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类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和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再考量类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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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再考量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法学界和商事贸易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文章在商法视阈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企业竞争的前提是公平正义,企业法人的人格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强调企业责任的完善需按照商法的逻辑进行分析思考,通过不断完善和增强相关法律制度,防范和减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商法分析 性质定位 制度完善 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9-063-02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复合型概念,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商业上的需要和商人们的利益是商法的主要根源”,商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企业社会责任也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在商法视阈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考量,既有利于厘清企业在自身和社会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又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产生巨大的现实意义.在企业社会责任众说纷纭的背景下,笔者不揣浅陋,对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进行再考量,以抛砖引玉,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一、企业社会责任之内涵

  就概念本身来说,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指企业对自身以及消费者、社区和环境应承担的责任,即企业要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对股东、管理层、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社区和环境等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应尽之责.对内,要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对外,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其它合法权益负责,要全面履行企业保护与改善环境的法定义务,努力争取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贡献.在范畴上则主要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法律责任,这是一种直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绝对的社会责任,即忠实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社会应尽的强制性义务,这亦即时下学术界所称的“狭义社会责任”,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劳工权利保护问题、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等,从经济责任学说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性质本质还是营利性,要在经营活动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利益的创造和争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二是社会公共道德义务,即时下学术界所称的“广义社会责任”,除上述法律责任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应遵守的一些非强制义务,即对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层面上应负的责任,如坚持诚实守信,促进社会风气改善;参与慈善事业,对社会慈善事业提供捐助;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平正义等.任何法律责任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其道德来源,但社会公共道德义务可看作是一种间接承担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企业虽非自然人,但是其法人,就必须有一定的“人格”精神和魅力特征,其在社会中生活、生存、发展,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接受道德约束,履行道义义务,现实社会中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企业是社会机构与经纪机构的结合,企业与社会责任两者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企业在社会环境中建立和发展,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环境改善,使社会更适合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赢得声誉和“人格”认同,才能体现自己的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成功的企业是在利润和责任、公平与效益之间找到平衡,尽可能使企业行为兼具自身与社会的双重影响.

  二、当前商法领域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之梳理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包涵了多部法律,我国目前的商法主要集中在商事组织规范上,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三部)、破产法、票据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这些法律都建立在以商人为视角的法律风险思维上,立法原则以鼓励交易为核心,其中包括自治原则、交易便捷原则等.但无论是提倡自治,还是鼓励交易,都强调交易安全和对交易外第三方利益的保护,都反对为了交易的达成而不择手段,牺牲第三方利益的做法,这就是最大的社会责任.

  然而,我国商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目前还表现在一种“软法”状态,一些真正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只在合同法、劳动法和环保法等经济法中有硬性规定,商法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大部分属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更缺少相应处罚措施,原则性条款往往难找到与之呼应的具体规定.同时,相关规定分布零散,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和层次性.近年来商法领域中一些法律的修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有所加强,如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应吸收职工代表;第52条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份量偏少,范围较窄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目前商法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三、商法领域企业社会责任规制之完善

  企业的营利性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间存在着矛盾,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某些社会发展的畸形现象如拜金主义、道德沦丧等客观存在,这就需要通过包括商法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去全面构建和进一步定位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要在注重效率、贸易本位的商法领域中对企业进行规制,平衡企业的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商法的价值取向.

  (一)贯彻落实商业立法原则

  如前所述,商法的核心理念是“效率优先”、坚持“营利”,但“效率优先”并不等于以“效率为重”,坚持营利不等于“唯利是图”.社会主义商法除了强调“效率优先”、“营利”外,还必须赋予企业“兴国”、“兴德”的基本责任,要通过法律形式显现企业社会责任,至少要求企业决策和维持交易安全与交易公平中要充分顾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作了相应修订,其它商法是否也应当作同样要求.

  (二)建立严密的法律体系

  商法立法修订中,不仅要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充分体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还要规定社会责任实现的具体性条款,包括可供执行的处罚措施,使两类条款相互呼应,紧密结合.同时,要注重商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建立一个以公司法为中心,以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保法、税法、合同法以及相关诉讼法等为辅助的严密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规范企业行为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落脚点是规范商行为,我们虽然是站在商法视阈下来探讨,但考虑的问题却不能局限于只规范商行为,要教育引导商人去主动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自身品牌形象,保持企业法人的“人格”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使企业文化与社会有机结合.企业应当意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树立和提高自身的品牌形象,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道德性的本质所在.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到商法的主体理论之中,能够使企业规范自己的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行为,要内外兼修,采取宣传教育、示范表率、制度配合、舆论支持等形式,促使企业不仅要承担对劳动者的责任、对交易相对人的责任、对相对竞争者的责任和对消费者的责任,还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公益责任、社会自治责任、社会诚信责任等.  

  总之,商法尊重商人营业自由,促进贸易繁荣,但社会主义商法应该也必须让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要消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影响经济利益的认识误区,商法的完善和修订需要关注商人和商事贸易的特殊性,更需要从一般性到具体性上制订全面、系统地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以促进公平正义,体现企业法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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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曼婧,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主要从事商法、经济法和商事活动研究.]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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