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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押金竟是16660枚硬币合法表达不满合法吗?

据《成都商报》报道,潘老师全职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今年9 月上旬,她在向校方提出要求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选择了离职.随后,校方在10 月补齐了她的工资,但是还差一笔5000 元的押金未补齐.“这笔押金是以前工作期间,从工资里分5 个月代扣的.”潘老师以工资条证明校方以押金的形式代扣过自己的工资.当地劳动局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校方在未来的5 个月分5次陆续返还押金,每次返还1000 元.结果,让潘老师意想不到的是,押金却是以硬币的形式发放.

杜伟律师,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川省总工会维权顾问.

用人单位以收取诚信保证金为由,从员工工资内代扣诚信保证金,这样做合法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要求,这家培训机构收取“诚信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押金”“保证金”或者是其他类似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据此,教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应当说是符合事实的.

从维护职工权益的角度看,“硬币事件”还能带来哪些启发?

“硬币事件”的发生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用工单位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还需要提高.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认为,自己的做法是一种“合法表达不满”的行为,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分次向劳动者返还“诚信担保金”的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本案中,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导致了用人单位没有承担任何违法成本.

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实质上仍然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离职教师没有尽到诚信义务为由,故意采用硬币方式发放“诚信保证金”表达不满,教师只能被动接受.

如果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确实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如何维权?

在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如果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行为使其受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的管理权和第三十九条赋予的解除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因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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