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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

雷丽娟,徐国艳

(太原科技大学 哲学研究所,太原 030024)

摘 要:矛盾的“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一直是哲学界讨论的热点.很多人认为矛盾就是“一分为二”,可是这种说法太过绝对化,有的矛盾的确是“一分为二”,但也有很多矛盾是“一分为三”,甚至是“一分为多”.其“一分为多”也包括“一分为三”.这些概念在不同的领域和场合产生的层次和意义也是不一样的,不能随意替代.从不同的方面分析了“一分为二”“一分为三”和“一分为多”.

关键词:矛盾;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075-02

哲学界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争鸣已有多年,现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认为这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同一哲学问题.近几年,伴着实验科学提出“一分为多”的观点之后,又发生了“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的哲学讨论.有些人认为:矛盾应该是“一分为二”,只有这样才更加具体、深刻.有些人则认同“一分为二”,但不把它看成唯一,进而提出“一分为三”(并非对立统一关系,而是鼎立统一关系,结构为对立面“中介面”对立面,是矛盾的基本形式),但不想把它绝对化,同时也承认“一分为多”;还有些人认为:“一分为三”才是正确的,认为其可以取代“一分为二”.因此,则有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哲学论坛上,即矛盾到底是一分为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矛盾的“一分为二”

矛盾是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在辩证法中,矛盾实质就是对立统一,是对立面的统一.矛盾的“一分为二”是统一物分裂为两个对立面,这两个对立面互相依存、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前提、互相依赖、互相合作、互相转化,同时,这两个对立面又相互有差别、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对抗、相互斗争.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吸引、相互依存的联系是矛盾的统一性,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是矛盾的对立面.把矛盾定义为一种特定的关系,就是说只有有关系的事物之间或元素之间才可能有矛盾,没有关系的事物或元素之间就不可能有矛盾.但是,许多关系概括上升到哲学层面上就是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矛盾.可见,当我们按照某种预先确定的属性把其中的一种关系抽离出来时,它不是直接矛盾也会是间接矛盾.世界上的所有的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简单的事物包含着一个矛盾,复杂的事物往往包含着许多矛盾.绝对没有矛盾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矛盾.

“一分为二”是国内哲学界比较重要的观点之一.“一分为二”作为一个哲学命题,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无论是《周易·系辞》上的“易有太极,是生两仪”还是此后邵雍、王安石以至王夫之的“一分为二”,都是认为“一分为二”为事物的普遍规律,是中国古代哲学家关于对立统一这个根本规律的一种表述方式,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人们杜撰出来的.因此,作为学贯古今的提出“一分为二”,不无中国古代哲学的深远影响,但是,提出“一分为二”,就他的明确说明和留给我们的有关资料看,要更多地得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启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谈到的是辩证法,其实质是一分为二以及对其矛盾组成部分的认识.认为“一分为二”是个普遍的现象,这就是辩证法.“一分为二”是被社会与科学实践检验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总结中华民族的思维经验,以通俗语言来表述自己的观点.

不论从列宁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的观点中,均认为“一分为二”是普遍现象,是辩证法,“一分为二”这一命题能否恰如其分地和全面地表达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这个问题是可以而且应当进行研究的.至于具体表述上的差异,认为是“两分法”“两点论”或是“两重性”,这只是概念不同而已,其实质都是对“一分为二”普遍现象这个辩证法的表述,均是对立统一规律和“一分为二”的原理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后来随着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才逐渐理解,进而把握这个规律.

事物的“一分为二”例子很多,就宇宙中存在的物质实体系统来说,确实有一部分是由两个或两类元素组成,或是两极性、对称性.例如:电荷有正负之分,力学有作用与反作用之分,化学有化合和分解之分,磁极有南北之分,原子由原子核和电子组成,家庭是由丈夫和妻子结合在一起,等等都是客观存在的.

二、矛盾的“一分为三”及“一分为多”

“一分为三”是人类认识的普遍规律和基本思维方式之一.“一分为三”中的“一”指一个事物普遍可分性.但不是指一个具体的实在的物体,而是指事物的普遍性,即存在于个别性和特殊性之中的普遍性,是个别化与特殊化的坚实基础.这种普遍性是概念的主体,它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一分为三,也是讲“事物的可分性”,说明事物的组成、发展的过程,不仅有两个对立面,而且在两个对立面之间还有一个中介面,即中间状态、中间环节、过渡阶段.两个对立面再加一个中介面,也就成为三个鼎立面,因此对事物一分为三就是矛盾中介分析法.

由三个鼎立面构成的矛盾统一体是大量存在的不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以及思维领域,都具有普遍性.在儒学中,“中庸”的处事之道就是一分为三观点的一种体现;在三国鼎立时期,社会是由魏蜀吴三个国家组成的;在数学中,是由正数,中性数、负数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物理学中,原子就是质子、中子、电子所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化学中,化学键划分为离子键、极性共价键和非板性共价键三类;在生物学中,生物也不全是雌雄“一分为二”还有大量雌雄同体的或者说无性别区分的生物.在人类社会中,政治军事系统即使在高度两极化的冷战时代,也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三”的,它还存在一个处于中间的“第三世界”.在阶级斗争中,有敌、友、我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事例都说明一分为三在我们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不容置疑的.

又如关于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这就是关于矛盾“一分为三”的问题.然而如何取舍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呢?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国家与集体的矛盾,然后考虑集体与个人的矛盾,应该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先,个人利益为后,统筹兼顾、统一协调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例如:三国鼎立时期魏、蜀、吴三国之间的矛盾.简单来说是魏与蜀的矛盾,魏与吴的矛盾,蜀与吴的矛盾.但是这样单纯地考虑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考虑魏与蜀的矛盾时忘记了吴的干预,在考虑魏与吴的矛盾时忘记了蜀的干预,在考虑蜀与吴的矛盾时又忽视了魏的干扰和影响.在当时社会的大背景下,三个国家是共存于一个社会大系统中,三个国家有矛盾,国家内部也有个人矛盾,但是在遇到国家矛盾时,还是以国家矛盾为先,协调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

谈完“一分为三”我们再说一下“一分为多”,其实“一分为多”就包括“一分为三”.我们在最早研究系统的时候,就有多元素、多变量、多个下层系统、多层次的分类,所以我们对世界的解释也是“一分为多”的.根据当代科学的新成就重新去研究关于世界的本质或机制,笔者得出了由场、能量、物质、信息、意识五种依次进化而来的元素组成多元系统.由此我们知道我们不仅仅生活在一个一元或二元的世界上而是生活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上.当我进而研究意识时,发现它是由“情”“理”“意”三个元素组成的特殊系统.由此可以看出证明“一分为多”不是少数现象而是多数现象,实际上“一分为多”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宇宙间的任何事物,它要生存和发展,只能是“一分为多”.特别是宇宙间的复杂事物,它是以“一分为多”为基础和前提的.可以这样说,已有的现象没有不是“一分为多”的,未来出现的现象也肯定是“一分为多”,这是由“一分为多”背后的规律做决定的.

闵家胤就对“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做了论证,他认为一分为二是存在的,但“一分为二”不具有普遍性,而一分为多才具有普遍性.他用了很多的实例证明了他的观点.例如,他从人性出发,认为不能用“善”“恶”“自私”或者“无私”来讨论它的行为属性,因为人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从而论证了“一分为多”.所以,对“一分为二”要辩证的分析.这种辩证分析的目的就是:肯定“一分为二”的客观性,肯定“一分为二”的合理性,但又要看到它的不足,辩证的理解它.如果只讲”一分为二”,就是只讲分,不讲合,分的结果就是让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个别,不见整体,只讲斗争,不讲协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结论

笔者认为“一分为多”不是人为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分为多”与“一分为二”的关系:“一分为二”,也是一种“一分为多”,“一分为二”不是人们杜撰出来的,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讲“一分为二”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把“一分为二”看成是绝对的,不承认“一分为多”.“一分为二”本身确实存在一些缺陷,但这些问题,更多的是附加在“一分为二”之上的东西引发的,对这些附加的东西,我们要坚决抛弃,但要进行辩证的分析.这种辩证分析的目的就是:肯定的客观性,肯定“一分为二”的合理性,又要看到它的缺陷,特别是不能把它推向极端.

“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又是相互区别的,共同构成了哲学方法论的体系.如单单考虑“一分为多”,不讲“一分为二”,就不能完整地把握事物的本质特征;如单讲“一分为二”,不讲“一分为多”,就会导致考虑事情时,不切合实际.这样的说法太绝对,不圆满,都达不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的.当今社会是一个多样化、复杂化的世界,只有综合考虑各因素、各系统之间的联系,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更好推动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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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分为哪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