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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法律监管

摘 要:迅速发展的影子银行体系虽然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积极帮助作用,但其发展所累积的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及金融风险也不断凸显,它已经对中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准确界定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和影响,发现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漏洞、行政财务控制过于严格、行业监管模式缺失有效监管及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等问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法律监管制度,借鉴发达国家影子银行法律监管改革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影子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适度放宽行政财务监管,建立功能监管为主轴与法律监督制度和制度体系的配合,加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关键词:影子银行体系;风险;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9.059

1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基本界定

1.1影子银行体系及主要风险

影子银行系统是一个不受传统商业银行系统影响的信用中介系统,从事类银行金融活动.包括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其他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和私人贷款等,其不受监管或监管较少.其主要风险:首先,影子银行系统与传统银行面临更严重的期限错配,这意味着流动性风险更大;其次,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相比具有更明显的顺周期性,增强了系统性风险;最后,高度相关性增加了金融体系组成部分之间的金融风险.宏观层面看,影子银行体系跨境流通资本一旦产生外部冲击,国际资本流通会面临危机,引起危机在国际快速传递.

1.2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影响

1.2.1引发社会问题和市场风险

民间借贷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其未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在法律层面上引起纷争的同时引发社会问题和市场风险.一方面,民间借贷者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是信息不透明加之无执法职能、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流转情况的能力.若到期资金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无法追索的情况下,有的放款人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以借款人的生命安危相威胁,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通过高利率的私人贷款将导致公司资金的恶性往复.

1.2.2向正规银行系统传导风险

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密切联系,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转移到表外的方式并依赖银行信贷提供资金.正规银行对于影子银行产品的投资撑起了一把保护伞,银行的信誉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一旦出现资金不能回收或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商业银行就要偿付资金、承担风险.

2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的问题分析

中国对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监管主要是各监管机构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在中国实施监管体系的影子银行体系风险多元化和复杂化,各金融监管实体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相对分散,未构成统一的体系.

2.1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漏洞

一些目前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还有一些完全不符合现实发展情形已经过时.此外,金融领域的基本法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多是原则性和强制性的内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比较复杂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各类业务交易中缺乏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投资时只签署了一些相关的风险协议,但他们根本不了解这些产品.从法律规定来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责任,作为代理人只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制度易产生风险转嫁问题.代理人制度的不健全给执法人员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实际情况与法律情况不相称.此外,目前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由于事前的法律不明确,一旦投资失败或发生纠纷就很难追究其责任,受损失的最终还是消费者.

2.2行政财务条例过于严格

行政监督机构根据政策和文件自由行使行政干预权力.法律关注点总是倾向于如何确保行政管理发挥权力,对保护经济主体和投资者的考虑欠缺.对于行使权力的行政监管机构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提及很少,而市场参与者必须要满足或达到什么样的要求,履行该尽的义务,使得尽责任与受保护不对等.在某种程度上严重造成金融业整体创新匮乏,大部分要归咎于长期严格的行政化监管.

2.3分业监管模式令有效监管滞后

资本交易市场和货币交易市场的监管措施不能与多元化影子银行相对应.根据谁的监督逻辑、谁应该受到监督成为监管问题,监管空白或监管缺口已经出现.一方面,中国的行业监管模式无法应对跨行业的影子银行现象.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金融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很难区分影子银行的真实面目.不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导致影子银行的野蛮增长.在影子银行发展过程中发生大规模破产事件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些处理该事件的政策法规,但仍无法弥补漏洞.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不能提前预防,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是监管付出的代价.

2.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

金融消费者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参与到金融投资领域中去,从以往的简单存取款、贷款等服务领域逐渐扩大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各类影子银行领域.金融消费领域各类高杠杆性、高流动所带来的风险,增大了金融消费者所承担的资金损失风险.例如,腾讯公司通过微信红包提供的是居间合同业务,用户在绑定过程之中由于信息泄露,极易引发侵犯隐私权等问题.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的概念中不包括金融消费者,许多法规不符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需要.

3完善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的法律对策

3.1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已颁布的金融法律将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制度.首先,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避免渗透商业银行系统的风险,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系统建立了防火墙;制定与完善银行理财产品等业务交易的信息披露办法,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理性教育且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投资产品,设立专门的负责机构使得消费者有渠道可以维权.其次,保证有法可依、确定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最后,禁止行政部门的不当干预,适当有些宽度以便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随时调整,鼓励公众监督管理提高法律透明度.

3.2适度放宽行政性财务监管

监管当局为给创新主体创建良好的合作竞争环境,主动改革、放松金融创新的行政化审批制度,将创新主导权逐步交给市场,明晰产权制度、保护创新专利,激发金融体系中自发创新能力并不断提高鼓励创新政策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治理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着力于金融创新制度建设和制度环境的优化.与金融改革结合起来监管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从供需两方面做好分流,对影子银行体系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3.3构建以功能监管为主轴的协力合作

独立的监督往往表明监督的局限性和消极性.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可以与行业自律组织合作,建立合作监督.2017年7月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认,国务院将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功能性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有利于“行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的实现,可以借鉴国外沙盒监管方式,将金融监管的主轴“功能监管”列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创新方向.

4结论

影子银行体系客观上丰富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创新和转型.对于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监管要从其产生的源头入手规范其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影子银行法律监管改革的先进制度,揭示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的法律对策.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相结合改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了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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