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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共享经济的法治之维

【摘 要】共享经济是在“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与大力推进下得以快速发展的经济新业态,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监管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之间可能引发的冲突,共享经济野蛮生长与合规竞争之间的平衡,以及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治理困难.为此,从共享经济的属性和特征入手,认为信息法治构成了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础,竞争法治成为了共享经济发展的抓手,多元共治是保障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手段,以此回应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关键词】共享经济;信息法治;竞争法治;多元共治

【作者简介】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天津300350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7)05- 0009 -05

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在信息化时代的高级形态,是伴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和落实得以高速发展的全新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以信任为纽带,以所有者生活不受影响为前提,所形成的个人闲置物品或资源使用权共享的开放换系统.前者,譬如以“途家”民宿为形式的房屋租赁、以“专车”为形式的自有车租赁等;后者,譬如共享单车、网约车为形式的资源使用权共享的共享服务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共享经济,其前提都需要以互联网为基础,以信任为纽带.

近年来,随着技术革新与体制创新的协力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经济全面深化改革.以简政放权活化市场资源配置为目标的经济管制改革,有效激励了各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出现翻.新的媒质催生了新的经济实践场域,互联网更是因其数字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广泛运用,将触角从单纯的线上界面诸如门户模式,渐次伸展到生活的各个场域,利用其强大的网络覆盖体量,催生了共享经济,并在短时间内呈现井喷式增长.诸多共享经济项目的迅速膨胀与起落,并同时引发的社会治理问题,譬如共享单车泛滥导致的监管困难,原本为便利城市出行而存在的共享单车,却为城市出行监管制造了困境等,进而引申为对共享经济属性、共享经济主体权益以及共享经济竞争规制等基本问题的思考.共享经济的发生顺应了时代需求,然而更需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共享经济发展需以信息法治为基础

伴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快速深度推进,“共享”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关键词,越来越多的企业瞄准了共享经济浪潮下的商机,纷纷推出新的共享商品或服务.共享经济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在生活中的需要,互联网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运营平台,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市场供需结构的作用,成为了共享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核心基础设施,甚至起到了改造传统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更新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基本理念的作用.共享经济正历经从行为方式走向思维模式,从经济工具走向发展目的的过程,深深地改变了社会经济文化的结构与样态.

共享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在信息化时代的高级形态,是一种典型的数字经济,其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运用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调整市场经济实践中出现的供需失衡现象,便于及时形成市场经济的动态平衡,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供资源利用效率.然而,从现实的经济实践效果来看,共享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交易机会,降低资源运营成本,提供资料利用率的同时,也基于其自有的经济性——逐利最大化而由此造成了野蛮成长和竞争暴力,前者如单车坟场的悲剧,后者如滴滴加价的劣行.不得不说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正在经历一个初期市场化到早期法治化的过程,相关法律规制态度及其措施仍然处在探索调适阶段.

共享经济是权利经济,是自由秩序价值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享经济可以放任无度地肆意妄为,无限度地追求自身经济效果,致使违法竞争行为频发,破环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共享经济的发展必须考虑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竞争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平衡,市场需求与法治需求的平衡.故此,基于共享经济的数字信息特征,构建共享经济的信息法治轨道尤为重要.信息法治是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尤其是要以保障信息安全与规范合理使用,防止平台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为基点,构建法治经济下的整体性与系统性的信息监管法治体系为基础来推动共享经济在信息法治化框架下的健康发展.

对分享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广大公众而言,当被置于网络平台之上时,对信息被滥用的危险亦愈来愈担忧.事实上,信息一经生成,它便自由流动,就具有在不同主体间自由分享的本性.信息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经营者在不同程度上分享着信息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何平衡信息在不同权属者之间的合法合理享有,其本身就面临着法律权利上的挑战,譬如在的收集、使用及经营中就存在着人格权、版权、传播权以及自由竞争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尤其是加入了互联网因素,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内涵与外延及其法律保护模式有别于传统模式下对信息的法律界定和保护,其各个权属者之间的权利界分更加模糊,信息的原初所有者、生产收集者、加工运营者等都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可能.为此,可以说互联网下的信息法律涉及信息的所有参与者,其中既包括确保有关信息的自由流动,也包括对各方信息财产的有效保护,划定各方的权利边界,保障信息的安全使用.

具体到共享经济领域,则主要体现为加强用户信息隐私的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已成为制约共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所幸的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部门已注意到该领域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风险.譬如,2017年8月1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中明确强调,对于共享单车的监管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当前大多数共享经济的共同点是需扫码注册,提供真实姓名、电话号码甚至号等,如此一来平台经营者将掌握消费者的大量重要信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易发生盗用用户信息等现象,消费者的隐私权易受到侵害.故此,必须重视平台运营者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与滥用,一方面敦促平台加强自律,合法使用用户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外部性制度监管,加强信息监管执法,包括安全执法和竞争执法,尤其是防止平台运营者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从事违法竞争活动,这方面关于滥用数据资源从事违法市场经营活动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立法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也应充分关注到加强对运营者监管与给予有效保护之间的平衡.对于共享经济而言,参与者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痕迹被冲淡,人人可以分享共享经济所带来的便利,资源享用者的不特定性,导致了在使用过程中责任的不确定和难归责.譬如,就共享单车来说,损坏、改造甚至将共享单车占为已有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资源所有者和运营者的合法利益,也妨碍了其他不特定享用者的预期利益,恶化了共享经济市场运行环境.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更可能打击共享经济资源所有者和运营者的积极性,阻碍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加强对享用者保护的前提下,也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平台运营者或政府相关部门合理使用有关信息,合法行使对共享经济资源所有者和运营者正当利益的保护,支持和激励共享经济的和谐发展.这里的合理使用有关信息的基准为何,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并通过实证分析得以验证.笔者在此,仅仅从适用技术上予以建议,可以通过“行业标准+负面清单”的模式,尝试建立透明的和正当的使用标准.

二、共享经济发展需以竞争法治为抓手

当前共享经济凭借互联网平台的野蛮成长,极易滋生违法竞争行为的发生.在共享经济发展的初期,诸多经营者瞄准商机,为了短时间内抢占市场、扩大份额,投人大量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在便利消费者享用的同时却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甚至导致恶意竞争的出现,造成了后续监管的困难.此外,竞争作为一种主要的市场竞争方式,经营者通常会在初期有意设置低价以吸引消费者,获取竞争优势;为了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竞争者不惜大幅补贴资金,而企业很可能在后期难以为继,造成不正当竞争局面,扰乱市场秩序.部分经营者为图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在抢占市场之后疏于管理,造成运营困难.甚至有的经营者在无法实现有效运营后,出现“卷款跑路”的现象,造成经济诈骗行为的发生,

平台经济易造成赢者通吃的竞争局面.共享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平台经济,平台运营者作为中间方,沟通并连接资源所有者和资源享用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高效使用,有效化解了当前产能过剩的产业结构问题,提供了市场竞争效率.平台的运行模式虽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却使得责任划分难以厘清.现实中平台运营者在交易过程中汇集多方资源,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后,易出现滥用行为,利用其支配地位损害资源所有者和资源享有者的利益.当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平台经济都可以纳入共享经济类型的范畴,只有是基于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及使用权相分离而出现的使用权共享的平台经济类型才能归人共享范畴;其基准判断在于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志,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一般并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这样一来就更易引发基于权属者不同而出现的法律适用不明和权责确定困难的问题.

平台运营者是否构成垄断难以确定.由于平台运营者往往在共享经济中充当着重要角色,虽然众多经营者也在研发自己的平台软件,但是考虑到用户习惯以及便利性,众多用户仍会选择大量使用具有优势地位的平台进行操作,譬如微信、支付宝、百度、京东等,这些平台均集合了多个共享服务商家,方便消费者自行选择.如此一来,平台将在共享服务的运营中获利并大幅占据市场份额.具体到竞争监管实践领域,需对平台的市场边界及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辨析,然而这类平台经营者并非只经营共享类商品,它们往往是集多种服务于一身的工具型平台.就其市场边界的确定来说,共享类服务只是其众多业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对于其所有的经营事项,共享服务也许微不足道,但是这样的判定显然与现实不符.同样地,共享服务并非平台经营者的主要经营事项,其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也难以确定.故此,对于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判定在实践中具有相当难度.

商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或供给者责任划分困难.商家作为平台的一端在共享经济商品或服务的供给中起到主要作用,然而侵权行为一旦出现,商家相较于平台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责任也难以判定.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商家通过平台从事经济活动——当然,也存在平台自营的情况,这类情况其法律责任往往比较容易锁定——与平台有诸多牵连,二者责任分担的界限不容易明晰,平台的行为是否需要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反之亦然,在商家的侵权行为中,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仍有待进一步精细化.简言之,提供共享商品和服务的商家以及负责运营的平台到底在共享经济的市场运营和竞争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成为了市场实践中监管的难题.

共享经济以平台竞争为表现,而平台竞争通常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进而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是交易相对优势地位的可能.故此,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利益极易遭到平台经营者的剥削.消费者在共享经济中处于分散的且信息不对称的弱势.面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具有优势地位的资源运营平台在实现对市场的占有后,很有可能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单个消费者很难就其实施的剥削性滥用寻求有效救济.在这方面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此类现象已经在共享单车的运营中发生,譬如一些商家为退还押金设置障碍,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又如约车或专车平台在取得其优势地位后,滥用其地位损害终端消费者利益等等,严重损害了共享经济的信任和公平基础.就此类针对剥削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交易行为,竞争法治的确立与施行已刻不容缓.

三、共享经济发展需以多元共治为保障

目前共享经济在我国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期,逐渐步入理性发展阶段,部分共享经济运营者退出市场,共享经济从过热发展开始渐渐退热、退烧.在这一过程中,共享经济走向更为精细化和差异化的发展方向.根据不同层级的市场,经营者开始制订不同的经营策略.譬如,共享单车的部分运营者开始将市场从一、二线城市转移到三、四线城市,一方面避开一、二线城市的激烈竞争和高水平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推进共享经济的纵深发展.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对共享经济的发展与监管负起责任.

《共享单车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是管理共享经济的责任主体.简政放权不等于完全放松监管,面对共享经济经营乱象,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起监管责任,给予及时有效的监督.对于市场可自主调整消化的问题应给予经营者相当的自主权,无需过多干预;而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公众性、社会性问题则须加强监管,即将“该放的放到底,该管的管住管好”.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从共享经济特征出发,其多元参与的模式决定了需要多元的治理规则与方法.如前述,平台运营者以及提供共享服务的商家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承担了不同的角色,其与资源享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相同.对于平台运营者来说,因其可以将共享资源相对集中,基于其在双边市场的核心基础设施地位,极易形成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故而对此应更多地关注其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竞争行为,譬如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行为.而对于平台一端的资源所有者或供给者言,则更应注意其营销手段、商品服务提供以及市场定价等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违法竞争行为,其治理手段除了外部性制度规制外,还依赖与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一端的资源所有者或供给者,统称为商家的行业自律.离开了行业自律,仅仅依凭外部性的制度规制其成本会不断增加,其效果会不断减弱.只有发挥共享经济中每一类型参与者的各自力量才能有效保障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故此,单凭政府一己之力难以及时全面规制共享经济市场的乱象丛生,建议应广泛结合行业自律以及共享经济中为数众多的终端消费者的力量来共同营建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为此,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展开:其一,对于参与共享经济的各类经营者言,应尽快敦促其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与地方政府协商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行业规范,从行业标准的角度合规运营;其二,对于广大的终端消费者来说,他们是共享经济的直接享用者和受益者,对共享经济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最具发言权,能够也理应对实践中的各类问题作出最及时有效的反馈;其三,提升政府在共享经济中的治理能力和规制水平,主导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在我国,经济改革的主导力量仍然是政府,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行动计划落实的典型成果形式,构成了政府在新常态下对市场经济改革的新业态,是“全民创新、万众创业”在互联网时代的集中体现,也是和地方各级政府简政放权的直接结果.故此,共享经济发生与发展从根本上讲离不开各级政府合法有效的市场规制,既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为共享经济发展解套、解困,亦需要针对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虚拟经济新业态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共享经济的诞生与发展无疑为广大民众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有限的资源因共享平台的存在产生出无限的价值,一些低迷的市场因共享经济的出现焕发出新的活力.全面推进简政放权为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国家对“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支持为诸多企业铺开了新的发展道路.在享受共享经济带来便利的同时,更应平衡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面对共享经济带来的问题不回避、不逃避,努力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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