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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刍议

摘 要:民商法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能为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但是通过实际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前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弊端,对其本身的应用价值造成一定的阻碍性影响.因此,本文针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将其本身的实质性作用充分发挥.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22-013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日常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对民商法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其中私有财产的民商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公民的一些私有财产提供一定的保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法律手段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一定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有所提升,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日常生活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通过实践可以看出,在现阶段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民商法并没有落实到实处,其本身的作用和价值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本文针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措施,将私有财产民商保护法的实质性作用充分发挥.

1 现阶段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在构建以及具体落实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物权法,其二则是债权法.而商法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主要是针对企业法、公司法或者是一些保险法等.虽然在现阶段我国的商法对私有财产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人民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上仍然处于非常淡薄的状态,很难将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并且很难将法律的作用有效落实到实处.在现阶段,私有财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也没有对其有更多的重视,导致私有财产权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得不到发展,也得不到有效落实[1].

1.2 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本身具有私有性特征,而这一特征正好决定了其本身并没有国家作为其强大的后盾支持.与此同时,由于私有财产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所以很难设置专门的监督结构对私有财产的具体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直接导致私有财产维护者的力量过于薄弱,仅仅单纯依靠维护者的力量很难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2].

2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对策的特点分析

2.1 平等原则

民商法在具体构建以及落实过程中,要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并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将其本身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民商法在针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时候,需要遵循的重点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是指在民商法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对待、以及保护私有财产主体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农产品交易而言,更是如此,民商法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应用需要涉及到各个经济主体,这样才能够真正为私有财产主体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在民商法实际应用过程中,特别是针对一些农产品交易而言,无论是具体的地域特征如何、行为特点如何,都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私有财产主体权利者也应当获取到同样的法律保护[3].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直接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有效反馈,也能够将社会关系中的本质特征进行集中反映,这样才有利于平等原则在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得到有效体现和应用.

2.2 补偿性原则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背景下,人们对民商法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在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补偿性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补偿性原则主要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以某项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补偿.补偿性原则存在的根本意义和目的就是为了将侵权人和权利人双方的利益都尽可能恢复到最大化,也就是尽可能恢复到伤害还没有发生之下的状态,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利益的平衡[4].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民商法实施的补偿性原则可以以一种同质补偿形式存在,也就是全部都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作为依据标准,并不会出现其他的惩罚措施,也不会存在超额补偿的情况.

2.3 不主动干预原则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时候,要遵循不主动干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指民商法在对私有财产提供一定保障措施的时候,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够将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在民商法对私有财产提供保护措施的时候,只有在私有经济权或者是一些私有财产遭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才能够将民商法的作用发挥出来.主体在诉求的时候,需要利用相对应的司法对其进行保护,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对应的公力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在保证遵循民商法基本应用原则的基础上,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但是这一保护措施的实施并不是主动实行[5].而是在当事人的具体要求下进行,这些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确认产权、确认交易有效、强制执行合同等方面.不主动干预原则在民商法的正常运用过程中,其内涵意义是自治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民商法在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的一种客观表达措施.

3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措施的完善和优化

3.1 完善立法体系

当前在我国民商法构建以及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够满足现阶段市场以及人们对其本身的需求.民商法在当前社会中的应用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一定的实际操作性,有很多领域当中并没有涉及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侵权行为在发生之后,并不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另外,在我国现代化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私有财产也相继出现了很多问题[6].但是针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比如民商法本身具有非常关键性意义的物权法,其本身存在纳入物权法合法物有限这一问题,这一问题一直都没有彻底解决.因此,针对这一现状,在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措施实施过程中,要在实践中促使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优化,提高对立法体系的重视度,这样才能够将民商法的价值落实到实处[7].

3.2 加强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相关法律手段对其根据监督和控制.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其形成良好的制约,那么势必会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本身的漏洞越来越多,这样不利于对私有财产进行良好的保护.由于私有财产权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民商法的法律监督就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针对这一现状,在处理的时候,国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特别是针对一些侵犯私有财产或者是违背民商法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和监督处理.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促使国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还能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3 落实法律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对私有财产保护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司法实践是公民对自己权利实现的一种底线,也是一种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真正将司法实践落实到实处,才能够促使人们感受到自己的权益真正的受到法律的保护[8].这样不仅能够拉近人们与法律之间的距离,而且还能够促使民商法对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对我国司法机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优化而言,也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

3.4 强调物权法的保护作用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私有财产而言,提供了有效的平等保护原则,不仅加强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且还从根本上对我国物权种类进行详细划分和规定.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意识到物权法的重要性,而且还能够为我国迈向真正市场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物权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本身对私有财产的归属和范围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除此之外,还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业主对于一些建筑物的享有权、所有权以及征收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人们行使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与此同时,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能够在实践中促使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优化.

3.5 完善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主要是指在针对一些损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行为给予相对应的制裁,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在当前现代化社会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侵权行为法的规模和体系越来越庞大,其本身所能够涉及到的保护范围也越来越.但是侵权法最初的时候是针对物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因此,在现阶段可以与我国私有财产保护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促使侵权法的作用能够体现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

结束语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在实际应用过程,需要遵循平等、同质补偿、不主动干预的原则.为了促使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作用和价值得到有效利用,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保证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将司法实践能够严格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并且在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这样有利于将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6.04.

[2]郎爱云.论非法学专业民商法课程教改-适应专业需要还原法律本质[J].价值工程.2016.18.

[3]金玉兰.略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24.

[4]薛生全.民商法中的人格、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J].财会通讯.2016.24.

[5]赵文婧.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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