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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与相关

摘 要:自“营改增”税改以来,现有政策打破了高校财务原有的部分操作模式,高校的具体业务以及相应领域存在政策瓶颈,使高校营改增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文章根据我国高校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部分问题,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 高校财务 税务策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8-231-02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降低行业税负,优化及完善税制,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税改举措.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对本环节的增加值征税,特点是“道道征税、环环低扣”,其灵魂是“抵扣机制”.很好地改进了营业税按营业额全额计征,商品或劳务流转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行试点,到其政策全面推开,在推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转型方面成效显著.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对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高校作为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义务人自然也不例外.现从全面推开“营改增”给高校在税务管理成本、会计核算方式、管理及开具、整体税赋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及遇到的政策瓶颈作如下分别说明.

(一)税务管理成本加大

“营改增”前,高校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税改后,高校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单独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至目前为止,尚无法在国税申报系统一并完成申报缴纳工作.两个税收征管机构重复配置,单位需接受国税和地税两个单位的管理和稽查,加大了高校税务工作量,提高了征税成本,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税改后,高校为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购的专票和普票,添置开具增值税的设备机具,安装专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环节增加了票据认证、金税盘抄报税等步骤,对开票、报税及报账等环节财务人员进行多次专项培训,纳税申报复杂性明显增加,高校的人力成本及税务管理成本加大.

(二)核算管理方式变更

“营改增”前,高校在会计科目上对“应缴税费”一级科目下只设置“应缴营业税”和“应缴营业税附加”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就能满足核算及申报税需要,“营改增”后,高校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先要设置“应缴增值税”和“应缴增值税附加”两个二级科目,然后还需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在无特殊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这样才能基本满足核算需要,如果为了方便月底对票据的核对,还需设置“机打票增值税”、“税控机滚筒票增值税”和“定额票增值税”的四级明细科目.核算工作繁琐,工作量及核算难度明显增加.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大多数综合性高校属一般纳税人,有兼营业务.例如高校的后勤集团里有商业、饮食、接待、酒店、运输、修缮及停车管理等业务,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来,这就要求高校变更核算方式,对于兼营可简易计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经济事项分开核算,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开核算,避免因核算上无法划分,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者从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了高校整体税赋.

(三)管理要求提高

增值税从种类上分为专票和普票,专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不同限额的审批权归不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增值税的领购、保管、填开、冲红及作废等方面的要求均比营业税严格和繁琐,还增加了认证和抵扣环节,不论本单位有多少个开票终端,每个月月头均需抄报税全部完成后才能开始本月的票据开票工作.高校是的管理方也是的接收方,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增值税电子正在各行各业中迅速普及,这些新事物的产生,不仅要求财务人员有方法有手段分辨增值税纸质专票和普票的真伪,也要求核算工作上有方法有手段杜绝增值税电子票据因可以网上重复打印而导致的重复报销问题.

增值税因其具有的抵扣功能,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虚的行为,最终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国家主管部门因此将虚罪写入我国《刑法》.高校未纳入“营改增”试点前,一些高校管理者觉得增值税犯罪离我们距离尚远,但近几年因增值税专用引起的行政及刑事风险逐渐引起高校管理者的关注,高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四)整体税赋未下降

综合性高校单位规模较大,随着“营改增”税改的深入和校内应税增值税业务覆盖面的扩大,应税年销售额基本都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原交营业税的税率多为5%或者3%,按税款的11.5%计算缴纳附加税.这些高校因其业务体量大,往往开始“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早,部分高校自2012年就已开始被纳入试点单位,从开始试点到2016年12月21日财税[2016]140号文件出台这期间,高校教育辅助服务及科研服务等均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税款的11.5%计算缴纳附加税.虽然增值税政策允许抵扣,但是高校对外提供的很多技术服务为智力付出,例如软件设计、勘察监测及很多文科类的研究,这些项目经费的列支多为人力成本、检测费或差旅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难度大,无抵扣额或者抵扣金额较小,这类项目取得的科研收入恰恰占了高校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的大部分,因此与原来缴交营业税相比,高校整体税赋未降反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师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

当然,随着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出台,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此规定虽然解决了高校的这部分业务抵扣难的问题,但是目前很多高校的后勤集团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还在摸索阶段,触及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这个背景下,后勤集团就算是独立核算单位,因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税务部门无法办理独立的税务登记,其税款只能由学校大财务代为归集缴纳.后勤集团涉及的交通运输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及不动产租赁等,原营业税征收税率分别为3%、5%、5%和5%,“营改增”税改后,增值税税率分别变更为11%、6%、6%和11%,虽然也有抵扣政策,但是往往因未能及时取得符合要求的抵扣联等原因而没有抵扣.例如后勤集团修缮中心主要收入为向校内或者校外个人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多付出的是人力成本,而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再例如后勤集团饮食中心多为中餐服务,采买的各类生鲜食材无论是从菜市场购进还是农民送货直供,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也就没有了抵扣额,税赋与之前的营业税相比,没有降低.

(五)遇到的政策瓶颈

高校目前执行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税务部门现有税务政策是以企业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为制定前提,这使得高校与税务部门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例如高校科研往往时间跨度长(有的项目时间跨越几年),存在分期收款、先借票后收款甚至科研结题后仍未收到款的现象.按照现有税务“以票管税”的政策,开具了次月初就必须缴纳税款,否则通过网络后台锁死单位的开票软件,不能开出会影响学校教学及科研的正常开展,高校只能在尚未作收入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税款,增加了高校的税务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科研的发展.

除此之外,因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同,国税部门布置给高校填报的部分报表与高校的科目设置及报表结构均不相符,造成高校填报困难.例如高校的基础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而税务部门需要填报的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流量表,例如税务口径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利润、资本公积及盈余分积等明细栏在高校科目设置中根本没有.一方面高校多次将此情况向主管税务部门反映,但暂未得到彻底解决,另一方面有些报表填报任务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又会影响到学校其他税务工作的进行.一方面高校无法真实准确地填报税务部门的部分报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作为报表的使用者也无法通过报表直观地了解高校的财务状况.此为高校“营改增”后遇到的政策瓶颈.

三、高校“营改增”后的几点思考

(一)国税部门应针对高校特点明晰政策搞好服务

国税部门应针对高校的业务特点,完善“营改增”政策,明晰高校本部及后勤集团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将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及会计核算方法纳入其财务状况信息采集体系,在其国税各信息系统里增设“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使系统里备选的报表格式与高校的相符,方便高校各类报表的填报,同是也提高税务部门对高校财务状况分析的准确性.

加强对高校的税务辅导,除一般意义上对增值税政策的宣讲外,还需对高校的管理、核算方式及合同签定里的注意事项进行事前提醒或指导,对高校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工作,从税务管理角度结合高校实际进行切实有效的税务辅导,从服务角度出发,为高校的税务规划出谋划策.

(二)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

近几年,高校财务管理和国家的税务新政策不断出台,财务工作手段日新月异,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这都要求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必须更新快,教职工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知识必须提高.高校财务人员可能刚刚学会分辨纸质增值税专票和普票的真伪,马上又要学会如何分析增值税电子的真伪.因此高校自身必须加强学习和培训,不仅让财务人员把增值税知识学通学透,而且还要向全校的教职工普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知识,在增强全校教职工纳税意识、丰富教职工税务知识的同时,倡导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

(三)高校应抓住税改契机,重视税务策划

在全面税改的大背景下,高校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状态,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及税务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及时调整财务管理模式,例如在原由总会计师负责全校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增设总税务师岗位,负责全校的税务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税务策划、合同中涉税务款的审核、财务人员税务知识的培训及税务工作的指导等工作.根据高校自身纳税特点,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理顺计税纳税流程,做到制度完备、流程规范.切实提高高校税务管理水平,在保障国家利益并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学校利益最大化.在准确计算缴纳各项税费的基础上进行精准有效的税务策划,对经济事项选取最优计税方案,让税务工作服务于教学与科研,服务于教职员工,服务于高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斌.我国高校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与建议.会计之友,2014(13)

[2] 李静翠.“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思考.财会通讯,2013(22)

[3] 胡服,杨春丽.我国高校“营改增”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经济师,2016(8)

[4] 《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相关法规.

[5]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3年修订).财教[2012]488号

[6]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年修订).财会[2013]30号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财务部 湖北武汉 430072)

(作者简介:王剑,武汉大学财务部,研究方向: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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