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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金安翠

(昭通市永善县青胜乡农业综合服务站,云南昭通 657313)

摘 要:阶段随国内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所涉及到的问题更是趋向多元化、复杂化.结合工作实践,思考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相应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大农村土地承包人权保护;感召农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要点性知识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建议;完善

1 前言

土地是农户生存的基础,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走向市场化,更是大趋所向.而在多年的立法和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是时有发生.为更好解决纠纷问题的产生,为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中国相继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更加规范了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力度.但是,现阶段随国内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所涉及到的问题更是趋向多元化、复杂化,文章结合工作实践,就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思考建议,为今后化解土地纠纷问题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

2 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2.1 相应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随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村落向城镇转移为大趋所向.由此,带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更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要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我们只要努力稳定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及时完善相关的承包手续,依法完善土地承包工作,有问题及时核查,及时进行解决,以减少和预防经营权的发生.而解决类似的土地承包问题时,必须要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注意保护农户的切身利益,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2.2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人权保护

有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为更好地解决承包纠纷,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赋予了侵权的行为请求.刚出台的物权法赋予承包人以物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将指引司法机关运用物权法和债权法理论给承包人以更加充分的保护.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比单纯基于债权行使债权请求权寻求权利保护,对承包人来说,保护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优化.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功能、成立要件、保护期限和效力方面,有明显区别.当物权的权利遭受侵害以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能行使侵权的请求权.

2.3 感召农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本着维护原承担人利益的前提,尽量保护农户不流失一寸土地.实际上,这些纠纷存在的原则,很大程度上与农户法律意识单薄、法律意识缺乏,不能有效形成可认可的书面材料,或导致订立合同内容不明确.出现纠纷问题时,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有问题出现时,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矛盾产生争执,从而使农户的权益受损.由此,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关键中的关键在于在意识上给予重视,大力宣传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确保农户在关键时刻,能借助现有的法律知识,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成为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规定以下途径:1)协商,即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协商,解决争议.2)调解,即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传统的和解方式,也是通过相互的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3)仲裁,纠纷发生后,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因双方的矛盾激化,不能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解决的,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4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加强土地监管的凭证.加强承包合同订立,注意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早期已经发放的,但登记内容不全的,应注意更换或补发.发放对象错误的,可考虑及时收回,或经注销处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有规范到指定的程序,组织专门的从业人员从事证书发放登记,统一明确登记事项和登记方法,落实好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从事证书颁发的专业人员,要求有专业的从业资质,并进行专业的上岗培训.禁止一切使用空白经营证书,或自行填写经营证书的情况.

土地纠纷处理中,出现的土地调整问题,或由土地征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人为矛盾.双方如果能够通过明主议定解决矛盾,建议尽量去采用.这种方法是很好解决集体内矛盾的有效方法,我们不应给予否定和干涉.同样的其他有效的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我们都应该给予鼓励和引导.尽量避免采用大面积的土地调整来解决,法律之外的程序经过明主协定是完全可行的.但是,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能够做到及时更换经营证书.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2] 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3] 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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