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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上调恶意透支定罪量刑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相比2009年的司法解释,《决定》提高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入罪的数额门槛,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新司法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行为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又以其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决定》明确“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摘自11月2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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