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跟吴炯新思维催生经济新法方面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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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炯新思维催生经济新法

◎本刊记者 王建华 余玮

她是当代中国仲裁制度改革倡导者,也是我国竞争法立法的倡导者与主要起草人之一,她的贡献填补了国内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和立法制度的空白.她赫然的学术功底,甚至掩盖了自己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官员的角色背景.

与塔内的学院派法学家不同,长期在政策研究和经济管理部门任职的她的法学课题来自实践,进行法学研究的动力也来自对国家法制建设现实问题的回应.让人感动的是,她当年在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上,不问名利,一直努力通过自己独到的工作实践与经济法研究获得真知,服务经济社会,为深化经济改革保驾护航,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走近耄耋吴炯,就似走近一座法学高峰.她笔耕极勤、著作甚丰,不少法学著作至今仍有学术和法学实践的指导意义,她的许多学术成果成为经济法学一个又一个成功的学术坐标,许多法律在她的不懈推动下最终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全民意志的体现.今天,她仍然情牵经济社会的法治环境建设,深情关注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老人的讲述,复活了那个年代的经济记忆,也为当下和未来的经济活动提供有益的启迪和借鉴.记者要做的是,试图再现和还原这一历史时期重要经济事件或经济决策出炉的台前幕后,重温那些不应被遗忘的历史细节或侧面.在记者眼里,吴炯不单是一个严谨、正直、有良知、敢于向既得权力开刀的法学界改革者、先行者,而且还是一个情浓义厚的诗人.

为仲裁法的出台鼓与呼

1994年8月31日,北京人民大会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时,吴炯有些激动,毕竟这部法律的推动与起草自己付出得太多太多.

“仲”,地位居中;“裁”,衡量、判断.仲裁,居中公断.仲裁俗称“公断”,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986年,吴炯由国家工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调任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当时的商事经济合同仲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统天下(涉外仲裁除外).在工商口对经济合同仲裁“大权在握”的鼎盛时期,吴炯在调研中发现我国行政仲裁体制的种种弊端,思考着中国现代合同仲裁如何走向未来,认为仲裁应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样才能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纠纷.

吴炯回眸这段往事时说,她任职国家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所进行的行政仲裁是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该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因而,当时行政仲裁的权限很大,除了要负责《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几类合同纠纷的仲裁外,国家又通过专项立法将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小型企业租赁等经济纠纷仲裁也都交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来管,而且新的专项规定,还确定仲裁协议仲裁时有终局裁决权,甚至在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作为中方法人的,其经济纠纷的仲裁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工商行政仲裁.

当时,吴炯跑了不少地方进行调研,也在全国工商系统年会上召集各地工商局座谈仲裁工作,越发感到中国仲裁的问题很严重,便向局领导建议改革仲裁程序和主要环节,如仲裁协议、仲裁员的任命、开放规则等,通过专项法律或法规解释进行技术处理,逐步使经济仲裁向现代仲裁制度靠拢,但没有得到领导的支持.“有人曾直言不讳地要我放弃对仲裁制度的改革,甚至停了我的车,一度使实地调查只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尽管这样,我依然还是勇敢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且努力推进.”吴炯说,现在回顾自己走的每一步,也只是对过去的困难报以轻松的微笑.

199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法学院成立大会,吴炯作为老校友应邀出席.“大会之后进行了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我谈了我国仲裁当时的现状以及如何进行改革的想法,我的发言得到了大家的热烈鼓掌,都积极支持我往前走、进行改革.这是我第一次提出仲裁改革的思路,我自己也作好了挨批的准备,毕竟和领导的意见不同.研讨会后,《法学》杂志主编要我把发言写成材料发表,但我未答应,而是写了一个书面意见‘国内经济合同改革的几点建议’,上报给国家工商局领导,但未得到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我在《法学》和新华社《动态清样》发表了‘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向何处去’一文,正式对外发出了改革仲裁制度的意见.”

法学泰斗张友渔见到了新华社《动态清样》后,支持吴炯关于仲裁改革的创议,亲笔致信国家工商局:“我基本同意吴炯同志所提建议.她可以经过正式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改正其中弊端,并由国务院提议,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的仲裁法.”

后来,几经辗转,吴炯找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可以把仲裁立法列入计划,但法工委称当时有很多立法任务,暂时还排不上仲裁法.随后,她找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其介绍了国内外仲裁制度和我国仲裁发展需要,请求把中国仲裁立法问题研究列为国家科研项目.几经努力,仲裁立法问题研究被确定为1992年到1994年国家科研项目,且顺利完成,起草了仲裁法草案,并通过了项目成果鉴定.若不是她在合同仲裁改革问题上的先见之明和锲而不舍,极富勇气地最先提出了与国际仲裁接轨的、与市场经济相适用的仲裁制度的设想,并向决策高层提出仲裁法的立法建议,争取立法调研课题,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和仲裁法的问世不知还要推迟多久.因此,有人称她是勇于革掉自己“乌纱帽”的改革者.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仲裁法正式颁布.随之,吴炯编著的《仲裁法实用问答》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着力仲裁法的贯彻实施.“那些昔日阻碍过我的事业的人,在后来却纷纷对我送以鲜花和报以真诚的掌声.我对他们没有丝毫的怨恨,因为所有的事情都过去了,再者仲裁法已经立了.能做成这些我已是心满意足,别无他求,更无须计较.”让吴炯欣慰的是,仲裁已在社会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用法管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1991年7月,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吴炯48万字的专著《维护公平竞争法》.该书的问世,使得刚走出有计划商品经济藩篱的人们耳目一新,知道了什么是市场经济,应该怎样规制市场使市场经济良性互动.这是我国第一部从法律角度比较系统地论述竞争规范及其重要作用的著述,第一次将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竞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比较完整地介绍给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市场竞争在我国的发生发展,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框架的建议.

以往很多竞争法的研究,主要强调竞争法是西方经济法的基石或“经济宪法”,在这种认识下就不可能存在独立的“社会主义竞争法”,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社会主义竞争法”研究.但是,吴炯没有人云亦云,而是进行了独立的判断和研究,力排众议,提出了与众不同的选题,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许多人曾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竞争是截然对立的,很难找到结合点.但吴炯却通过自己的研究,找到了结合的方式和途径.她认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必然是有效竞争,必然是合作与竞争,争取双赢的协同竞争,也必然是统筹发展的有序竞争.她认为,竞争法的调整内容,必须与国际有关竞争法内容接轨,在调整手段上必然也是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并用.

研究方法上,吴炯主张:要对每个问题追根溯源,做到有理有据;要通过国内外横向的比较,从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她说,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己的法学研究做到无懈可击.吴炯在研究“竞争”问题时,就开始大量查阅史料文章,找寻“竞争”最早的出处.通过查阅,发现“竞争”一词最早出现在《诗·商颂·长发》中,谓之曰:竞,逐也.之后,她翻阅大量国外资料并从马克思原著中找到了关于竞争的相应依据.她对古今中外的相关竞争理论和竞争法理论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考辩,澄清了以往的许多模糊认识,回答了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对于推进我国的竞争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很积极的意义.

吴炯认为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两手的积极作用,进行双向调节;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的长处、好的方面,抑制其短处、坏的方面;认为应综合各国竞争法要件,制定出既有社会主义特色、又能与各国竞争法相通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争法.她主持的关于“社会主义竞争法”国家科研项目很快启动,就社会主义竞争法的基础理论、社会主义竞争的调整内容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了专题研究,得到专家组的肯定.

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底施行,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4年1月,吴炯撰著的《反不正当竞争问答》一书出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问世后最早出版的诠释性工具书之一,有益推动了全民普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吴炯对反垄断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她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深化改革和加速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既对国内企业和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又让全世界投资者知道中国提供的商业环境是安全的.这时,吴炯推出了自己在病榻上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

名门之后的诗意人生

吴炯,原名孟宪云、孟爽云,祖籍是孟子故里山东邹城,家学渊源,祖辈与父辈都是知名的爱国教育家.吴炯的父亲孟世杰还是著名的历史学家,早年曾赴日本帝国大学研修东南亚文化和世界史,赴法国里昂大学学习世界史,多次参加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宣传、集会活动,与李大钊、鲁迅、徐特立等都是要好的朋友.当年的大、中学生普遍学习过孟世杰编著的历史教科书《中国近百年史》,孟世杰是最早把写进历史教科书的学者.吴炯从懂事起,父亲就一字一句地教她背诵《三字经》、《百家姓》及唐宋诗词,至今吴炯还能对《长恨歌》、《琵琶行》和许多唐诗、宋词倒背如流.

父亲去世时,吴炯才13岁.吴炯记得:“爸爸的墓地在德胜门外,当时送葬出殡的人非常多,排成长长的队,一眼望去看不见队的尾端,还有不少学生在做街祭,直到现在我才弄明白为什么有那么多师生去送爸爸最后一程,那是因为师生们深深热爱着他.”母亲是女子师范的教员,后任中学校长,与孙文淑、雷洁琼、严济慈等为友.父亲去世后,家业凋敝,五口之家的生计全靠母亲的微薄工资来维持.吴炯记得,每到农历初一、十五,自己必早早起床,迎着瑟瑟寒风赶到附近的绒线胡同的粥棚,喝上一碗寺庙施舍给穷人的稀粥,为的是给家中弟妹节省下一点口粮.稀粥虽然烫嘴,但还是要低头快喝,唯恐被同学们见到而耻笑.为了挣钱,下学后她还要去家庭富裕的学生家当家教.

吴炯从小学到中学的学习成绩一直很优秀,并以全市第二名的成绩考入北平师大女附中,因而获得全额奖学金.她文科成绩出类拔萃,初中起就曾以“云雀”、“雪子”的笔名在北平的报刊上不断发表文章.1943年,她参加了党的组织海燕社,16岁加入中国.在华北联合大学政法学院政法学系学习期间,吴炯被全校同学推举担任学生会执委、院代表和学生会党组组长,毕业后留校工作.1947年土改运动时,曾担任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田秀娟的秘书数月,老革命家的思想作风和道德风范使她受益匪浅.

后来,吴炯又到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任本科经济系第一任教务秘书兼教研组长、研究员.此后工作调动频繁,做过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农林城建司司长.1985年,吴炯接到中组部任命她为拟组建的三峡省司法厅厅长的命令后,立即赶赴湖北襄樊,当了7个月的厅长.后因成立重庆直辖市,撤销了在三峡建省的筹划,她被任命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后又调任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对于频繁的工作调动,我的态度一是服从分配,二是干一行爱一行,不只是爱,而且还要做到最好.”尽管在国家机关工作,但吴炯并没有安于当时那种遵从工作流程的安逸的工作状态,而是利用工作机会积极参与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又陆续展开了对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研究,也算是为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略尽绵薄之力”.

法律是经济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发展是硬道理,经济活动的大发展、大变化、大改组,使经济法也必然朝气蓬勃,充满无限生机,并在改革和发展中凸显自己的特点.吴炯除在经济原理上,还从较高的层次和视野论述相关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在反垄断法和仲裁法的应用经济法学上进行独立的判断和独到的研究.思想要解放、工作要严谨、办事要公正、为人要正直,这20个字是吴炯处世治学之道.“搞学问、做科学研究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业,我们要追求真、善、美.没有这些,学术就无从谈起.”

这么多年来,她一直关注经济法学领域的动态,笔耕不辍,主编主审或专著的法学理论著作达28部之多,发表过大量学术论文.她认为,当代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使经济法于当代空前繁荣,并凸显自身不可替代的特点.她将当代经济法主要覆盖面界定为三大方面,即经济整体发展原则的规制、主要调整生产经营中的经济关系、能够增值的经济关系.她认为,当代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经济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法、社会保障法等.有学者说,吴教授当年在经济法的脆弱与困难时期,掷地有声的论述至今仍字字玑珠.

这位学者型官员的法学研究,主要涉及与工作有关的竞争法(含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仲裁法(含合同)及经济法实务理论等三个方面.她工作执着,善于从实际问题中找寻客观规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作不懈的努力,她的研究精神和治学态度令人钦佩.晚年,虽然经历过肺癌和脑血栓的折磨,但是乐观积极的心态和对学术研究执着追求的信念帮助她战胜了病魔.一路走来,她持续关注曾倾注过大量心血的经济法学理论和实践领域,并就法律文本或具体实施环节还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新的建言.她在2010年1月获北京市法学会颁发的“首都法学研究突出贡献纪念奖”,2012年6月获北京市经济法学会颁发的“经济法学突出贡献奖”,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和先进个人,两获、国务院、军委颁发的抗战胜利纪念章.

直至今日,吴炯每天依然坚持读报、看书,关注学术动态,关心国家大事.她曾呼吁应高度重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并就经济安全保障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法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特征,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管理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今朝霜冷,枫叶偏红,极目处,绝无衰容.问我何事?离休身轻.但爬格子,讲次课,开次庭.晚来灯下,重捧书卷,喜吟咏,不觉三更.灵犀一点,已闻春声,任严寒早,飞雪乱,好过冬.”老人的这首《行香子·秋兴》是她个人晚年生活的真实写照.

责任编辑 王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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