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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全球信息交换和影响和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

■吴月刚

摘 要:我国承诺实施CRS并将于2018年9月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此六部委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全球信息交换提供了操作指引.文章分析了CRS对国内外主体的影响和国内监管部门可能的信息共享与跨部门合作.

关键词:CRS 影响 部门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0-195-02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组成,后者俗称CRS,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系,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二十国集团(G20)承诺实施CRS,首次的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务征管互助公约》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为我国实施CRS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六部委又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也同步上线.《管理办法》出台和平台上线是为履行承诺,并参考CRS和按照我国实际情况,接轨全球信息交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出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

CRS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交换的主要内容是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税收居民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实物资产的收入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的居民国税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全球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依照《管理办法》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为信息收集交换做准备.

CRS和《管理办法》实施后,受CRS和《管理办法》影响较大的主体构成和政策点评:

一是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中国人(不管是否是移民,包括违法转移赃款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不包括美国)持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金融资产的中国居民.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地区)当局,依照CRS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信息批露国内监管部门.

政策点评:这类人群(依照《管理办法》个人存量净值账户余额超过等值600万人民币的)尤其是境外持有的外汇金融资产的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实物资产的信息将依照CRS规则披露国内监管部门.依靠此类信息,第一次使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跨部门监管甚至深入的延展和溯源境外金融资产的获取来源、输出渠道和外汇合规等信息成为可能,为监管部门依规监察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同时给了意欲违规转移匿藏外汇金融资产的人群一个警示.

二是已经移民的中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和已经取得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若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持有金融资产,经过中国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调查结果在留存存档后,相关数据也将被批露给对应的移民国家.

政策点评:金融机构经过尽职调查,确认这类人群境内金融账户信息,为他们以后合法转移境内财产提供了依据和信息便利.

三是在境外设有并通过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中国居民.中国人在境外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设有壳公司,并通过壳公司在银行等金融公司开户持有金融资产,或通过壳公司账户来进行理财和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中国高净值人群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资本运作记录信息,在CRS实施后都将被如实披露.

政策点评:首先,壳公司控制人(境内居民居多)在境外设立壳公司的合法性和境内实际控制人对壳公司资金注入的合规性问题都存疑,注入壳公司的资金来源不排除境内外汇资金违规注入,也不排除壳公司的投资收益外汇滞留境外,逃避外汇监管.信息交换与共享为监管部门监察利用壳公司投资理财,规避外汇管理提供了可能.

四是在境外已购买人寿保险的中国人.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预期,一些国内高净值人群通过不合规渠道配置境外外汇资产,购买境外(如香港)外汇人寿保险(尤其是投资收益类别)是其中重要样式,这部分境外外汇人寿保险的信息会被披露.

政策点评:有关规定禁止境内居民购买境外人寿人身保险,购买境外人寿保险违反了保险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外汇管理政策,已经持有境外人寿保险的人群的保险信息,将无一遗漏的反馈到国内监管部门,这对于国内监管部门监控违规投保信息和堵塞投保境外保险管道提供了可能.

五是已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中国富豪.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财富的积累,相当数量的富豪为保全家族财富永续传承已经在境外设立了或正在考虑设立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这些法域此次都成为了信息交换的缔约方,设在这些法域家族信托的详尽信息如家族信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即财产授予人)、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受益人等信息将要被交换并披露给国内监管部门.

政策点评:中国富豪设立境外家族信托一直是一个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一个隐晦的敏感话题,其中涉及家族隐私和财产获取正当性,更涉及财产转移、国内产业向外转移、逃避国内税收和逃避外汇管理的诸多问题,CRS实施后,中国富豪在境外设立的家族信托情况将一览无余,国内监管部门将首次掌握境外家族信托的详尽信息,其中蕴含的政治和经济意义重大.

六是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人.一些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内居民采取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外税收优惠国家(地区)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并承接该境外离岸公司(通常是关联公司)来料加工等生产出口业务.境外离岸公司实际接受产品或转卖第三方,赚取产品高额差价,本该境内实体公司赚取的外汇却收汇到境外关联公司账户中,同时享受避税国家(地区)的税收减免,逃避国内税收,偷逃外汇收汇监管.国内税务部门始终把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向国内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所.CRS实施后导致这一群人在境外开立的离岸公司金融账户被批露,其中的避税和逃汇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内监管部门.

政策点评:CRS的实施对国内监管部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打击跨境逃避税,加强外汇收支监管都有重要作用,也为跨部门监管提供了信息共享基础.

CRS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多个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做好多部门协同合作,协调政策对跨部门监管有着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作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协议缔约当局和《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跨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对受CRS和《管理办法》影响较大的主体给予了关注并监测政策实施效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将使CRS和《管理办法》的政策效应充分发挥出来.

央行还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建立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的功能,建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动、结果互认、提高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共同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和人员交流往来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一带一路”创造优良的金融环境,履行《管理办法》第六章中规定的金融监督管理责任.

再者,“早在2016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署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监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数据、对出口退税、跨境税源、外汇收付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笔者相信,随着CRS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在跨部门合作下,围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辽宁大连 116001)

(责编:若佳)

信息共享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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