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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困境和出路

【摘 要】当下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呈高发态势,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但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教育仍面临诸多考验.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针对热点问题进行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教育.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风险 困境 出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风险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改革的纵深推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类币、卡资金盘、p2p网络借贷平台等等,相继出现,其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类金融服务需求以及助推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其中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传统的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趋于减少,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案件总体上呈高发态势.据上海市检察院近年来连续发布的《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已日趋严重:上海市于2014年产生了第一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而2016年则达到105件(已占2016年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2017 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仍保持高位,且涉众型犯罪风险突出,技术风险已经成为新型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之一.

互联网金融案件的高发态势,有必要进行合适的法律风险教育.根据当下情况看,有关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主要存在以下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困境之一:受害者的矛盾心理

近年来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往往具有“庞氏骗局”的特征,集资参与人遍及全国各地,涉众地域广、人员多,社会影响巨大.典型的如钱宝网案,其首先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润,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断吸收新投资者.对于这一看似金融创新的产品,参与的投资者心态是复杂的:一方面,早期参与的投资者,从这一投资运营模式中可能是赚钱的,因此这一部分人可能不会过多思考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一部分投资者可能不甘心自己作为“最后的接棒者”,在机关对有关互联网金融机构查封立案之后,还心存幻想希望平台继续运营以回本,更有甚者,可能还会千方百计隐瞒重要信息,不配合机关调查取证.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困境之二:犯罪者高质严密的组织体系

较之于传统的金融领域犯罪,互联网金融案件往往有更强的迷惑性.涉案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上都取得了营业执照,其看上去是合法的企业,还打出“创新”、“创业”的旗号,并常常使用复杂的返利计算方式来迷惑投资者,从而达到掩盖犯罪的事实的目的.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中,企业还常会聘请具有网络、金融、证券、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与,以服务其方便地游走在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边缘.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困境之三:调查取证的困难

互联网金融案件中,涉案企业往往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却行经济犯罪之实,不断犯罪手段,借助互联网、新技术等手段,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另外,也有企业聘请一些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数据管理、维护等,定期销毁、清除相关交易记录、信息通讯等关键信息,增加了侦查机关从调查取证的困难.同时,相关涉案企业往往以“合法”的企业自我标榜,同时还会打出“创新”的旗号以吸引各路投资者.在平时工作中,相关涉案企业一般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与客户进行联络.在案发之后,涉案企业的一些管理人员,甚至还会对相关受害投资者进行心理安慰,劝导投资者不要配合机关提供证据资料,因为机关现在调查取证,正是相关证据不足的表现,如果投资者爆料,则正是上当受骗,如此等等,从而给相关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造成了相当的困扰和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主要路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案件的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有效的法律风险教育,以预防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持续高发,对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教育,以正确应对和预防各类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的持续高发:

(一)完善处置互联网金融犯罪财产法律规定,建立先进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当下互联网金融案件中,有很多具有“庞氏骗局”的特征,但受害者对责任企业的处理却存矛盾的心理.这种矛盾心理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有部分投资者存在的“自己未必就是最后一棒”的侥幸心理,对投资回本仍心存幻想;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相关司法机构如何处置投资者钱财的担心.更有甚者,部分投资者还质疑对具有“庞氏骗局”特征的金融犯罪企业的打击,可能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以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为名,却趁机为地方敛财.

因此,就国家层面来说,尽快出台统一的处置金融犯罪财产法律法规,让群众对如何处置金融犯罪资产可以看得见、看得懂.一方面,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顶层的引领和推动,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舆论引导,利用媒体大力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另一方面,要进行部际之间的统一规划,加强国家与地方上下联动互通,形成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和地方上下联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保障机制.

(二)加强常态化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持续高发,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而法律的权威,正是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民众是否能坚持学法守法,首先要以增强法治观念为前提.

当下互联网金融犯罪涉众性广,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域、不同群体之间,受害者也常伴随有“杀熟”现象.互联网金融案件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教育,也应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要坚持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互联网法律风险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投资者掌握了民事、行政及刑事等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后,才能第一时间识别出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庞氏骗局”,是否属于金融犯罪,也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出现的各类金融问题.

(三)强化技术手段,加强从业人员自我约束与管理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涉案企业或个人,常借助互联网、新技术等手段,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因此,相关国家主管机构,应该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监测预警.在国家层面,要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各类信息共享,特别是要加强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打击违法犯罪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法律风险提示.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教育的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的法律风险教育活动.

作者简介:胡行华(1978-),男,河南信阳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理论法学、基础法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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