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研究类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跟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有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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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摘 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对于正在发展的农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的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量不够充分,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有:供应的农村公共产品主体相对单一、农村公共资源缺乏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供给责任划分不合理等.我们要针对所提到的问题找出相应对策,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为农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7.088

1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视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情况十分重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黑龙江省农村的生活状况与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位置的影响,当前各产品供给的水平虽有所提高,但还是远远低于东部沿海地区.正是因为这种情况,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

2.1供应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比较单一

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下,供给主体比较单一.我省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主要是由政府来实现的,模式很单调.由于缺乏有效竞争,缺乏推进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推动机制,因此农村的供给数量少,产品质量差.只有政府是供给主体,这也就造成了供给市场的垄断现象.

各级政府在做决策前,总要考虑政绩,政绩是决策的重要指标.因此喜欢做收益高、政绩提高快的投入,而收益不明显的无形公共产品,往往不被看好,财政投入较少.这就造成了某些农民恰巧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多,造成浪费,而农村居民真正需要的产品却无人提供.

随着新农村的不断建设,各项工作的积极开展,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攀升,如果供给主体过于单一的话,农村居民的需求很难被满足.

2.2农村公共资源缺乏监督机制

在政府中,许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部门施行多方参与机制,在管理过程上容易出现纰漏,如果有问题突然发生,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无法找出最终的负责人,监督效率极低.根据对每个部门的多方考虑,大多数部门会把公共支出的资金进行“过滤”,这样导致相应的产品也会随着增加,直到在农民真正享受福利时,就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致使供给效率下降,同时也会降低公共资源的利用率.

因为黑龙江的大部分的村民素质不是特别高,对有些相关的资源信息了解得还不够,并且由于大多数的农民对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不了解,从而不能参与到监督决策当中.再有,黑龙江大部分地区的基层政府财务管理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假公济私、暗箱操作更普遍,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可能会发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资金浪费.

2.3各级政府供给责任划分不合理

农村公共产品因其特性,本质上确实应由政府为提供主体,但是根据统计分析近年来的供给情况,目前农民依然肩负着供给的重任.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分配职责不明确、政府所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水平过低.

(1)在农村,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缺位现象.“自上而下”的供给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农村采用此种模式必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农民的切实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中“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反馈渠道不健全,农民无法表达个人需求,即便表达了,也缺乏有效的传达机制.农民在生产方面的公共产品很难得到供给上的满足.

(2)政府职能错位.这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间职责分配不明、分工不清.根据相关原则,很多应该由集中提供的物资被转移到了地方,再由地方政府下派到基层单位,最后把责任推卸到村民的身上,导致投入资金也大幅度缩水.这些本不应该由农民独自承担的产品成本,由农民承担;由于农村的经济落后,农村居民收入普遍偏低,村集体用于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不足,供给限制在很低的水平;由于各级政府、村集体等供给主体职责不清,职能不对应,导致供给普遍不足.

3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建议

3.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是供给主体,也就是说,谁可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谁就是供给的主体.大多数人都认为由于在供给中存在正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私人供给的公共产品大多是无效率或效率低下的,而大众的利益表率是政府,因此政府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农村中各种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然而,不同级别的农村政府在财政支付上还不够完善,并且不同级别的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供给效率存在固有限制,使单一的政府供给变得没有效率或者是低效率.税费的改革更加重了农村基层政府和组织的财政负担,加深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的限制.因此,应该按照农民的需求以及公共产品的特有性质,构建多元化的、多主体的供给体系.

政府作为供给主体,在供给中承担着主要的供给责任,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应该垄断供给,因为政府在供给中也有可能出现供给“失灵” 的情况.如果只依靠政府单一供给,将会导致农供给的效率低下.因此,将市场机制合理引入到供给中来,将会实现供给的市场化.建设农村供给的主体多元化体制,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共同协作的组织供给方式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3.2 构建以农民需求为主导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凡事以人民为中心是每一个国家政策制定中心,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和农村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供给模式及发展道路.

黑龙江是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省份,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享用者就是农民,他们的需求直接影响到供给项目的意义.但单靠农民或农民组织去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是很难进行的,高昂的公共服务费用是很大的一条没有办法冲破的屏障,所以此时需要政府的投资.与此同时,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单单靠增加投资是不可行的,公共服务要满足群众的需要,就要保证民意上传播渠道的通畅,使政府所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能够真正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这样才能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市场化,也可以促使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公益组织加入农村公共产品建设道路上来,形成有效的商业化运营的模式,真真切切地保障所需的供给.所以,通过畅通农民的表达渠道,可以高效地表达农民的心声,在表达心声的同时,维护农民的权益,减少非理性的释放是十分必要的.

3.3明确各级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责任

任何组织和国家,都需要领头人,而政府就是这个重要角色的担当者,政府是任何市场运行机制的制定者,只有明确政府的主体定位,强调政府责任,才能尽量减少政府在供给中的职责和权利不对应.

为了要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好领导者的带头作用,通过制定政策、制定多元化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各方监督,才能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优势,以其先进性来适应农村的供给制度环境,推动供给的多主体供给进程,稳定秩序、实现公平.同时,供给不可出现交叉现象,要秉持原则,明确供给范围,并根据不同的层级与区域划分,使各级政府的财政各方面、各部门的关系协调一致,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将各等级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准确化,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以保证地方政府供给能力,同时应创建与之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农村的公共服务供给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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