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与日本老年人雇佣政策相关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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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老年人雇佣政策

摘 要:本文介绍了日本老年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的递延及日本老年人再就业的政府对策,即日本政府针对老年人养老金领取年纪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在立法方面、老年人再就业渠道建立,个老年人创业上都给予政策或财政支持,这些,都极大地延缓了日本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压力.

关键词:退休年纪老年人再就业

一、日本老年人口的退休及领取养老金的年纪

1994年,日本为减缓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青壮年劳动力不足,日本政府修正了其养老金政策;2000年,日本老年人领取厚生养老金的年纪是60周岁,而更改后的政策规定到2013年提高到65周岁,及每三年提高一岁.日本老年人大多数选择了60-65岁继续工作,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正常领取养老金年龄均为65岁,日本养老金领取时间及年龄分为五个梯次,分别是2013年4月1日到2016年3月31日期间,领取年龄为61岁;2016年4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年龄为62岁;2019年4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期间,领取年龄为63岁;2022年4月1日到2025年3月31日期间;领取年龄为64岁;2025年4月1日之后的时间,领取年龄为65岁.

二、日本针对老年人口再就业的举措

(一)日本针对老年人口再就业的立法

196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老年福利法》,规定了将退休年龄延长至60周岁;1986年,颁布了《老年人就业稳定法》,主要是鼓励企业采取60周岁的退休制度;1994年,颁布了《老年人就业稳定法》(1998年实施),规定了企业都有义务雇佣老年人至60岁;2004年颁布了《老年人就业稳定法》,规定企业须分阶段提高退休年纪,最终达到65岁退休;2014年颁布了《日本再兴战略》,规定企业取消继续雇佣限制条件;扩大雇佣老年就业者的企业范围.

日本政府于2013年4月开始实施了新的《老年人就业稳定法》.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企业须取消继续雇佣老年人的限制条件,使有意向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工作到65岁.(2)针对雇佣老年人的企业,不管是总公司还是企业子公司,都应尽义务继续雇佣老年人.(3)对不继续雇佣老年人的企业,加大了惩处力度.

(二)日本针对老年人再就业渠道的开发

1、创建社区就业渠道,支持有技能的的老年人再次就业

日本的《高龄者雇用安定法》中规定自1986年起,在社区逐渐成立老年人职业介绍中心,即“银发人才中心”.中心把自己辖区内的60岁以上的老人,且主观愿意从事经济生产活动的老年人组织起来,根据专业、特长及技能的不同而分类,提供临时或短期的工作岗位.中心还有一项育儿帮助服务,即根据部分年轻夫妇的家庭需求,帮助照顾婴儿洗澡、接送学龄儿童上下学等.到2012年底止,在日本国内,共设有“银发人才中心”1343所,在册会员约76万人.

2、为老年人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及资金帮助

针对有意愿去创办小型企业或公司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各级市町村内的中小企业振兴会等设立了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核算、经营规划等业务的咨询和提供置业场地等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还会为老年创业者定期举办创业知识讲座.其劳动经济部门还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援服务和技术方面的帮助.在老年人“创业”企业工作的主要人群是养老金领取者,从业人员需要每周上班2-3天,工资报酬约为1000日元,接近其最低工资标准.

三、日本老年人口再就业与我国的比较

(一)老年人再就业法律法规的比较

第一,我国目前关于劳动者退休年纪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劳动保险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除了《劳动保险条例》,余下法律法规中,均没有界定普通企业职工(没有高级职称的职工)的退休年纪,可以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调整,退休年龄不能“一刀切”,通过立法,完善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的.

第二,通过立法及政策导向,鼓励国内企业录用低龄老年人就业.政府为了促进老年人继续雇佣制度的实施,对愿意继续雇佣老年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便减轻中小企业由于雇佣低龄老年人而加重的财务负担.奖励制度包括老年人转业稳定支援资金、退休年龄延长奖励资金、中高龄求职者短期试用奖励资金、老年人共同创业支援资金、雇佣特定求职人员资助金等.我国目前没有响应的鼓励政策

(二)再就业渠道的开发的比较

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正规的老年人职业介绍机构,应该着力发展老年人的就业介绍所,搭建老年人的就业平台.积极发展社区的作用,将管辖范围内将有意愿继续工作且身体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资料登记在册,根据专业、技能、工作时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社区范围内的企业或家庭需求,提供合适的工作机会.

我国目前也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社会的将面临的问题和压力是不容忽视.因此应该针对老龄化问题提出重视,并预先做好准备,且采取有力措施,制造社会舆论并在立法和理念上鼓励老年人再就业,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老龄综合研究中心.高龄社会基础资料年鑑[Z].2012.

[2]日本能率协会综合研究所.关于部分修改老年人雇佣稳定法的概要[Z].2012.

作者简介:朱宁(1981-),女,汉族,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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