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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又由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背景,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但是不少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而对视同销售行为及其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认识模糊,致使其不经意间对会计、税收的处理有违相关准则和规定.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分析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货成本,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而是直接结转销货成本,可能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可能是进项税额转出,并不一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处理,笔者就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分析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一一考虑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和收手续费.(1)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2)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①买断方式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a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b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一一考虑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1)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2)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受托方进行商品销售时,仍需开具增值税(给对方代销清单时,也会收到等额的增值税),以获取的手续费作为营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①视同买断方式

a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b实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c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a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b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c将余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确认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针对手续费计算的增值税)

3.在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内部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强调纳税人是以法人作为单位的企业、组织,所以,内部资产没出法人的处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主要看总分机构是否异地转移,且以货物流转中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实行属地管理.

4.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非生产机构等一一考虑增值税,不考虑企业所得税.(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处理(此时企业按货物成本结转,并按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处理(此时企业按外购货物成本结转,同时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一一考虑增值税(视货物来源而定作为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及企业所得税.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一一计算销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1】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16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a

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

1989000

管理费用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其中,1989000等于170×10000×( 1+17%) , 35100等于30xl0000×(1+17%)

b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一一所得税为零(收入一购人价等于O),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a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成本费用类

贷:应付职工薪酬

b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其所有权发生该变,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 828]号文件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确认收入,所以,所得额为收入一购人价等于0.

6.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捐赠(投、分、送)一计算增值税及企业交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投、分、送的货物,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收回还是外购的货物(即不考虑货物的来源)均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确认条件判断是否作收入处理.

【案例2】W办公家具公司为某希望小学捐赠桌椅600套,市价每套100元,成本8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8200

贷:库存商品 48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由此可知,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因未确认收入也就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所以对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480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人“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582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二、总结

1.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判断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的主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2)将货物用于投、分、送,不考虑货物来源,其目的是保证增值税税源,因不管何种原因,货物最终均脱离了企业,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其是否产生增值,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总结.企业所得税法属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税法的要求,只知道税法要求还不够,实际中经常是把会计的处理告诉你,而你需按照税法的要求去纳税.会计上是否作为收入是按会计准则而不是按税法.对于会计上做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此调整,但是,对于会计上不做收入,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要在税法里体现出来,把视同销售收入直接加到纳税所得额里未计、少计收入这一项.

(作者单位:郑州财经学院)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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