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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因素以云南临沧边境地区为例

杨俊超,朱永生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云南 临沧 677000)

摘 要:在国家“一带一路”和云南“西南桥头堡”战略的大背景下,云南临沧边境地区面向东南亚的先验区建设正在有序开展.大量外资企业的涌入,创造出巨大效益和商业机会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外资企业监管、引导、文化融合等方面的问题.以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视角,从企业、行业及员工、政府及法律等方面入手,剖析在外资企业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因素,为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外资企业的政策性服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云南;临沧;先验区;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7-0250-03

不断制定利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外商投资是云南临沧边境地区脱贫的外部推手.2015年云南临沧边境先验区完成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52亿元,增长率为43.8%,外贸进出口总额41.1亿元,增长29%.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创造了巨大效益和商业机会,但与此同时,基于监管、引导功能的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却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这种情况的出现不是某个方面、单个因素短时期能够造成的,它的背后包含有许多必然的联系,牵扯着许多复杂的因素.总体而言,本文将其大致归纳为企业因素、行业因素、员工个人因素、法律及政府因素.

一、企业因素

(一)所有制因素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是一件体制内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换到了外资企业中开展却阻力重重,究其原因就在于受外资企业私有制特殊属性的影响.笔者通过对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做一简单对比分析,旨在说明所有制因素对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

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外资企业投资成分、经营方式、风险承担、经营者责任等所有制属性的影响,与传统的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第一,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来源于国外,全部资产、管理权、经营权归外资企业自己所有,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全面负责管理,产权的不同使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相比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和政治附属性,党和国家对外资企业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多停留在引导外资企业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宏观方面.

第二,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风险承担方面不同,使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受到了现实经济利益方面的阻碍.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政府负责,而外资企业则是自负盈亏、自谋发展,国家对于外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党和国家在对外资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必须以不影响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给外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这使得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空间及影响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第三,经营者的身份、责任等内在属性的不同,使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大多具有多重身份并身兼数职,既是企业的管理者、决策者又在党内担任着一定的职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是考核国有企业干部的两项重要指标,而外资企业考核管理者的主要标准则是经济指标,没有政治方面的指标,这对外资企业政工队伍建设与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四,从法律层面上看,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等未做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尊重外国投资者经营管理自主权,尊重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奉行不干预的原则,这也给外商在“是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问题上留下了“借口”.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介入度十分有限,往往扮演着“参谋”的角色,承担着 “后勤”的工作,但事实证明党绝没有因难而退、因噎废食,主动放弃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随着党加强基层执政能力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党和国家正结合外资企业经济建设,在外资企业中开创性地开展党建、团建、工会建设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二)管理因素

第一,由于外资企业来华之前大多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受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内部要素实行“西式”管理等,这使得外资企业文化具有一定的目标性、完整性和排他性.而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属于政治文化范畴,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对于外资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而言,它是一种外部强制介入式的引导与监督措施.因此,外资企业所有者非常担心,在企业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会影响原有的企业管理模式以及正常的经营秩序,甚至担心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利润权会丧失.由于外资企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还不够了解,对开展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还不够全面,有的甚至对党的工作持有偏见或敌意,所以在国家和政府要求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通常采取不配合、拒绝等方式予以抵制.中华全国总工会曾于2004 年10 月在《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中指出,“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公开点名批评的三个企业中,沃尔玛首当其冲.

第二,由于外资企业中对于人事管理非常严格,各种机制比较健全,所以对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来完善企业各种机制的需求和依赖性不大.在对沃尔玛D店人力资源部的调查中,笔者了解到:沃尔玛在沟通反馈机制方面,有草根会员、员工满意度调查、员工大会、门户开放等规定,员工有任何意见、建议和想法都可以向任何一级的领导直接沟通、交流.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加班制度方面,沃尔玛与员工签订有三年一次的正式劳动合同,能够保证除非发生“诚信问题”或“犯刑事案件”,其他情况企业不辞退员工.沃尔玛还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加班需先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再向上级沃尔玛人力资源部申请批准,才能实施,加班后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和补偿.在员工培训方面,沃尔玛有一套完善的员工培训计划,为员工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还建有图书室,供员工学习.可见,外资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较为健全,员工利益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劳资矛盾尚不突出,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不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

第三,由于以沃尔玛为代表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和壮大过程,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相对成熟、固定、统一.以沃尔玛D店为例,员工的工资定额、福利标准、社保水平等指标完全由沃尔玛总部统一设定,该分店只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上述指标做任何调整,更没有权力决定是否开展如企业党建、团建、工会建设等思想政治工作.任何活动或相关变动都必须得到沃尔玛总部的批准,而后统一在区域内各分店有计划执行.换言之,如果外资企业总公司没有要求或不同意,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在全国各地的外资企业分公司中开展,这种集权式管理模式对外资企业统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总之,一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以及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这使得外资企业所有者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存有排斥心理.另一方面,由于外资企业管理模式比较独立、成熟,各种机制比较健全,使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很难融入.所以我们在开展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前,必须准确地找到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突破口、创新点,才能克服外资企业文化因素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不利影响,实现二者共建、双赢.

二、行业及员工因素

目前外资企业涉足的行业多为销售业和服务性行业.以沃尔玛D点为例,其属于超市服务性行业,该行业的基本特征即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工作量大、劳动强度高、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环境差、工资水平低、人员流动性大,加之企业对普通员工学历和综合素质要求不高,这些行业因素及员工个人因素给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阻碍.

第一,行业因素对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据调查,沃尔玛D店目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员工的班次主要分为三种:7:00—16:00为早班,14:00—23:00为晚班,23:00—8:00为夜班,工作4小时后有1小时的工作用餐时间.由于工作需要,每名员工每天的班次不一定相同,常出现“晚倒早”、“早倒夜”的情况.由于行业性质所决定,节假日期间正是员工最忙碌的时候,员工的法定休假权通常只能通过补休或奖金补偿的方式得到弥补.另外,由于受金融危机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企业奉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人员配置比例上脱离了实际工作的需求,各部门员工人数严重短缺,有时1名员工必须负责一个部门的全部工作,甚至出现 “促销当员工用、女人当男人用”的行业潜规则.受上述因素影响,一些员工身心处于亚健康状态,少数员工还需要带病坚持工作,他们在完成好规定的工作以后通常已身心疲惫,下班后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参与思想政治工作或活动.

第二,外资企业员工的文化程度、思想状况、政治觉悟、价值观念、精神状态等方面因素,对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着非常大的影响.调查显示,沃尔玛D店73.87%的员工只有高中或中专学历,文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其政治参与意识;员工目前的收入水平也比较低,59.45%的员工收入低于1 700元人民币,使员工产生了“低人一等”的悲观思想和情绪,所以员工目前主要的关注点是如何改善生活、增加收入、尽快升职等现实问题.调查中,有的员工甚至表示:思想政治工作并不能帮助自己改变社会地位,提高工资收入,所以不感兴趣.综上所述,由于外资企业员工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活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和思政队伍的建设.

三、法律及政府因素

政府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监督者,我国法律遵循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法律政策与政府行为对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速度与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政策、规定不够明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难的一大主要影响因素.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我国针对外资企业的专门法律,目前该法只对外资企业职工的建会权和外资企业工会性质和任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在外资企业是否开展党建、团建等思想政治工作未做任何规定和强制性要求.

第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有的政府部门为加快招商引资速度,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对于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避而不谈,怕影响外商投资吓跑外资企业;有的部门认为目前劳资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对外资企业劳资关系现状过于乐观,对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不太重视,影响了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

第三,相关政策规定不够明晰.笔者就目前有记载记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查阅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两种问题:一种情况是我国目前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或意见,在涉及外资企业方面时只做了宏观的规定,没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1999年9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8条指出:“对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但对于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应采取哪些措施,怎样加强没有明确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我国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或意见,对于被执行者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依照严格执行.如:1995年11月12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这个《意见》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至于参照哪些条款、参照到哪种程度,都没有明确.又如:1992年7月20日原商业部《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要则(试行)》的文件中,没有任何条款指明商业行业中哪些产权类型的企业必须执行,哪些类型的企业只需借鉴参考.可见,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关于加强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政策和规定,外企思政工作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况.

综上所述,在云南临沧边境地区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一定共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特殊性和差异性,而我国尚未将这些特殊性和差异性在相关法律、政策上予以体现.已有的政策或意见只从宏观方面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做了“一刀切”式的规定,对于如何开展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还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外资企业以“装糊涂、耍花样、打擦边球”的方式回避思想政治工作.这种法律政策方面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宏观控制与引导,影响了党对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的思想教育与素质培养.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关于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部门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与督促力度,才能及时、有效地推进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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