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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路易十六与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

裴仕彬

【摘 要】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摧毁了旧有的国家机器,对法国历史乃至世界近代史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随着革命的深入,法国国王存废问题以及对国王的审判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尤其是审判路易十六,作为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其诉讼过程及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能深刻地反映出大革命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

[Résumé]La Révolution éclata en 1789, ayant pour conséquence la destruction des anciens organes de l’Etat. Ses impacts furent immenses et profonds sur l’histoire aussi bien fran?aise que mondiale. Avec la révolution, la question de l’abolition de la monarchie se pose ec acuité et le proc&egre;s du roi entra?ne un grand débat national. Il serait intéressant de réexaminer le proc&egre;s de Louis XVI qui fut un événement majeur sous la République et nous permet de redécouvrir les pratiques judicaires pendant la Révolution.

【关键词】法国大革命 路易十六 刑事司法 审判

法国大革命是世界近代史中的重要事件,其对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非同凡响.黑格尔就此指出:“这是一次壮丽的日出,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世纪,即给予全人类的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 王养冲等:《法国大革命史·序言》,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5页.]我们也知道,大革命中后期,断头台高效运转,不仅包括曾经的政治领袖,还包括普通平民都成为刀下鬼.他们如何送上断头台或者说刑事司法程序如何运行对我们来讲是一个比较神秘的领域.在此,本文以大革命中极其重要的事件——审判路易十六为视角,来审视大革命中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情况.

一、国民公会的辩论——是否接受审判,这是个问题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审判这一环节.路易十六曾经是“朕即国家”的国王,大革命摧毁了其赖以生存的封建主义,但其余威尚在.根据1791年宪法,路易十六仍然是法国国王,而且神圣不可侵犯.

(一)瓦伦(Varennes)事件

国王是否应该接受审判在瓦伦事件之后就不再成为问题.路易十六一行经过精心策划,于1792年6月20日乘坐马车出逃法国,于次日国王到达法国圣芒舒尔,在换马时被驿站站长认出,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下令阻拦,并通知国民自卫军.当国王走到小镇瓦伦时,当地人民和国民自卫军用家具、车辆阻塞一座必经的木桥,将国王拦下.6月22日,国王一行被押解回巴黎.国王出走是法国大革命的大事件,它标志着君主立宪派一贯追求的“国民、法律、国王”的“自由的和有限制的君主制”已经失败,(王养冲等:196)君主立宪派在民众中威严扫地,加速其失势,从这个意义来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历史的进程.审判国王成为民众的要求,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言,“我听到民众要求你们尽快完成这个神圣任务,这是全体国民对你们的要求”.

(二)吉伦特派的犹豫

1792年8月10日起义推翻了王政,但对国王的处置却迟迟没有做出决定.这跟当时执政的吉伦特派的态度有很大关系.第一,吉伦特派并不希望国王被处死,因为他们知道“一旦把国王交付审判,怎么能救他?国王出庭受审,他就必死无疑.”[ 【法】乔治·勒费弗尔:《法国革命史》,顾良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281页.]所以一直采取拖延战术.第二,路易十六得到了欧洲大部分国家支持,当时英国政治家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的儿子在给路易十六的一封信上说:“您不必烦恼:整个欧洲站在您一边,英国并不反对您.”(王养冲等:252)如果将国王送上审判庭,则意味着将与整个欧洲作对,对此吉伦特派有所顾忌.第三,国内形势也不乐观,国内叛乱活动不断,冒险将国王送上法庭将激怒国王的“粉丝”,酿成极不“和谐”的因素.第四,当时普鲁士军队和奥地利军队正在联合向巴黎进攻,并且已经占领战略要地隆维(Longwy),即将到达巴黎,吉伦特派疲于应付.面对内忧外患的形势,我们就能理解吉伦特派的做法了.

(三)终极对决

审判似乎已经不可避免,在国民公会的辩论中,各个政治派别在处理国王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论主要集中在:第一,国王是否有罪?第二,国王是否不可侵犯?第三,对于国王的判决是否诉诸人民裁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没有人敢说国王没有罪,因为瓦伦事件后,这个问题不再是一个问题,1793年1月15日,国民公会表决结果:749名议员中有716人选择国王有罪.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国王是否不可侵犯,根据1791年宪法,国王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吉伦特派的大部分议员均以宪法规定为由强调国王的不可侵犯性.[【俄】克鲁鲍特金:《法国大革命史》,杨人緶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11-319页.]罗伯斯庇尔强烈反对国王的不可侵犯性,他以“平等、自由”驳斥吉伦特派的观点,“要么承认他们全体都有罪,要么承认他们全体都无罪”[ 【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85页.].雅各宾派另一主要领导人圣茹斯特(Saint-Just)也否认国王具有不可侵犯性,他认为:“国王彻头彻尾是一个叛乱分子和一个篡夺者”,“不是像审判公民那样去审判路易,而是像审判叛乱分子那样去审判他”,(王养冲等:290-291)雅各宾派认为国王背叛了宪法和国家,其不可侵犯性不复存在.第三个问题其实是审判主体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吉伦特派提出应该由全体公民审判国王,而雅各宾派对此表示反对,罗伯斯庇尔认为体现国民意志、行使国权的国民公会有权审判;圣茹斯特也主张:“对前国王的判决无须由人民批准,因为人民能够通过他们的意志规定法律,法律又总是涉及他们的幸福的”.(王养冲等:291)最后,以426票对278票认为公会的判决无须提请人民批准.

二、提起公诉——走向死亡的序曲

大革命后,公诉人制度被取消.制宪会议颁布法令成立治安法庭,治安法官作为起诉主体而存在,雅各宾上台后将起诉权赋予革命委员会.

审判路易作为重大政治事件当然需要按照政治事件的要求来做.12月6日,国民公会授权二十一人委员会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起草对路易的起诉状.有必要对二十一人委员会做一个解释,这个委员会由二十四人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各派出3名代表,合计9人,连同十二人委员会共同构成.所谓十二人委员会是由国民公会成立的负责审查路易铁柜文件的机构.

12月10日,二十一人委员会向国民公会提交《关于路易·卡佩罪行的报告》,该报告指控路易所犯下的罪行:“一直阻碍或推迟自由的进步,甚至坚持不断地用暴力来消除这种进步.……实行一个毁灭国家的阴谋计划”,报告还指出:“列强的联合、国外战争、内战的火花,殖民地的解体,内部的灾难,都是由他产生、扶掖和挑动的,这是他用以重复他的王座的手段,而他也就会埋葬在他的王座的废墟中.”(王养冲等:293)

报告基本没有依据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对路易进行指控,有的大部分是推论.这有些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但是在当时的情势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接受审判——生或者死,需要抉择

(一)审判主体

1790年,制宪议会废除现存的所有法院,法官被迫失业.几天以后,议会决定成立新的法庭,所有法官由巴黎选举人推选.审判主体的称谓也经历多次变更,1790年设置刑事法庭,1793年3月国民公会决定成立特别刑事法庭,1793年9月国民公会改组特别刑事法庭组建革命法庭.

根据制宪会议的一系列法令,刑事审判机构分为四级.第一级是市镇普通治安法庭,由2至5名市镇成员组成,主要审理辖区内一般违警事件.第二级是轻罪法庭,由1名治安法官和两名助手或两名治安法官和1名助手或者3名治安法官组成,既负责审理违反治安的轻罪案件,即可判处最高为两年徒刑的刑事案件,又是治安法庭的上诉法庭.第是刑事法庭,由1名庭长、3名法官、1名检察官、1名书记员、1名国王的特派员和一个陪审团组成.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国王特派员是负责监督依法判刑,刑事法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可判处死刑.第四级是最高法庭,其审理经刑事法庭判决后的刑事上诉案.

如前所述,审判路易似乎没有那么简单.立法委员会研究审判路易的程序问题后,提出报告.该报告指出,路易十六不应由普通法庭而应由国民公会来审判和惩处.因为:路易十六曾是根据宪法才被称为国王的,国民公会既是立法议会,又是制宪议会,它行使着国民的最高主权,他独立于国王和一切法定权力,有责任审判和惩处路易十六.就这样,这个行使最高权力的机构担任司法机关的角色,在权力集中方面进行了一次实战演习.

(二)陪审制

可以说,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最普遍适用的司法制度之一.根据现有材料,陪审制极有可能源自欧洲大陆.[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4页.]现代陪审制的基本雏形当形成于英国.根据颁布于1791年9月15日至21日的法律,法国全盘引入英国的陪审制.陪审团包括控诉陪审团和判决陪审团,意味着司法程序的两个阶段.

1.陪审员的遴选[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6-47页.]

两者的遴选有所不同.年龄超过30岁且能够支付10天以上工作税的法国公民均要在陪审员总名单上登记.对于控诉陪审员,县行政长官每一季度从上述总名单中指定30名候选人员,之后每月从中随机抽出8名,参与该月的刑事案件起诉;对于判决陪审员,省行政长官每季度从上述总名单中指定200人作为候选人员,之后每个月随机抽取12名参与该月的刑事案件审理.

2.陪审团的运作[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7-48页.]

控诉陪审团的运作大概是这样的:其奉行严格的言词证据原则,在听取证人证言和指控者供述后,进行秘密表决,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刑事法庭接受审判”,表决只需达到简单多数即可.如果控诉陪审团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刑事法庭接受审判,则陪审团团长应当发布人身逮捕令,否则,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判决陪审团的运作大致如下:其遵循严格的公开原则和言词原则.庭审由审判长主持,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状,后被告人或辩护人宣读辩护词,双方当事人分别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提交各种证据,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应作案情总结.在表达程序方面,要求达到9票即可,如果法庭认为陪审员的裁判有误,可下令追加3名陪审员进行重新表决,达到12票即可.

陪审制彰显的是民众参与.在审判路易的时候,因为国民公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毫无疑问属于特别的陪审员.因此,从形式上来讲,审判路易没有适用陪审制,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它使用了特殊的陪审制.

(三)路易的辩解及律师辩护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审判机关质询被告人时,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另外,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国民公会曾两次传讯路易,分别是12月11日和26日.国民公会主席巴雷尔(Bar&egre;re)向路易宣布:“法兰西人民控告你,你为确立你的专制统治,破坏人民自由犯下了累累罪行.”随后一一作了,路易也适当地作出了回答.路易对起诉书提出的任何罪行均不承认,其辩称,瓦伦事件之前的行动是按照制宪议会的决议行事,关于8月10日之前的行动,他把一切公开行动的责任都推给了内阁.[ 【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71页.]这些所谓的“合法性辩解”都是被告人常用的伎俩.但是,在国民公会看来,路易的辩解在大量书证、“证人证言”等的证据面前显得微不足道.路易在第二次接受的时候,在临近结尾时,读了一个简短的发言稿:“我发现在起诉状中指责我使人民流血,尤其把8月10日的种种不幸归罪于我,这使我痛心!”

路易曾指定两名辩护人:塔尔热(Target)和特隆歇(Tronchet),但前者明确拒绝.后者出身法律世家,曾经是路易国王部长的马尔泽布(Malesherbes)也主动请缨为路易进行辩护,另外,作为巴黎律师界翘楚的德赛兹(De S&egre;ze)也主动加入.该三人组成了一个律师团,出于律师职责,对路易也是尽心尽力.开庭时,德塞兹打头阵,宣读充满的辩护词,首先质疑法庭的合法性,接着就具体事实进行辩护,辩称路易的行为是正当的.最后,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提请各位议员想想历史会如何庄严审判.

(四)判决

对路易判处何种刑罚是国民公会辩论最为激烈的议题.各议员在关于路易有罪这一点基本没有异议,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应该判处路易死刑.在法国大革命过程中,死刑存废问题跟当今如出一辙,充满了争议,审判路易表现得尤为突出.

吉伦特派和山岳派(其中包括雅各宾派)意见迥异.吉伦特派内部基本是反对判处路易死刑的,但是理由不一,有人提出将判决提交给各地初级大会讨论决定,以此试图免除路易的死刑;还有人试图从刑罚功能出发,主张让路易在监狱里过一生囚犯的生活;也有一些人从国内国际政策角度出发,提出判处路易死刑容易引起内乱和国际干预.山岳派基本都主张判处路易死刑.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罗伯斯庇尔死刑观的演变过程.大革命前罗伯斯庇尔做律师的时候,他明确反对严酷刑罚,包括死刑;1791年5月30日在制宪议会发表要求废除死刑的演讲,慷慨激昂地说道:“在自由的国家……死刑一定要废除”,并提出死刑的两个弊端:“第一,死刑是根本不公正的;第二,死刑不是一种最有效的刑罚,它决不能防止犯罪,反而会增加犯罪.”[ 陈崇武等选编:《罗伯斯庇尔选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0页.]1792年9月爆发群众冲进监狱屠杀在押犯人,罗伯斯庇尔对此评论道:“革命如果没有革命的暴力就不能实现.”[ 陈崇武等选编:《罗伯斯庇尔选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89页. ]可见,罗伯斯庇尔在此时已经改变了对死刑的看法,转为支持死刑.在审判路易时,罗伯斯庇尔极力主张判处路易死刑,其提出的“路易应该死,因为祖国需要生”振聋发聩,“祖国”一词的含义变得非常暧昧.到罗伯斯庇尔掌权后,掀起了一场“暴力恐怖”的.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死刑的判决有增无减,他认为:“狱中人几乎都密谋过要消灭共和国,可以诅咒革命党人,所以,判死刑理所应当”.[ 【法】贝纳尔·勒歇尔博尼埃:《刽子手世家》,张丹彤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0,177页.]

经过审判,赞成判处路易死刑的以一票之差胜出.

四、判决执行——断头台的“正义”

(一)刑罚之演变——人权思想的推动

令我们记忆犹新的是断头台,其实断头台只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在大革命时代,刑罚种类并不限于死刑,还包括剥夺公民权、流放、拘禁、徒刑、役刑.(王养冲等:172)

启蒙运动中人权思想的广泛传播为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人权宣言》将贝卡利亚(Beccaria)的刑罚思想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定,其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确定严格的和明显需要的刑罚”.就死刑而言,1789年还施行车裂刑处死罪犯,1790年初还使用过绞刑,后来死刑执行方式改为斩首,1792年3月20日立法议会决定采用吉约坦(Guillotin)医生发明的断头台执行死刑,俗称断头台.总体而言,死刑执行方式经历了残酷到人道的一个过程.

我们先来看看车裂刑的执行.根据1757年3月26号的一份判决,其中写明处决形式:“……(犯人)将被带到格莱芙广场,在断头台上钳破、胳膊、大腿和小腿上的肌肉;他拿剑弑君的右手,被用硫磺火烧焦;在他被钳破的伤口,浇上钳水、沸油、树脂、蜡和硫磺熔化在一起的混合物;最后用四匹马拉断他的四肢”. 这种死刑执行方式往往需要花费约2个小时,让犯人在车裂之前遭受各种惨无人道的折磨,现在我们想来仍然心有余悸.

断头台的发明者吉约坦医生曾是《人权宣言》和1789年宪法的起草者之一,相信断头台既融合了人道主义的需要,也遵守了法律.早在1789年10月份,他在议会的一次发言中就描述了断头台的神奇用处,但遭到与会者的冷嘲热讽.直到1792年3月,议会才认为:“人道主义要求死刑应让犯人所受的痛苦越少越好”,于是决定将断头台作为死刑执行唯一方式.断头台执行速度非常快.据说有人统计过,断头台平均1.1分钟处决一名犯人.就是这种机器让路易十六身首异处.

(二)法律的执行者——刽子手

死刑的执行者被称之为刽子手.在法国,刽子手可以说没有什么社会地位,他们不能住在市民聚居区,还常常遭受他人的冷眼.几乎没有人愿意去做刽子手,以至于刽子手基本都是家族世袭的,需要国王任命,或者最高权力机关任命,相当于荣誉.而且,刽子手享有一定“特权”,年薪较高,而且有免税权.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刽子手是夏尔·亨利·桑松(C·H·Sanson),来自桑松家族.桑松家族担任巴黎刽子手一职可追溯至1688年.

我们也许会觉得,刽子手是残酷无情,冷血杀手.但实际上,刽子手往往对受刑者带有尊敬的情感,似乎昭显嗜血的年代还保留一丝人文关怀.刽子手常常为他们所怜悯或佩服的受难者做弥撒.[ 【法】贝纳尔·勒歇尔博尼埃:《刽子手世家》,张丹彤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0,137页.]

看看刽子手是如何工作的,我们以受刑者路易十六为例.1793年1月21日清晨,刽子手(桑松四世)的助手们先要安装好断头台,后穿好专业行头来到革命广场,后还要跟随去押解路易十六到断头台,之后,等神甫念完圣诗,帮路易十六穿上受刑服,然后助手将路易十六带到断头铡下,桑松四世把绳子一拉,铡刀落下,路易十六就一命呜呼了.

(三)执行的戏剧化

有人将公审比喻成一出戏剧.那么,断头台上就更像是舞台,执行过程就像演出一样,犯人和刽子手们就是演员,围观群众显然构成观众.这场所谓的演出就是杀人戏.通过这些戏剧元素,可以引起每一个人的共鸣,增强凝聚力.

首先要把道具安排好,断头台是放在固定场所的,大革命前期是在格莱芙(Glenfall)广场,后来又改在革命广场(Place of revolution),刽子手的助手们要先将断头台安装好,并且一般需要试用几次,以确保一切正常进行.

接下来是观众的陆续到场,在路易十六行刑那天,不管是普通市民,还是贵族,各派别均陆续到场.大批士兵和来自各个街区围观者涌向革命广场,十万多人如同方阵一般拥挤在街道两旁,断头铡周围有两千多名雅各宾党人.

演员陆续上场.刽子手和其助理身穿象征死亡的服装——深绿色上衣,戴着圆顶高帽,系上白色的宽领带,在腰间插好为遭受攻击而准备的和,有时还会有若干助手,他们每人身穿宽厚的外套,他们悉数来到断头台.主角路易十六的登场就显得有点落魄.路易十六坐着墨绿色的马车经过玛德莱纳教堂,穿过数以万计的人群来到革命广场,为车队开道的是一百名骑警,马车前有十二名鼓手,两边是一千二百名武装士兵,车尾是另一支百人骑警,路易下车后看了一眼曾经住过的杜伊勒里宫.

准备就绪后,演出开始.路易十六拒绝刽子手的帮助,自己走上断头台.他想向群众说话,站在旁边的鼓手大吃一惊,停止击鼓,短暂的安静后是压过他声音的鼓声.突然,有人要求赦免国王.负责监刑的军官拿出要求桑松四世尽快行刑.助手们把路易带到断头铡下,强行绑在木板上.尽管这个过程埃奇沃思神甫一直在场,但路易还是扭动身体,叫喊道:“人民啊,我是无辜的.我原谅杀死我的人,乞求上帝不要让我的鲜血再次洒落到法兰西……”.十点二十分,铡刀落下的那一刻,路易发出了可怕的吼声.

演出结束并不代表戏剧效果的结束.群众看到路易的头颅在平台展示一圈后,先是沉默,然后在某人的带领下高呼“共和国万岁”.十几个狂热分子涌向断头台,用自己的武器或者衣服去蘸路易的鲜血,胡乱涂抹,染红自己的双手和面孔.还有些人就在断头台四周和革命广场围成一圈,用长矛和挥舞红色的帽子,相互热烈拥抱,高唱自由之歌,以此来庆祝暴君的消失.正如1月26日一篇评论写到:“由法律之剑所溅洒的卡佩的血,为我们清洗了一千三百多年的耻辱.我们只是从21日星期一才真正成为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得到了被邻国作为榜样的权力.”[ 转引自【法】贝纳尔·勒歇尔博尼埃:《刽子手世家》,张丹彤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0,134页.]

五、断头台狂想曲——启示录

(一)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审判路易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1792年12月巴黎48个区代表团的,该次集体行动集中体现出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12月2日晚,48个区代表团到国民公会,对公会未能就处理路易十六的问题作出决定提出,抛出两个重量级的问题:第一,路易是不是应当死,让他死是否有利于共和国?第二,在处理这件事上,公会要加倍勤奋和努力.国民公会根据上述意见成立二十一人委员会负责起诉,并定期传讯路易.罗伯斯庇尔也看到舆论力量的强大,在12月3日公会大会上,提出了“路易应当死,因为祖国必须生”的著名论断.国民公会就是沿着这种基调快速审理,仅仅两个月就完成了审理—判决—执行的全过程.

大革命期间,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始终是巨大的,因为它实践的是卢梭的“人权”学说,这赋予群众巨大的政治潜力,也存在异化的危险.是舆论表达的一种方式,这毕竟是少数,普遍的情况是咖啡馆、啤酒馆等场所成为舆论积蓄的地方,报刊则是舆论公开的阵地.审判路易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审判吉伦特派骨干分子、王后以及之后的罗伯斯庇尔均暗藏有舆论的巨大力量.

不可否认的是,舆论作为公民表达自由的表现形式具有合法性.实际上,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并非单线条的.从监督层面来讲,舆论有利于监督审判过程,实现审判公开、公正.一般来讲,舆论作为公众对现实社会及其现象、事件或问题的相对一致性意见,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往往引发强烈的公众舆论,然而,正如李普曼所称,媒介的报道常常是“虚假的现实”.因此,舆论容易被操纵者利用,丧失舆论的正义性功能.

历史证明,尤其在革命年代,舆论的力量会显得特别强大.本文所谓革命均是指政治革命,就是反对并试图推翻旧制度.群众在革命中充满了恨,这种恨又往往具有较为一致的针对性,正如霍弗所言:“恨是最有力的凝聚剂”.[ 【美】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梁永安译,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22页.]在这种舆论笼罩下的审判往往丧失独立性,成为舆论的傀儡.法国大革命是以反对封建特权开始的,这种舆论火焰在大革命前就已经熊熊燃烧,随着大革命的推进,火焰越烧越猛,使得执政者有时都无法控制,只能随波逐流.在舆论看来,路易就是封建特权的总代表,只有把路易判处死刑才能称之为革命的成功,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在路易被执行死刑后民众在大街上狂欢.另外,即便是具备视死如归的勇气,有人提出异议,也不会有什么应和,因为革命中的舆论容易上纲上线,基本没有人会冒险去做一个与自己没有什么干系的异议者.反对判处路易死刑的吉伦特派分子在雅各宾上台后遭到暴力清洗就是明证.

(二)反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危害

反传统,通俗的说,就是反规则,反经验,不顾一切地将已有的观念、制度、器物等均予以否定,弃而不用.在大革命过程中,“经验是一种障碍,发起法国大革命的人都是全然没有政治经验的.”(霍弗:31-32)我国也曾深受反传统之害,以“打倒孔家店”为核心的五四运动造成与传统决裂,[ 可参见陈方正:《在自由与平等之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5页.]造成民众精神长期迷茫;而文化大革命是反传统的又一“峰值”,其造成的危害至今还影响我国.在大革命中,谁审判罪犯无关紧要,因为罪犯不是好人,其已被排除在“德性的人民”之外,人民可以审判别人,按照卢梭的说法,人民是不会错的.因此,人民具有最高的合法性,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多余的,在革命的眼中没有法律,只有合法性.反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危害实体权利和危害程序正义.

1.危害实体权利——私刑之盛行

司法审判早已替代以牙还牙.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对一名嫌疑人定罪,并根据法律判处刑罚.这一点在人权宣言中有明文记载.然而,在大革命年代,群众不经审判而直接采取“革命行动”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地方性事件,平民就将已有的规范弃之不用,随意处决犯人,严重危害人们的实体权利.这一点以九月屠杀和旺代屠杀为代表使得私设刑堂的反传统达到顶峰.

“九月屠杀”是群众直接冲进监狱成立所谓的人民法庭,未经审判便处决犯人.在这场持续仅有5天的大屠杀中,大约有2000人被杀,其中包括一些妇女被凌辱后杀害,还包括一些儿童未能幸免.当时的巴黎公社监督委员会却认定此次屠杀是一种正义行为.旺代屠杀是因政府军打败叛乱者后,为了报复,将持有武器参加叛乱者全部杀戮,这次大屠杀的死亡人数不得而知.但是杀戮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由上可知,大屠杀是群众非理性的恐怖行径,公民权利毫无保障,人人自危.如果放在今天,这种大屠杀将被定性为反人道罪.然而,更为可怕的是,杀人者变成了英雄,这促成了这种行为进一步蔓延,恐怖政策一个接一个,使革命慢慢偏离了其起初的目标,法国日益陷入混乱.最后拿破仑将这场反传统思潮又拉回到传统当中,先后制定了《法国民法典》等法律,步入法制时代.

2.危害程序正义——简化诉讼程序

大革命本身就是革“旧制度”的命,在雅各宾派执政后,这种反传统的做法愈演愈烈.国民公会取缔一切妨碍法律实施的表面形式,救国委员会和治安委员会的人持有空白逮捕令,就可以随意逮捕任何人.之前还有庭审过程和辩护,起诉吉伦特派以后,这些形式都被合法的取消了,公诉书变得非常简短,法庭事先就宣布被告有罪,不听辩护就直接进行判决.[ 【法】贝纳尔·勒歇尔博尼埃:《刽子手世家》,张丹彤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0,183页.]革命委员会审判速度之快令人乍舌,他们以每十五分钟七人的速度被带到法庭,只给被告人两分钟时间,经过简短的询问犯人的身份、职业以及在近期的活动便做出判决,慢慢形成了暗语:触摸斧头意味着断头刑;手摸额头意味着毙;把手伸到桌子底下意味着释放.判决也变得简易,审判丹东时,判决是在陪审员缺席的情况下宣布的.

我们不可否认,简化诉讼程序的做法可以实现高效审判,但是严重违背了大革命初期宣布的《人权宣言》,也与当今追求的程序正义格格不入,这种反传统的过度简化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证明其危害性是巨大的.因此,刑事司法需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47页.]

一是是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司法的官员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二是程序正义具有一种吸纳不满的效果,它有助于所有利害关系人接受和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尤其是使那些受到裁判结果不利对待的人减少不满和抵触情绪,并最终使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论.

(三)大革命原则在法律层面的非均衡发展

按照19世纪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皮埃尔·勒鲁(Pierre Leron)的说法,法国革命恰当地把政治归结为这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2页.]这三个词也被勒庞(Le Bon)概括为大革命三大基本原则.该三大原则在大革命前经过启蒙运动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传播,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大革命将该三大原则付诸实践.《人权宣言》第一条就确认了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博爱观在人权宣言中并没有体现,可能是因为博爱涉及的是道德层面,很难在文本中恰当的体现出来,但是在革命的实践中却在运用.有一个有趣的的现象就是,该三大原则在大革命中并非始终都被一致强调的,存在非均衡发展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从大革命前期同时注重自由、平等、博爱,自由为首;到后期只注重平等、自由,平等为首,舍弃博爱的转变.

通过对1789年《人权宣言》全文的考察,我们发现宣言贯彻了自由为首的原则.宣言第二条就将自由列为自然权利之首,而且在第四条还对自由进行了阐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显然是为了保障公民行为自由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表达自由,这是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关于平等的规定只有在第一条和第六条有涉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并宣称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君主立宪派政府吉伦特派政府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尽量不干涉个人自由和经济自由.可以这样说,“法国大革命成为了自由主义得以从梦想、渴望以及奋斗目标转化为主导型、推动性政治力量的时刻和手段.”[ 【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70页.]

随着1792年共和国的建立,平等逐渐取代自由变成大革命的首要原则.1792年立法会议下令要各地建立圣坛,刻上下列铭文:“凡属公民,均应为祖国而生,为祖国而活,为祖国而死.”(霍弗:40)1791宪法赋予近450万人选举权,权是有限制的,[ 【法】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31页.]而8月10日的革命冲破了这种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界限,“平等的革命取代了资产阶级的自由的革命.”(王养冲等:172)这意味着在国家面前,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1793年宪法把平等列在自由之前,视其为基本权利之首要权利.为什么随着革命的发展,会越来越强调平等呢?首先,君主立宪派和吉伦特派政府奉行的经济自由主义已经产生危机,民众面对通货膨胀深受其害,因此,民众开始要求人人平等,雅各宾派显然需要应和民众的需要而巩固期其执政地位,正所谓大混乱就像坟墓一样,是平等的温床.(霍弗:127)第二,雅各宾派逐渐找到了“人民”这一有点暧昧意味的词汇,并奉之为神明,并实践着“人权”,不承认平等就意味着欺骗民众,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第三,恐怖统治没有自由存在的土壤.大革命打着自由的旗号对抗高压秩序,但随着进程的加速,却不会让个人自由有实现的余地,革命要求个人放弃其意志、判断与利益.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革命政府是“反抗暴政的专制政体”.(霍弗:57)

我们从大革命前期和后期死刑判决数量来看就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博爱”在大革命过程中所经历的巨变.大革命前期,判处死刑的案子比较少,一定程度上践行着“博爱”的口号;大革命后期,政治家们一般不再提及“博爱”了,根据唐纳德·格里尔的统计,1793年3月到1794年8月,被处决的总人数为16594人.(王养冲等:481)其中85%属于第三等级,而当时全法国的人口大约是2500万.这个似乎很难理解,其实,国王之死虽然似乎排除了最后的权威,实现了公民的平等,但是事实上将法国分裂成共和国的公民和共和国的敌人,处理敌人只需要判处其死刑,站在执政者面前的是“要么选择博爱,要么选择死亡”.[ 【美】林·亨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家庭罗曼史》,郑明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62页.]恐怖统治产生了可怕的社会心理:“我们只有一个感觉,那就是自我保护;只有一个愿望,那就是保住自己的生命;我们每个人都相信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你砍掉邻人的脑袋之后,就不用害怕他会把你拉上断头台了.”[ 【法】古斯塔夫·庞勒:《革命心理学》,佟德志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65页.]人们把“博爱”抛之脑后也就不难理解了.

本文无意去探讨自由、平等、博爱的含义,但有必要稍微理顺一下自由、平等、博爱的关系.自由和平等是权利,不是权力.因为权利对应的是义务,在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同时要受到相关义务的限制,“公民自由是社会赋予每个公民能够去做不违背法律的事的权利”.[ 李宏图:《从“权力”走向“权利”——西欧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67页.]否则,“自由和平等”将陷入“自由,人们用你的名义犯下多少罪行”的悖论,生活在自由和平等的枷锁中.博爱是爱心、同情,用儒家的说法就是“仁者爱人”.自由、平等、博爱是不能分割的统一整体,核心价值是博爱,“博爱是一种连结自由和平等并表现出他们实质上的一致性的纽带.”[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82页.]没有博爱,自由心安理得地制造差别,恃强凌弱;没有博爱,平等就是光明正大的打家劫舍,杀富济贫.[ 【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中文本序》,孟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30页.]正所谓“自由之核心就是良知的统治”[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键等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11,271页.];平等源于正义,而正义包含着权利和仁爱两个要素.[ 【英】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冯克利等译,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57页.]除此之外,自由、平等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博爱,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有待学界深入探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博士研究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许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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