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类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与论企业破产重整的新途径类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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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重整的新途径

摘 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突破性创新是构建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破产重整的实施做了程序性规定,但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能否转入破产重整以及如何转换程序未做明确规定.文章分析一起成功申请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新途径,供司法实践中参考,以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企业 破产 重整 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9-276-02

一、引言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制度,其中,破产重整作为新引入的一项制度,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等,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能否转入破产重整以及如何转换程序,国内外法律制度均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判例.现就企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新途径予以简要介绍.

二、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概述

  (一)破产清算

  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最终终结债务人所有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企业民事法律主体.

2.破产清算的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2)债务人申请.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法人具备解散条件,需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债权债务.如果未清算或清算完毕,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重整

  1.概念.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存在重整可能性、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借助法律强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法律行为的总称.破产重整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2.破产重整的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待其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2)债务人申请.由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同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第二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3)出资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金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三)破产重整的优势

  破产重整相对于破产清算,具有很多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拯救僵尸企业,维持生产经营.造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原因有多种,比如市场的因素、企业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等等.有些企业进行破产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对于一些具有市场前景、技术也较先进,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如通过破产重整,可使企业起死回生,生产经营予以持续.

  2.增加政府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通过重整使企业持续经营,可以增加各级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3.提高债权清偿率,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清算会极大损害企业资产价值,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更是难以得到保护,以致拍卖变现、清偿债权的能力通常都很低,可以说是债权人的噩梦.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充分保证企业资产价值,提高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促进职工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清算、企业注销,会造成企业职工的失业,将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通过重整,企业延续经营,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继续留任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在法院主导下进行,具有强制性和公平性

  破产重整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同时,破产重整是公开进行的,对于绝大多数债权人具有公平性.

  三、破产清算向破产重整程序转换的途径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金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但对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受理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能否再进行破产重整.只要对债权人有利、对债务人有利、对社会有利,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基本原则,是可以实现的.同时,应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

  (一)需有债权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的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同时,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企业的清算结果与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债权人有权选择企业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

  (二)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某一债权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破产重整,有可能会损害原股东、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基于对绝大多数相关利害方利益的考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某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议题,交由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表决决议需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三)需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确认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作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民事裁定书,赋予破产重整法律效力,破产重整工作才能实施.

  四、破产重整的实施

  (一)招募重整人

  破产重整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重整人的选定.人民法院在公开招募重整人时,应重点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条件:

  1.企业的商业信誉.企业的商业信誉是一个企业文化的写照,也是一个企业执行力的体现.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只有选定商业信誉良好的企业,才保证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2.行业优势.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擅长的和不擅长的领域,只有选择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才能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方案.

  3.资金优势.重整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理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也就会涉及债权如何清偿等问题,还要考虑企业恢复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等所需要的资金等因素.因此,必备的资金是重整取得成功的保证.

  4.人才与技术优势.对于企业的恢复生产、延续经营,人才与技术是企业不可缺少动力,只有人才到位,才能形成技术优势,形成生产力.

  5.重整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在选取重整人时,还应该重点审查重整投资方案的可行性,以选取正确的重整人和适合债务人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方案.

  (二)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方案

  重整计划方案关系重整能否成功,也就关联原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员工等方面,因此,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各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人民法院才能裁定批准重整人的重整计划方案.

  (三)重整人实施重整计划方案

  重整计划方案的实施事关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重整人应积极取得属地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履行重整计划方案,并保证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监督

  管理人通常作为监督人,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重整人依约履行重整计划方案,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应定期制作监督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审查,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计划方案实施完成,则该企业的重整成功.

  五、实例论证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中外合资的大型焦化企业,面对持续多年的行业困境,加之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决策和经营机制,导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并向债权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作为与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合作多年的上游煤炭供应商,对企业各方面都比较了解,认为该企业处于河北省钢铁主产区、设备和技术等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备重整条件.笔者作为公司的法务人员,拟定了推动破产重整的方案,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后经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管理人律师多次沟通,终将破产重整申请列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题.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95.45%,代表的债权总额约为46.27亿元(包括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6.52%,通过了进行破产重整的议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经公开招募和评审最终选定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为重整人,对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六、结语

  根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债权人又提出重整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一条新途径.破产重整的实施,将有利于对企业债权人等各关联方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对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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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山西焦煤集团煤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24)

[作者简介:智胜国,山西焦煤集团煤焦销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执业律师,工程硕士,经济师职称,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实务.]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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