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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儿,你了解多少?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资金融通的需求,但民间借贷隐蔽的缺陷导致的风险渐增、隐患突出,造成有时钱借出去了却要不回来,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说说民间借贷中你不可不知的事儿!

“口说无凭”难胜诉

王某与李某是好友,2015年3月,王某买车钱不够,就向李某借款5000元.半年过去了,当李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却称自己没有借过李某钱.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王某借了自己5000元钱,但是没有提供借条、欠条这样的书面证据,不能证明与王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李某要求王某偿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人之间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即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借钱最好还是留个书面协议,不然空口无凭,事后若有反悔,借钱的事实究竟是怎么样就难以说清了.

涉嫌非法集资法院不予受理

2014年12月,经南阳市某矿业开发公司职工冯某介绍,邱某将自己的全部积蓄34万元借给该公司,冯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来,矿业开发公司及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南阳市局梅溪分局立案侦查,邱某亦到南阳市局梅溪分局进行债权登记.2015年9月,邱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立案后,以邱某的起诉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裁定驳回邱某的起诉.邱某不服上诉,南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审裁定.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邱某所诉的该笔款项涉嫌系冯某所非法吸收的存款之一,邱某的起诉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予驳回,由、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违法高息不受保护

2014年9月30日,贾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4分,截至2015年4月24日利息为216768元,贾某给李某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李某1216768元,原欠条已收回,月息4分整.借条出具后,贾某仍未及时偿还本息,2015年8月8日再次给李某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李某20万元,利息月息4分整.两张条据出具后,贾某仍未按期履行,为此,李某诉诸法院,请求贾某立即偿还借款141.6768万元及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贾某偿还李某借款100万元及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如何还款

2015年2月,柳某因做生意需用钱,经朋友介绍向谭某借钱28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分.合同签订当天,谭某将246400元支付给柳某(两个月的利息33600元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后柳某没如期还清本息,谭某遂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偿还28万元本息.法院认为,谭某在向柳某支付借款时,预扣了两个月的利息33600元,仅支付246400元给柳某,故认定借款本金为246400元,柳某应偿还谭某246400元及以2464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操作中,预扣利息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的数额并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数额进行计算.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两年

2010年7月,王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向该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期满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曾派人向王某催要过借款,但没有留下任何证据.2014年2月,商贸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商贸公司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提出其曾派人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为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催讨债务,那么每催讨一次,两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这时,如何证明自己向对方主张过权利,这是关键.证明自己催讨的证据有很多种,正式的可以通过催收函或律师信,也可以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或者催要时找两个以上的人作见证等.(摘自5月18日《河南法制报》)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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