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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和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

[摘 要]法学教育是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法学教育所秉持的价值取向与教学手段的运用则决定了这一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实践教学作为提高法学教育水平的重要环节,是训练与提高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关键,对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职业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全面改革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创新实践教学的方法,重构实践教学的价值理念与结构体系,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能力和素养为导向,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能力;实践教学;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8)01-0023-04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是人们在实践生活中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而并非靠理性推导出来的逻辑结果.法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是一种需要深厚法学素养、娴熟法律职业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的专门化工作.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需要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卓越的法律职业能力.[1]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职业者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内涵与外延相当广泛,主要包括“法律资料的收集与处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对司法活动进程准确判断和把握的能力、举证质证的能力、法律事务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坚守法律职业伦理与规避职业风险的能力”等.[2]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之间的关联性

法律职业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后天培养才能获得的一种能力和素质.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得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必须立足于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是为将来能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并从事法律职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培训”.[3]法律实务是一门非常精致的技术科学,“是将一整套与大众常识相区别的法律知识与技术运用于纠纷解决之中的过程”.[4]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一套解决法律事务所特有的技巧和规则,非经法学教育系统的培养与训练是无法完成从普通人向法律人转化的.法学教育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学知识的传授,更在于法律思维的培育、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法律人格的塑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法学教育是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素养的重要手段,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5]法学教育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法学教育也应当适应和满足法律职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要求相去甚远,“尤其是法学教育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同时,法学院的毕业生确实存在实践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结构慢等结构性缺陷”.[6]我国法学教育的短板,导致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质量不高,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等诸多问题,既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延缓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二、高等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社会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实践教学作为提高法学教育水平的重要环节,是训练与提高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关键,对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在实践中暴露出非常严峻的问题,突出反映在实践教学名不符实而导致法科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不足,无法与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对接.长期以来,囿于法学专业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符合法律职业内在需求的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并没有通过实践课程教学得以有效培养.

(一)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学实践课程比例偏少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实践课是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练兵场.从国家教育部门关于课程设置内容的具体要求来看,法学专业四年学习期间专业理论课程几乎占到总学分的90%以上,而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例明显不足,使得实践教学时间十分有限.这种理论课时过度挤占实践教学课时的课程安排,根本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所需的时间保证.我们无法否认理论教学对于奠定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基础性作用,因为如果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素养的支撑,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就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如果缺乏对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领悟,就无法透过纷乱复杂的法律表象去解决隐藏的内在矛盾.但是如果一味坚守理论课程的绝对优势而把实践教学视为可有可无的点缀,那么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就只能沦为一句空话.

(二)实践教学特色不明显,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技能训练不足

长期以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教学方法因循守旧,特别注重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的灌输,实践教学特色体现不明显.大多数法学院校依然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对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而单纯的知识传授或理论研究,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和法律思维的形成只能是隔空打牛.著名的教育家迈耶(Mayer)认为“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7]即使有些学校实践教学采取了案例教学、开设模拟法庭及参加专业实习等方式,但是因准备不足或管理不严等原因,学生也是走马观花应付了事,实践教学效果不佳,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收效甚微,学生并没有从这些教学活动中获得作为一个准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三)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不利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作为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主要手段,应当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形成完善的体系.当前各 学院校大多不太重视研究与探讨实践教学体系,也没有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安排合理的实践教学系统,实践教学呈现出一种凌乱的“无序状态”.[8]目前大多数法律人才培养单位还没有系统地将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纳入教学体系,一些与法律职业相关的课程“如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法律职业技巧训练、法律职业心理学、法律研究方法等课程开设的力度不够”.[9]如果依然把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陪衬,就会导致实践教学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破坏了法学教育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割裂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有机性,必然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针对性要求.

(四)实践教学质量控制缺失,无法实现与法律职业的对接

对教学过程及效果实施监控,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学实践教学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为教学质量控制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很多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控制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机制,使得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控制流于形式.而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只是获得了一些零碎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校期间又无缘掌握一定的实践操作技能,因此在就业时因内心存在自卑感而彷徨迷茫,社会认同感较不强,无法实现从校门走向社会的平稳过渡.即使有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面对真实的法律实务案件,也感觉无从下手而焦灼不安、苦闷抑郁,无法适应法律职业对法律能力的要求,也无法满足法治建设对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

三、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具体措施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该既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和深厚的学术素养,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处理纷繁复杂法律案件的丰富经验技能.然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实践已经严重偏离了设置该专业的初衷,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使人才培养的预期目标放空.要改善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就必须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封闭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机制,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导向,进一步深化法学实践课程的改革,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和方法,探索培养高端优秀法律人才的科学路径.

(一)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

目标的意义在于使行为过程按照预先设定的方向和路径发展.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确定不仅决定了教育机构在训练和锻造法律人才过程中所秉承的理念与使用的方法,更决定了其培育出的成果是否符合社会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法学实践教学是沟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桥梁,所以必须重估实践教学的价值,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结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社会的需求,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理念应当定位为: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参与主体;以巩固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以培养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为方向;以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践操作技能和职业素养为核心目标.

(二)合理选取教材

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目前,各法学院校尚没有使用专门的实践教学教材.教材对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大多数教材由于没有考虑到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特性,依然没有摆脱理论性强而实务操作技能涉及不足的固有缺陷,理论阐述啰唆冗长,选取的案例生僻怪异,缺乏较强的适用性.建议教育部重新组织专家学者,根据法律职业的执业特点,在保证教材基本知识结构完整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简明概括的语言,选取真实而完整的案例,并适当兼顾职业道德与技能的涉猎.同时,要求全国法学专业学生使用统一的教材,使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掌握相同的知识体系,以便于法律人同质性的增加.

(三)调整课程设置体系

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必须通过开展实践课程的培训才能实现,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必须调整现行的课程设置,大力压缩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等的课时,使实践课程的总学时至少达到总课时比例的三分之一,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建立科学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可将部分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进行单列,转化成案例课,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同时应从必修课中删除部分实践性不强的课程或者将其转化为选修课(比如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法等课程)”.[10]此外,可适当增设与法律职业技能密切相联系的一些课程,比如证据法学、律师实务、案例裁判研究、法律文书写作,以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并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四)创新实践教学方法

加强法律职业能力训练是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路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关键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所以,应当摒弃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根据法律实务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改革和创新多样化的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手段,激活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果.

1.组织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因其直观性与趣味性更易受到学生的欢迎,所以,应当革除以往华而不实的举例说明式的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在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专门开设几次案例研讨课.事先由教师公布一些有理论争议的经典案例及背景资料,案例的选取尽量真实且适当,并提出若干问题,要求学生课外查阅相关的资料并准备相关的文书,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与辩论,最后由任课老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同时根据学生书面材料的准备、课堂发言的质量、分析问题的路径以及案例讨论的组织与分工等方面确立教学效果的考核标准.

2.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借鉴美国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通过教师指导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处理法律问题,为学生提供一个较为真实的执业环境,让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实务操作的动力和热情,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具有方法上的优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诊所教学是一门教学的艺术,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传递着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11]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职业思维与执业技能不是靠教师的讲授获得的,而是通过法律实践的长期训练习得的.因此,诊所式法律教学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最有效的方法.各法律人才培养单位应当积极与当地的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洽谈以获取稳定的案源,以法律诊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名义代理案件,从接案到结案全程由学生参与并主导,教师辅助指导启发,但是在每个阶段指导教师都必须提前给学生布置任务,做好准备,并做好案件质量的把控.开庭时让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庭后撰写办案总结并在小组内进行交流.只有通过这样真刀实的反复演习与磨炼,学生才能在实践中逐步掌握办案的基本流程与各种类型案件的诉讼技能.

3.举办模拟法庭

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活动,由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而身临其境地参与仲裁或诉讼,使学生熟悉庭审程序并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增强了学生现场的感知能力,并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无法参与庭审活动的缺陷.因此,各法学高等院校必须革除以往以比赛获奖为目的的模拟法庭表演走秀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到法院实地旁听庭审过程,由指导老师甄选一些真实而富有学理争议的案件,合理分配角色与任务,由学生独立撰写法律文书,收集诉讼材料,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参与者庭审前不得见面更不得协商.庭审中学生要充分进行抗辩并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决.为了增强模拟法庭的实效性与影响力,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及法学教师进行指导或参与角色扮演.同时,加强法学院校与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院校合作,法院可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直接在校园审理,让学生真实感受并体验庭审活动.

4.加强法律实习

法律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并熟悉执业环境的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但是由于受到实习条件的客观限制,这一实践环节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必须改变以往走过场式的实习,切实加强实习的效果.应该合理安排实习的时间,避免与学生考研、找工作等事务安排相冲突.同时,应当建立实习基地,使实习活动能够常态化和规范化.法律实习中学生不应只是做打印复印、装订案卷等简单辅助性的工作,法院、检察院在办理重要、疑难案件时,可以让学生参与讨论,积极充分地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参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支持公诉,参加法院的庭审、合议庭的评议、撰写裁判文书等实质性的工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也可以在不同部门与科室之间进行轮换,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熟悉不同的案件类型与办案流程,为即将正式执业做好铺垫.

(五)优化师资结构

目前,阻碍有效开展实践教学的瓶颈之一就是实践性师资的缺乏,大多数法学教师理论教学科研功力深厚而法律执业经验和技能不足,自然无法给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只有通过建立“双师型”教师(指既是高校法学教师又是执业律师)来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才能弥补法律人才培养的机制性缺陷.因此,各法学教学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鼓励法学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到司法部门挂职锻炼,为实践教学积累实务工作经验.同时,应当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担任校内实务导师,由他们讲授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与理论导师相互合作,扬长补短,建立双导师制,共同制订培养计划,为学生提供专业学习和实践技能指导.

(六)改革考核方式

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与学习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证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前提.对法学实践课程学习的考查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综合考查方式,同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考核,并在所学课程知识中提炼出可以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内容.对于实践课程的考核,也应该设置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的内容包括知识学习能力(基础知识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知识运用能力)、实践运用能力(动手能力、操作技能、发现问题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个人素质(道德品质、沟通交流能力、心理承受能力)”.[12 ]

四、结语

“法学教育承担起引领时代法律思想走向,提升整个社会法治素养的责任;法学教育承担起构筑社会伦理体系的责任;法学教育承担维持社会主流价值的责任”.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决定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离不开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需要不断反复磨炼和塑造的过程,也是长期训练和经验积累的结果.诚然,仅靠在学校阶段的短期培养,企图造就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人是不现实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教育就应该推卸自身的责任.至少,革除目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固有的缺陷,积极探索与创新教学方法,搭建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缩短法律新人初次处理法律实务的阵痛,承载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培育的期许,是法律教育工作者无法回避的社会担当.

[ 参 考 文 献 ]

[1] 陈京春.论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律职业能力教育[J].法学教育研究,2011(1). 

[2] 袁碧华.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高教探索,2013(5).

[3] 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A].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唐力,刘有东. 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

[5]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

[6] Mayer R.The Elusive Search for Teachable Aspects of Problem Solving[M].US:Plenum Press,1987:327.

[7] 唐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

[8] 李燕,王路.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4).

[9] 李国庆.论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2(2).

[10] 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15.

[11] 袁碧华.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高教探索,2013(5).

[12] 徐显明.法学教育的责任[J].中国改革报, 2007(6).[责任编辑:钟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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