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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节选)》等3则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落实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引导和稳定预期,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居民消费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稳中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各类风险有序有效防控.继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把握好宏观调控的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加强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政策协调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要聚力增效.赤字率拟按2.6%安排,比去年预算低0.4个百分点,财政赤字2.38万亿元,其中财政赤字1.55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8300亿元.全国财政支出21万亿元,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10.9%,增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的公共性、普惠性,加大对三大攻坚战的支持,更多向创新驱动、“三农”、民生等领域倾斜.当前财政状况出现好转,各级政府仍要坚持过紧日子,执守简朴、力戒浮华,严控一般性支出,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为发展增添后劲、为民生雪中送炭.(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继续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大力简政减税减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壮大新动能.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集群,实施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智能产业,拓展智能生活,建设智慧社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新兴产业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实现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让群众和企业切实受益,为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加油助力.(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企业开办时间再压减一半.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决不允许执法者吃拿卡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积极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办事材料的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审查.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等问题.加强宣传推广和引导,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机构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优化营商环境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国务院、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加大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过高的坚决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聚力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十一)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启动一批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高标准建设国家实验室.鼓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融通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国家科技投入要向民生领域倾斜,加强雾霾治理研究,推进癌症等重大疾病防治攻关,使科技更好造福人民.(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改革科技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绩效评价要加快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要抓紧修改废止;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要下决心砍掉.(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

(十四)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制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改革试点,赋予更多自主权.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和央企股份制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瘦身健体,提升主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使财政资得其所、用得安全.(财政部牵头,司法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更加有效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二十二)加大精准脱贫力度.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完成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深入推进产业、教育、健康、生态和文化等扶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脱贫内生动力.强化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财政新增扶贫投入及有关转移支付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对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定贫困人口,因户因人落实保障措施.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新产生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帮扶.加强扶贫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改进考核监督方式.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确保进度和质量,让脱贫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实行限期达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开展柴油货车、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继续淘汰老旧车.深入推进水、土壤污染防治,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下降2%.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分类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完成造林1亿亩以上,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修复,扩大湿地保护和恢复范围,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严控填海造地.严格环境执法和问责.要携手行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十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科学制定规划,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坚持提质导向,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加快消化粮食库存.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和工商企业等从事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深化粮食收储、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农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改善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稳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和垃圾收集处理.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培育乡村振兴人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十八)塑造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区域发展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把各地比较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改革发展的支持.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西部大开发新的指导意见,落实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举措,继续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强对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壮大海洋经济,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今年再进城落户1300万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城镇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菜市场、停车场等便民服务设施,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加强排涝管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三十九)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大病保险救助,扩大大病保险病种.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把基层医院和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全部纳入.(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医护人员培养力度,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发展“互联网+医疗”、医联体等,把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继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疾病防控.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鼓励中西医结合.对境外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研究简化进口使用的审批手续,更好地保障群众用药可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场所和设施.(体育总局、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兑现政府对人民的承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抓紧制定推进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国务院.要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目标、有责任人.二是积极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期.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新的机构成立后,在其职责调整到位之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原职责规好各项工作;职责调整到位后,要依据新的职责及时交接,做好重点工作.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沟通协调,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切实履职尽责,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督查落实.各部门要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帮助,做好日常跟踪督办、年中重点抽查和年底总结考核,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对接,围绕《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抓好督查落实.国务院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督查工作的督查,建立督查工作总台账,定期做好对账,结合组织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和专项督查加强跟踪督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要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者要严肃追责问责,更好发挥督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切实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关于报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公领办〔2018〕1号)分工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公开内容

(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

1.食品审评审批服务指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批件)、标签和说明书样稿等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服务指南、审查结果等信息;

4.其他涉及食品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公开备案信息

5.食品的备案日期、备案企业(产品)、备案号等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6.食品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公开监督抽检信息

7.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中的有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省级局每周公布1次,市、县(区)局定期公布.

(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信息;

2.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信息;

3.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信息;

4.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信息;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

6.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公开产品召回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子邮箱等信息;

2.产品名称、注册证书(批件)号、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信息;

3.责令召回的原因、起始时间等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开载体:省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

(七)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信息

1.根据《行政处罚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发布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①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的;

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的;

③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4.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信息.

5.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①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②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③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

公布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省、市、县(区)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信息产生部门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结合实际,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及时公布、更新;推动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适时对主动公开事项进行梳理,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

(二)完善公开方式.在充分发挥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主平台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公开渠道,灵活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海报、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公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开展督查评估.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和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处室和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及本部门政府网站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通报评估结果.

(四)强化监督问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形成惩戒合力,根据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是指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信息.该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包括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推行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慎认定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发布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和本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发布及惩戒工作.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发布、惩戒及其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因提供虚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十)篡改经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

(十一)存在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受到行政处罚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申请期限截止以后列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列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黑名单”的认定,生成初步名单信息,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履行公示程序;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公示.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或政府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将本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更新.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链接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

第九条:“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后,由相关机构填写“黑名单信息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录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专栏,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书面告知同级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监管部门.

第 十三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在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各类协会不得聘用其为工作人员;对已取得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其资格;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

(五)对严重失信者在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从严从重处罚,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发行企业债券、进口关税配额、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四)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新增项目、政府供应土地、办理通关业务等事项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五)在给予政府优惠、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以及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黑名单”公布不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黑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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