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毕业论文怎么写 与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类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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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举措: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协管人员执法责任监督,以住建部为执法部门的主管机构,理顺执法部门的领导体制;在执法要求中增加“规范执法”内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财政制度保障等,其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

关键词: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规范执法;改革与创新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10-0031-06

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关系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党、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新思想和新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政策指引和体制机制保障.

一、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改革与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队伍建设做了新的制度安排.

(一)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自1997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为第一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了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力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相继颁布实施,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转发的《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明确要求按照国发办[2002]17号《决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相互衔接,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到2002年,全国已有82个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3年,编办、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第4号文件《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进行了区别,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对执法工作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在这里被认为是可以相提并论的.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党的决议形式对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具体要求”.[2]这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入全新阶段的标志.《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3]2015年4月,编制办专门出台了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在《中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将全国138个城市设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从过去提出开设82个城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到开设138个城市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是从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中心到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中心的过渡,是社会管理日趋公正化、公开化、便捷化和高效化的迫切要求.此后,在正式文件中开始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词代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实,学者马春生早就阐述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是同一种行为的两个不同表述,却被人为的进行了划分区别,并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在适当的时机应当取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而统一使用综合执法或者外部综合执法和内部综合执法的概念”.[4]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赋予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更丰富的内涵,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发展完善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二)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与推进综合执法相关的举措,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它是“减少重复执法、解决基层执法难的迫切需要,也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一节中,不仅强调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还重点强调加大基层执法的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6]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主要是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划分原则,将执法监管职责交给处理基层执法案件的市县一级执法部门承担,减少执法层级,使“管理最便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5]一直以来,地方省、市、县各级政府由于权责边界划分不清,存在层层设置执法人员,造成执法资源分散,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例如在《行政处罚法》中,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往往县级监管执法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处罚决定的,市级监管执法部门也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罚决定.而另一方面,县级以下的地方基层执法部门承担着更多一线执法任务,却由于工作任务重以及执法人员不足,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为解决一边多层执法、浪费执法资源,一边执法有限、执法力量不足的尴尬现象,应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在基层执法管理重点领域,还可以通过委托或下派执法队伍的方式,增加基层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例如在城市管理领域,201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对下移执法重心进行了具体规定,提出“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通过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管理界限,避免交叉执法或多层执法,“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还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到2017年年底,要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7]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重心下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整合、归并部门间相近或相同职能的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部门,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既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又提高了执法效能、政府治理能力以及服务水平,对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三)加强对城市协管人员的执法责任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一直是行政执法的重点.早在2004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就“规定全面取消‘临时工’‘正式工’的划分”.[8]时至今日,“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不合法性的呼声依然存在.2013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一起多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一名男子展开围殴,一名执法者双脚跳起踩向男子头部,致男子头部鲜血直流的恶劣执法事件.但在追究执法责任时,执法部门却以施暴执法人员为“临时工”身份推卸责任.“临时工”一而再、再而三成为执法部门摆脱执法责任的“挡箭牌”,“临时工”问题已成为目前阻碍城市执法水平提高的一大因素.因此,对临时工的清理成为规范执法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为彻底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执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在2016年年底前,我国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6]将合同工、临时工全面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同时,取消“临时工执法”为“协管人员执法”.不仅如此,为达到“治本”目的,在对协管人员的管理上,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7]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执法部门为本部门的执法队伍负责,施加本级执法部门管理和监督各自执法队伍的责任,规避相关责任执法部门以执法人员为“临时工”身份逃避责任追究的现象,比起单纯强调清理整顿更具有约束力.强化执法部门对协管人员的执法责任,是规范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是努力打造一支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的制度保障.

(四)理顺执法部门的领导体制以往行政层级之间都遵循“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管理体系,在-省市-区县-乡镇的机关部门之间,上下对口、层级划分.但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一般“属于地级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在省级政府和政府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主管部门”.[9]此外,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尽管各地区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作为地方执法的标准,但因各地管理权限、标准和范围的不同,对跨区域执法造成了一定执法冲突,使跨区域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因此也有人把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的随意执法行为,归结为执法部门缺乏相应的上级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上.2015年12月《意见》出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的专项部署”.《意见》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同时规定“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市管理工作,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规定,“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负责拟定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执法工作,开展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自此,改变了我国历史上执法部门没有单独上级主管机构的局面.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执法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加强了对全国各地执法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改变了基层执法部门机构称谓多样、岗位设置与编制不统一的状况,加强了各区域执法的沟通和协调以及对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制定统一的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执法法律体系.

二、执法程序规范的改革与创新执法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前提.以往人们有个误解,认为程序会影响行政效率,没有效率就没有进步,导致对程序重视不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发展,人们发现程序不仅可以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还保护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改革便提上议事日程.

(一)在执法要求中增加“规范执法”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其中,“严格执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执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公正执法是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执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是执法效果的外在表现;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表现”.[10]这八字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随着执法程序化的发展,党和国务院在原来执法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新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提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党的十七大不同的是,在执法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规范执法”,与“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共同形成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的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的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规范执法”就是遵循执法程序,有章有序执法.体现在政策要求中,就是做到“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3]“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6]等.这些充分体现了执法规范化已成为当前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的迫切要求.执法程序是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互相适应,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二)在国家层面首提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我国法制审核制度始于1993年12月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996年12月17日失效),其中第39条提到,“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卷交由局内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专职人员进行书面审核.”这就是法制审核制度的开端.2007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第46、47条又分别提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在法制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是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上首次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相比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内容特定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执法决定的审核,而不是对执法的其他程序的审核,特别强调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对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二是“对象特定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对象是重大执法决定,一般情况下,凡是重大执法决定都应该经过法制审核,个别地方规定一般程序案件也应经过法制审核的除外.三是“审核事中性”.重大执法决定是在行政执法部门做执法决定的过程中所经历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法治审核是作出执法行为后对整个案件的合法合理性审核.四是“结果参考性”.[11]法制审核意见是内部监督的一道程序,仅供决策者参考,并不具有强制力.为了进一步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布了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国土资源部等32个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处罚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部分或全部试点,试点成功后将会在全国各地推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当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连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并成为约束执法权力和加强执法监督的强有力抓手,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三)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以往,我国对执法程序性的规定散落在各个政策决定或单行法律法规中,如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的“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中涉及到的收集证据的种类规定,都是对行政执法行为中程序性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务院多次强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专门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都明确提到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3]其次,在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发布的《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要求各地城市管理部门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进行归档,便于相关证据收集和执法过程监督.再次,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公布全国32个省和地级市按照具体规定开展试点工作.当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已成为地方探索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试点工作.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要求:第一,规范文字记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要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作为执法的必要程序,可以根据各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采用不同的文书制作方式,推行执法文书电子版,明确执法案卷的标准.第二,推行音像记录.主要强调在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活动,尤其是一些涉及到执法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确保执法现场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第三,提高信息化水平.现代信息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为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手段,积极探索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方式成为促进执法信息化发展的迫切要求.第四,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舆情应对、评议考核、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一直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执法反抗时,舆论总是一边倒向群众.如果执法人员为正当执法,这种情况会给执法人员的工作开展带来极大阻碍,而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给围观人群“还原现场”,避免执法不理解.同时,也约束和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执法公平的有效手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国务院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执法相对人阻碍、执法仪器或设备损坏等各种无法记录现场情况,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难以进行的状况,但这是探索执法全公开、全透明的开始,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执法权力制约和保障的改革与创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12]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打基础”进入“促提升”阶段“一切公权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13]但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各种利益驱使而被滥用,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权力进行监督.起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执法过程中职责交叉、职权不明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层层深入,执法责任制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内在监督的重要一部分.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14]同时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执法职责的界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等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专门一小节,进一步提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譬如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要求.2016年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之年,各项工作从“打基础”进入了“促提升”阶段.河南等地结合当地实际纷纷出台了《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来指导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工作.要加强对法律和权力的监督检查,健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和程序,形成对法律和权力的有效保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对权力的事前监督,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部门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培养合理使用执法权力的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发生,保证执法部门作风廉洁,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强化对行政执法的财政制度保障对执法部门财政制度的保障也是规范执法权力的重要内容.“钓鱼执法”一直是老百姓谈虎色变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频发执法人员“钓鱼执法”,造成执法当事人财产严重损失,甚至危及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生命安全的事件,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使政府形象大打折扣.究其原因,是执法人员受财政返还的利益驱使,为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滥用执法权力为己谋利所致.原本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应与工资津贴脱钩,却相互挂钩,“自收自支”现象普遍存在.其实我国对执法部门财政收支分离的规定早就出台.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17条就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15]要从源头上杜绝因执法经费不足导致的寻租行为,使行政执法与执法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必须加大力度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落实罚缴分离,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对执法保障进行明确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3]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建立完善的财政分配制度,将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实行财政的统一拨付”;要求实现执法人员的收入、执法部门的支出来源和地方财政的收入与罚款收入分离,禁止把罚款数额作为执法人员、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要求“尽快清理现有的以行政处罚和罚没收入作为执法经费来源的队伍,对于那些必要保留的队伍,坚持罚款和收费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6]等.完善和保障执法人员的财政经费制度,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既可以减少类似钓鱼执法的现象发生,又可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规避执法人员的寻租行为,有效制约和监督执法权力,使执法人员能够高效执法、公正执法,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结 语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和监督等都是其基本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制度探索,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权力得到制约和保障,有效地推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1]主持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EB/OL].人民网http: //cpcpeoplecomcn/n/2013/0225/c64094-20583750html[2]张利兆综合行政执法论纲[J].法治研究,2016,(1).[3]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中国法学,2014,(6).[4]马春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几个问题[J].政府法制,2005,(19).[5]刘维寅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J].机构与行政,2016,(5).[6]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N].人民法院报,2015-12-28(02).[7]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5-12-31(03).[8]刘学敏,张凯法治社会下,理性看待“临时工”现象[J].法制博览,2016,(5).[9]王敬波论我国执法体制改革及其法治保障[J].行政法学研究,2015,(2).[10]胡太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N].西部法制报,2008-3-1(02).[11]曾献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一)[N].中国工商报,2016-05-05(03).[12]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3]宋大涵,青锋行政执法教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1.[14]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05-07-28(0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8-06-19(07).【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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