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方面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与互联网下的监管套利风险案例分析以顺丰金融为例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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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的监管套利风险案例分析以顺丰金融为例

【摘 要】监管套利是金融监管面临的难题,监管者为之所困,肇事者因之所获,投资者为其所扰,构成了当代互联网下金融系统演化的主线之一,影响了金融秩序的内在稳定性.在我国,监管套利近年来屡禁不止,由于缺乏具体的定性和监管标准,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和产品,监管的标准不一、强度不同,催生了市场主体一系列钻空子、打擦边球的套利行为,是一次次金融乱象的重要根源,应该引起重视.本文以顺丰金融产品为例,分析了在当前互联网时代,顺丰金融“丰腾-D”系列的理财产品以及“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模式,面临的监管套利风险,并针对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监管套利 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 定向委托投资

一、案例概述

“互联网和金融息息相关”,从顺丰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业务伴随着互联网的印记,我们可以看到金融业务已逐渐成为顺丰的重点布局.一款被质疑为对赌行为的爆款产品把一向低调的顺丰金融推上了风口浪尖.2017年6月,顺丰金融平台推出的“丰腾-D”系列理财产品引发了的市场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产品受到各方的广泛质疑,此产品已暂缓上线,目前理财分析师在对“丰腾-D”产品进行改革和研讨.虽然如此,市场仍然充斥着对此款产品的性质和受托方资质的质疑看法.顺丰金融的“丰腾-D”属于资管产品,存在着突破资管业务限制的可能,同时伴随着监管套利风险.

顺丰金融平台的“丰腾-D”系列理财产品从去年6月1至6月6日,该系列产品共吸收资金900万元,成为爆款.该产品宣称预期年收益率高达4%至15%之间,以“定向委托投资”的方式,委托由“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然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此系列的理财产品是依据沪深300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益率的,因此对外而言可能存在“对赌”行为.委托方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四无”非正规机构,况且和顺丰存在关联关系.从股权关系上来看,该保理公司是顺丰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查询工商信息可以发现,此公司的企业法人是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而深圳明德的法人代表正是顺丰公司的总裁王卫.然而,“丰腾-D”系列理财产品的“交易提示与免责申明”中显示:“本产品系独立第三方作为发行人通过备案发行机构设立、发行或管理的理财产品,该第三方作为相关交易文件的当事方签署各项所需的交易文件.”

二、风险分析

金融监管套利目前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制度之间或者制度内部的差异性,以降低成本或获得利润为目的而设计的一系列交易,即各种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通过金融产品异地销售、注册地转换等方式,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一般当经济行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认为出现了监管套利的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第一,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不同形式的交易策略来实现.第二,对于实质相同形式却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一样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不一致是因为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因此不能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予完全精确的界定.

“套利”作为一种投资策略,可以保证在有些情况下获取正报酬,而不存在负报酬的可能性,也无需净投资.套利的主要特点是无风险、无净投资、或有正收益.监管套利与套利类似的是,监管套利寻找的也是市场中的非均衡现象,决定套利机会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中需要支付的交易费用.

对于顺丰金融“丰腾-D”理财产品面临的监管套利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点:

(一)产品定性无明确规范

顺丰金融产品在层层质疑的背后,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产品如何定性,定性不同则适用不同的监管条款,对于同一个产品或者业务,由于缺乏具体的定性标准和监管标准,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分歧和质疑,催生了市场主体一系列钻空子、打擦边球的套利行为.市场对于顺丰金融“丰腾-D”理财产品的定性,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界定分歧:

从以下方面而言,顺丰金融该产品与股指相挂钩,从产品特征来看,算是一款明显带有对赌性质的资管产品.此款产品可以质疑存在有变相突破资管类牌照限制、合格投资人限制和资管产品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投资股票产品属于私募类型的产品,门槛包括要有合格的投资者,并且需要私募或基金销售牌照.若以资管类理财产品对此定性,委托公司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没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或地方金融办审核提供的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牌照,并且受托资产管理中已明确标明该公司不可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面对该产品的对赌质疑,此产品是定向委托投资类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此类产品目前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网络平台上都有销售,符合合同法中定向委托投资条款的规定.这种期权性质的理财产品作为所谓的场外期权,并不存在产品设计上的问题,与交易所之间是可以签订协议的.顺丰金融“丰腾-D”理财产品属于预期收益型,并不是绝对收益,在现在央行大资管的监管框架之下,它年化收益4%-15%是完全正常的.

(二)产品模式本身存监管套利嫌疑

产品定性的分歧来源于顺丰金融此款产品“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模式,因为这类业务在推广宣传、投资者门槛及人数上限方面并没有进行特别规范,因此存在规避私募管理办法的监管套利质疑.这种业务模式早在2016年被多个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广泛应用,比如陆金所、360旗下的你财富、网信金融等,以“委托定向”投资名义,将其中的资金投向包括资管计划等资产、信托收益权在内的非标固收市场,此业务模式自其诞生开始就在法律界和金融界引发不小的讨论.“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模式,目前的监管规范很模糊,没有明令禁止“定向委托投资”不允许做,但是这种产品的业务模式本身缺乏明确规范,是存在风险的,容易引起监管套利嫌疑,从严格意义上来看,这种产品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顺丰这款理财产品的本质依然是私募基金性质,一款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的产品,企业从事基金业务,应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的,而它是在公开募集,是不合规的.

目前无论是对互联网平台的资产管理产品还是对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和产品,监管的标准不一、强度不同,会催生市场主体一系列钻空子、打擦边球的套利行为.顺丰金融此产品的风险点依旧是受托方的资质问题,倘若受托方产品类型属于资产管理类,受托方在销售资质上存在的问题难以避免,若没有在证券业协会为其备案,或是发行的这款产品不具备销售资格,这款产品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证券业协会进行及时的备案,是满足合规性的重要条件.

三、案例启示和对策建议

顺丰金融若想持续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满足产品合规性是其面临的首要任务,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看清自己在哪个场景有优势也是十分必要的.用互联网工具改造传统金融流程、机制、产品的行为,似乎可以互联网金融一言以蔽之,但在金融前面加个“互联网”不等于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的新方式兴起之时,不应被创新的表面效应所迷惑,在高收益率、高便捷性、高多样性面前,风险因素也要引起重视.顺丰金融爆款产品疑变相破资管限制,存监管套利风险,除了企业自身风险防控不足,主要原因还是我国监管套利规范不够完善,要想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维持金融秩序的内在稳定性,国家要贯彻统一监管理念、设立统一监管的执行部门、完善具体监管的措施.

(一)对产品定性范围和相关业务模式进行规范

顺丰金融产品面对种种的质疑,其核心问题是对该产品应如何定性,不同的定性方式适用不同的监管条款,因此要完善对金融产品性质的规范,从而减少监管套利风险的发生,防止企业利用规范漏洞进行套利.产品定性的争论起源于顺丰金融此款产品“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模式,对此,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在其推广宣传、投资者门槛及人数上限进行特别规范,从而会产生该模式产品存在监管套利嫌疑,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对“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模式进行规范,明确受托主体的相关行为是否应被纳入相关监管范围等问题;清查金融产品嵌套情况,摸清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属性和风险状况;严格核查利用金融产品嵌套和金融通道业务,改变投资资产属性及类别,超范围、超比例投资,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利用有关业务或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通道等行为;清查金融产品、回购交易及资产抵质押融资情况,查清资金来源和性质,核查违规放大杠杆的投资行为.

(二)银监会加强监管,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功能

顺丰金融属于互联网资管平台,对此监管层没有硬性要求,风险难以避免,银监会应该发挥第三方的监管作用,使得相关行业机构要立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创新业务制度规范及风险管理,将各类新兴业务全面纳入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发展状况与风险管理相匹配;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对结构复杂、参与方过多、链条过长的交易业务进行严查.企业也应严格执行产品说明条例,完善投资支付环节的使用,禁止利用各种市场基准漏洞进行套利的行为.

银监会要主动参与、自觉服从服务于监管协调,加强与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协调,把部委的监管政策规制置于国家大政方针部署之下,使银行监管政策与其它监管政策之间,监管政策与货币、财政、产业政策之间,达到最优的协同,以增强监管的协同效应,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改变过去不和谐的现象,使监管套利得到有效的遏制.针对监管套利、交易套利以及不当交易、不当收费、不当获利等行为实行强有力的惩治措施,银监会不仅要“强监管”,更要强化监管问责,动员全国金融机构,集中整治市场乱象,查找问题,并且以法人为单位,对照问题,自查自纠,实现组织机构人员全覆盖,业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

(三)实行统一监管,加强市场配套体系建设

统一监管正在逐渐代替分业多头监管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分业多头监管模式有其合理性,既可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用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也会造成监管体系过于庞杂,而且缺乏一致性.由统一机构实施监管权力、对不同种类金融产品执行统一标准,有利于防止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出现,减少甚至消除监管无作为和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统一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将国内已有行业监管机构拆散,而是要将这些机构统一划归某一权力部门领导之下,以便落实统一标准、明确权责机制.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市场配套体系建设,出台一致的市场会计原则和审计标准,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各种市场基准漏洞进行套利;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强化金融机构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市场风险预警机制,严密防控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规范评级机构自身业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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