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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以与建议

【摘 要】近年来,我国倡导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国家大力扶持下,合作社逐渐成为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长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有待解决,现阶段将供给侧改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结合起来的文献也较少.本文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分析,再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合作社质量良莠不齐、金融支持贷款存在风险以及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条目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及建议.

【关键词】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供给侧改革

一、引言

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针对“三农”问题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近日,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再一次强调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性,以及推进供给侧改革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截止到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合作社在成长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有待解决,我们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找到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的模式.现阶段文献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研究至2015年的颇多,本文找到2016、2017年的数据并结合合作社的现状提出问题以及对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逐年增加

直至今年,在国家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的情况下,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截至2016年,全国纳入统计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已有179.4万家,是2007年年底的68倍,入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量的44.4%.据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9月的最新数据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了193万户,已有超过1亿户的农户加入合作社,约占我国全部农户数量的的47%,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逐渐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

(二)各类合作社数量保持涨幅,积极推动产业融合

截止到2016年年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合作社数量较上一年增长18.7%,畜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合作社数量较上一年增长14.3%、13.4%、15.8%、12%,各类合作社数量涨幅明显[1].2017年新出台的“一号文件”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旨在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发展动力.近日,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再一次强调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性,以及推进供给侧改革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现在各级政府支持农民合作社从事加工流通,引导农民合作社向加工流通领域拓展,同时,农业部遵从“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构想,积极扶持可以让农民在二三产业增值受益的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逐渐成为合作社的一个主要趋势.2016年,约53%的合作社转变为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许多合作社开发的创新型产业化模式,是推动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加工业新的重点培育对象并给予大力支持.

(三)经营发展模式不断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对于农业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原有的模式,2015年起我国将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延伸农业产业链作为重点任务并且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创新经营模式[2].依据各区域不同情况,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下,逐步发展出与之适应的创新经营模式,如安远县的“党建+合作社”的新模式,有效促进了农民脱贫致富;利津县的生产经营模式是依托“龙头+基地+合作社+农户”,有效使产业化经营链条拉长.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问题有待提高

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在我国政策、财政资金的鼓励和支持下大量上涨,规模迅速扩张,产业融合也在发展,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外的相比较,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结构仍存在一定缺陷,由于领办人教育水平和知识素养较低,他们在经营、管理、领导等方面上可能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一直属于先谈发展后说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模式,我国一部分农业社仍然是属于松散型组织,缺乏组织和纪律[4].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存在风险

由于农村住户密度低、交通网络稀疏、农户贷款需求小、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等原因,对于金融机构持续盈利的要求满足程度不够,因此许多金融机构对于是否进入农村依然采取观望态度,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并不丰富,很难满足当前农村逐渐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正规诚信评估体系的缺乏或者信贷手续不全也会导致信贷风险的出现.由于我国对农业合作社“重数量轻质量”,存在部分合作社有不正确的办社动机(套取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补贴、贷款扶持等),是一种投机行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合作社法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合作社的运营与发展.

一是合作社法中允许“来去自由”的准入准出制度为农民对合作社前景不确定提供了一份保障、一份尊重,但同时也会有损合作社的稳定性,更造就了质量不达标的合作社出现,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把控合作社质量.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合作社的设立有统一的标准,但各个地区对此法规定理解不同,当地行政部门又可能出现只要求合作社数量,不重视质量的情况,也有部分存在钻法律漏洞的现象,上述两种情况导致很多合作社的成立标准并不相同.

四、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努力提高合作社质量

要将狠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效益作为首要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来努力加强合作社规范建设提升内部质量.第一是要重视合作社的人才培养,对有潜力的领办人重点培养,可以积极与当地高校合作,帮助领办人提升管理水平、教育水平和知识素养,加强对领办人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对合作社的办社能力与经营管理能力.第二要将合作社的运作规范问题重视起来,可以根据合作社的内部情况,由领办人带领社员共同讨论确定,依法制定社内纪律,从源头拒绝松散,从内部提升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第三是工商局要对申请成立的合作社严格把关,从合作社地点、经营理念、规模、领办人背景等方面均进行严格的实地考察,要求合作社必须有实体.后期也要建立定期回访机制以及定期审查合作社的财务账簿,将不合格的空壳社注销并公开予以严重批评和处罚,对全体合作社起到警示作用.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体系

通过以往出现贷款损失的案例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在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扶持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以防发生贷款风险,第一要认真做好贷款前一系列的调查工作,着重观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有效运作,包括是否合法成立、运作是否属于合规经营、有无发展前景、合作社的信用情况等进行详尽的贷前调查,出示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谨防贷款给毫无发展前景、不合规经营的合作社,杜绝“空壳社”在信贷资金发放对象中出现.第二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征信评级体系,根据合作社的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成员的信用状况等开展信用评估试点工作.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金融机构可以实施增扩大贷款额度、给予优惠利率等政策,为实施合作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保障,重点扶持信用评级较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

1.完善农民合作社对成员的相关规定.以“宽进严出”的标准来约束合作社社员的自由准入准出.农民入社的条件设置不宜太过于苛刻,过于苛刻的条件会把大多数农民拒之在外,不利于合作社对于潜在人才的吸引.成为社员后,全体社员都享有公平一致的社员权利,也要履行属于社员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任何社员都不可以在损害其他社员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去自由”正是违反了这个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合作社社员的准入准出制度予以修正,确保合作社及大多数社员的利益不因为某些个人行为受到影响.

2.合作社设立标准必须与其发展相适应.合适的合作社设立标准从其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是有益的,而且设立标准需要与合作社的地域、办社理念等情况相适应.农民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主体,以经营农产品为主,而且农产品经营的种类在不同村县和不同农户之间都存在差异,所以,合作社的设立标准不应该过于严格,若该标准相对过严格,由于差异性的存在,会将部分农民过滤出去,反而会阻碍各地成立农民合作社.成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普通农户联合对抗强大的市场,如果农户们在保证办社动机端正的前提下,能联合起来参加到市场竞争中,达到为合作社农民创造收益的目的,就不需要在合作社设立标准中有太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2016,“2016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农村经营管理》,第45页.

[2]杨兆廷,孟维福.2017.“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会计之友》,第11期.第38-42页.

[3]方艺达,鲍新元,徐玉妹.2017.“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约因素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第23期.第44-45页.

[4]王俊峰.2017.“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三农论坛》.第34期.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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