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类有关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和英美两国内控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比较和类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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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内控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比较和

南昌 周子欣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报告和风险防范做出合理的保证.上市公司能否真实可靠地披露其内部控制的信息,这对投资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至关重要,详实的信息披露能够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报告和风险防范做出合理的保证,让相关投资者清楚地了解企业的状况,发现投资价值或者投资风险.英国和美国是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两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开始时期远早于我国,多年的发展也使得其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更加完备.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政府的监管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不实的事件时有发生,从中航油巨额亏损、三鹿奶粉质量、獐子岛水产问题等事件中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缺乏.我国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先后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执行上来看,还存在很多披露问题和监管上的不足.所以,在了解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后,借鉴英美两国成熟的监管经验,加强对上市企业内控信息的监管对完善我国有关企业的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意义.

二、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形成过程

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的倒闭在引起人们的反思之余,也使人们意识到仅仅了解公司盈利方面的信息远远不够,公司的管理者必须对其内部控制进行披露.于是1998年哈姆佩尔( Hampel)报告应运而生,报告指出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不应只披露公司的相关财务情况,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也应对企业各个方面的内部控制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1998年《联合准则》诞生,其针对之前的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在准则中,有两条条款专门明确了内部控制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一,董事会应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且不断进行完善工作,用以保护公司的资产及相关投资人的资产;第二,上市公司至少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评估,并向其股东报告评估结果,评估内容应包括公司所有重要的内部控制活动,除了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外,还应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风险管理,但报告并没有对外部审计师审核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英国还特意成立一个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公司董事有效执行联合准则中的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1999年,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披露,该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内部控制:董事关于联合准则的指引》(即Turnbull报告)该报告总结了英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并根据总结内容对英国公司内部控制框架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为企业建立合理优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供了风向标,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的内容和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内控制度.该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英国并没有将其列入法律之中.虽然该规定并未强制规定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情况,但是却在公司上市时就做了相关规定.伦敦证交所( LSE)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列出没有遵循联合准则报告规则的条款,并说明没有遵循的原因.这种方式虽未完全强制规定,但是却成了公司上市的准自愿披露方式.之后,英国2003修订的《联合准则》以及2005年修订的《内部控制:董事关于联合准则的指引》都没有改变这种遵循原则的做法.

三、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形成过程

在美国,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到建立之后的执行,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需要对外进行披露,经过了多年的争议.197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首次提出要求上市公司向外界披露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建议,但是在当时受到了美国学术界和上市公司的强烈反对,所以美国证券交易所( SEC)只好放弃了该建议.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再次提出了要求美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建议,但是此次提议依旧无果.

直到1991年,美国才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来源于美国国会于1991年颁布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善法案》( FDICIA),法案中的其中一条条款规定美国银行必须向外界提供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并且该报告还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该报告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但是该报告的范围有限,仅仅针对银行业.一直到2002年,萨班斯法案(SOX法案)的颁发,表明了美国内部控制强制性监管的到来.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美国首次以法律手段对内部控制信息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该法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格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经由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监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但实际的具体情况却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不统一.在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比较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不尽相同,披露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统一.主要分成两类:第一,不同等级的规定与标准不统一,比如证监会和沪深两大交易所的规定不统一,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也不完全统一,具体到内容和形式上也会有所差异;第二,即使在同一层次上,比如沪深两大交易所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信息披露形式化严重.虽然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愈发严格,但许多上市公司仍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当作“走过场”,大部分公司的报告内容都是泛泛空谈,不能将实质性的信息有效地传递给投资者.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比例不高.2012年,在纳入实施范围的853家上市公司中,有278家(32.59%)的上市公司未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披露,608家(71.28%)的上市公司未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情况进行披露.所以,从我国2012年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披露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例与质量并不高.

五、对于我国内控信息披露的启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英国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美国要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主要是为了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以防止各大公司出现财务欺诈行为,并且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分别出具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同时承担相应的报告责任.

通过分析英美两个国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发展及特点,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得出了一下几点启示:一是要强化内部控制的市场监管作用,以市场的力量全面促进上市公司自觉的其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二是像英国一样,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一些原则上的规定,无形中加大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使上市公司对自己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愿性的披露;三是要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对于违反相关规则的主体要进行相应的惩罚,并且应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四是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增加其规范性和权威性,制定统一、完善的法规规定,用强制性的手段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信息披露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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