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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探究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使用互联网的群体也逐渐变得复杂,导致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侵害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在虚拟网络环境下处于严重无序地状态,本文笔者通过在湖南省岳阳县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调查,得以总结出协调虚拟网络中与现实世界中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的途径.

关键字: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意识

第一章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概述

一、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定义

隐私权在民法意义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隐私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1].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过来的一类新型概念.主要是用于区别虚拟网络与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是一类基于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在理论逻辑上有紧密的联系,但却又具有独特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定义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是公民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公民对其所持的观念、态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反应,公民认为他们对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代我们的生活基本上都离不开网络,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犯罪分子更容易趁虚而入.因此培养和强化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是世界网络化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

第二章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现状

一、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理解

通过在湖南省岳阳县所做的调查显示,大概百分之八十的被问卷者认为他们在网络上的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社交软件的个人浏览记录、聊天记录及其所属软件的账号及其都构成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因为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网络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未成年人的个人网络信息也在无形之中被犯罪分子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这些个人网络信息在无形之中也构成犯罪分子伸出罪恶之手的桥梁.

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监护现状

调查显示,大部分成年被调查者认为,当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如需输入个人相关的隐私资料,必须先行征得他们的成年监护人的同意,因为未成年人毕竟对自身隐私的辨别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及意识不强,总体来说,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赞同的,因为成年人在看待事情的角度上比较成熟,更够更加准确的区分善恶与对错.但是,对于百分之十的不赞同观点,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自主决定的能力的限制的考虑,毕竟一般个体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事先告知成年监护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安全提供了保障,同时,还能提升成年家长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意识.

三、提高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必要性

网络世界充满着趣味和色彩,同时也充满着大量的危险的隐患.随着网络科技的出现和其迅猛发展,对成年人的传统生活方式是巨大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信息化的社会发展,使信息的传播忽略了时间与空间这一保护屏障,使得网络不再是净土之地,而是作为犯罪分子的一种新工具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随着个人网络信息也会随之不断地进行更新,网络所具有的匿名性以及去中心性等特点吸引公民加入到社会当中来,网络环境下提高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是我国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心理的重要支持,因此,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的培育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2].

第三章提高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途径

一、应及时清除未成年人网络

知道并了解哪些构成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并不必然体现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具有完全的保护意识.对未成年人来讲,他们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弱,且他们对网络世界的许多新鲜事物强烈的好奇心理也使得他们难以避免地遭受网络的侵害.尤其是他们在利用网络进行社交时,难免会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使得非法犯罪分子通过他们的其他信息推断出来未成年人.专门获取这些信息不法分子在取得这些信息后,非法利用这些隐私信息,使得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因此,未成年人在非自用网络设备上使用社交软件后,应及时将个人的信息及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清除,社交软件上也可适当尽到提示义务,如此可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

二、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在调查结果中,学校教育对于提高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获得并不是大部分公要途径,因为大部分公民的启蒙教育都是来自于学校,因此,在未成年人启蒙教育中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常识问题可以进行同步引导,如今,不论是学校的老师,还是学生,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离不开网络的使用.例如,当今在大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老师都使用微信、 等社交软件来通过与家长联系与沟通,并布置学生们的家庭作业.因此,对于学校来说,在利用网络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时,还应引导学生与家长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3].但是对于公民,他们对其自身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产生与进一步加强主要是来自于家庭与学校,专门的设置相关的课程来引导未成年人如何正确使用网络的学校较少,并极少引导在校学生们如何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及隐私不被泄露,从而使社会整体层面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水平的上升举步维艰.因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个领域的协调,并加以完善各种制度.总之,不论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都应做好充分地为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作出努力.

三、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应该为公民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机制,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工作,例如在基层社区开办相关的普法课程、讲座,创设“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街道公告栏等.使市民能够在生活的各个角落及细节能够随时接触关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信息[4].据此,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能取得显著效果.

四、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调查显示,少部分人认为提高网络行业的自律性也是有一定必要性的.这一方面主要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性的提高,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正在或者将要被侵犯时,应该立即采取有效地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尽到义务,法律也应给予严惩.

五、完善相关立法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未成年人的一类新型权利,当调查过程中被问到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最主要是依靠什么?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成为最为赞同的一项,的确,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微乎其微.另外,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是在我国1999 年颁布的,其中第45 条第3 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行为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住所以及可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然而,这一法律规定仅仅表现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大部分相关制度还需要有一定的具体化.因此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与法规是网络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是迫在眉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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