师从传统课堂中的知识传授者变成了身边的指导者.这意味着教师不再是知识交互和应用的中心,但他们仍然是学生学习的主要推动者.当学生需要指导的时候,教师便会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自此,教师真正成为学生获取、利用资源,建构知识的“人梯”,真正实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角色转变.

翻转课堂将知识传递的过程放在了教室之外,学生因此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接受新知识;而把知识内化的过程放在教室内,以便师生之间、生生之间有更多的讨论交流、合作学习的机会.此种从学生的角度来设计、构建教学形式,更利于满足学生主动学习的需求,以提升学习的积极性.而且,翻转课堂打破了课堂内外的围墙,突破了传统教学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而且还改变了教学结构,把教学关注的重点置于知识的内化吸收,更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能够全面激发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

而且,如上文所述,翻转课堂实现了个性化教学,适应了学生差异性的需要,真正做到“关心每个学生”,“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4结语

应对当前社会提出的“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法学教育正在经历着包括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等全方位的变革,《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作为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致力于改善课程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从理论上证成翻转课堂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价值,有助于该课程的教学改革,并为如何实施该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逻辑起点.

参考文献

[1]王国亮,詹建国.翻转课堂引入体育教学的价值及实施策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2):104110.

[2]张金磊,王颖,张宝辉.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J].远程教育杂志,2012,(4):4651.

[3][美]杜威.哲学的改造[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78.

[4]谢丽娜.美国宾州西切斯特大学“翻转课堂”的实践及我国高职院校实施“翻转课堂”的挑战[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7,(08下):249251.

[5]王利明.发现是一门科学[N].人民法院报,201328(07).

[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王睿,方岩.基于MOOC的高校法学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J].教书育人,2017,(07):8789.

[8]陶行知.陶行知文集[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753.

[9]钟晓流,宋述强,焦丽珍.信息化环境中基于翻转课堂理念的教学设计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13,(1):5864.

[10]秦建华,何高大.翻转课堂:理据、优势和挑战[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4,(5):18.

[11]张渝江.为个性化学习重建教育系统[J].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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