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类有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与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方面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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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

【案情】

201 5年9月1 5日,甲县质监局接到群众,称张某正在用气瓶给群众灌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立即对充装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张某正在用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4只Y S P-50型气瓶,将其中一只气瓶倒立,再用充连接用户的气瓶,利用压差给用户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经查证,张某运用此方法给用户共充装了58瓶合计725公斤液化石油气,违法所得1 1 60元.9月28日,该县质监局以张某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属于未取得充装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拟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向张某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某向县质监局提出了口头陈述、申辩意见,但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10月19日,县质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直接送达.张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将充装液化石油气的YSP-50型气瓶倒立,并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属于未取得充装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告(县质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但在执法中应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而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分析】

一、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基本上履行了告知程序,原告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被告执法人员未经复核即以其陈述申辩内容与本案无关为由而拒绝接受,也未使用《调查笔录》进行记录,只履行告知程序,却忽视了复核程序,法院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从而导致行政败诉.其实,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早在2011年11月25日,编写的《新版质监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使用解析》-书中已明确要求,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质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使用《调查笔录))予以记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确认.

二、执法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在当前执法实践中,质监部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当事人对拟处罚事项(内容)有陈述申辩意见的,一般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一部分陈述、申辩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不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只进行简单的口头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也不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也承认其陈述申辩意见与案件无关,执法人员往往没有真实完整的书面记录交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确认,此时却忽视了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就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材料.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往往以行政机关没有对原告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且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达对原告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说明理由,此行为即为拒绝接受原告陈述、申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判定行政处罚无效.

综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缺少证据固定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使涉诉的具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处于举证责任的被动,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而败诉.因此,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建议使用统一的《陈述申辩笔录》执法文书进行规范,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复核程序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证据充分,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或避免错案的发生,对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也具有现实意义.笔者将陈述申辩笔录格式推荐给广大执法同仁借鉴参考.

陈述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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