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和语文人本教学原生活写作系列一:社会评论写作训练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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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人本教学原生活写作系列一:社会评论写作训练

高中生写作一般都是由老师命题,被动写作.不知大家是否深入思考过:一次完整的写作过程究竟是怎样的?是否包括对现实生活的观察,从中提起有写作价值的素材,引发自己持续、深入的思考,最后构思立意,用语言完整地表达出来,写成作文等过程?语文人本教学的原生活写作正是这样一种作文训练.它从现实生活中选择真实的事件,引导我们观察思考,然后由我们自己做主,确定主题写作.这种训练不但重视构思立意、布局谋篇、遣词造句、语言修辞等常规的写作基础训练,更重视观察能力、认识能力和思维能力等深层逻辑思维能力训练,把写作和生命成长结合起来.引导我们每次行文都用心写作,用生命写作.这样,每完成一篇作文,我们的思维水平就会有所提升,我们的综合素质就会在这种日积月累中不断得到发展,最终成为一个有独立思想和独到见解的人.我们将陆续推出这样的系列训练,欢迎你的阅读、参与,让我们一起在写作中成长.

社会评论,是对现实社会中真人真事展开评论的文章.这种文章最大的特点是取材真实,有评有论.前者要求写作必须围绕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事件来作文,不能随意虚构,不能说假话、大话、空话,所以首先要对现实生活进行仔细观察,发现有写作价值的素材,然后以此作为关注的对象,作持续、深入的思考,逐步进入后续的写作环节.后者包括评和论两部分.评,就是评判是非、真伪、美丑,这一部分体现着写作者的思想认识水平;论,就是议论、说理,这一部分体现着写作者的语言表达能力.下面我们推出具体的案例,供大家训练参考.

原生活采集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交会处,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在全国引起极大的关注.媒体称之为“昆山8·27刑事案”.事件的原委是:

21时36分,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理论.

58秒后,一黑衣男子——刘海龙(人称“花臂男”)从轿车驾驶位上下来,快步走向骑车男于海明,并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约两分钟后,刘海龙忽然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持刀冲向于海明,多次挥刀砍向他.

于海明不停躲避,就在这时,刘海龙的不慎丢落,被于海明抢到,于海明朝花臂男刘海龙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刘海龙起身欲离开,浑身是血,坚持不住,侧身躺在路边的草地上,最后不治身亡.于海明也多处受伤,但无大碍,后被刑拘.五天后,经昆山警方侦查结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免于刑责,当即释放.

事件引起法律界、舆论界和其他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

原生活观察

一、生活重现.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18年9月6日播出《昆山“8·27刑事案”始末》,我们重播视频录像,要求仔细观察案前、案中、案后的每一个细节,并了解相关社会舆情.

二、深入思考.每位学生就案件中的人物、事件、司法部门的作为和社会各界评论的是非、善恶、美丑,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思考10分钟,形成自己的看法,列出要点,准备发言.)

三、现场交流.

(一)自由发言.

1. 刘海龙砍杀案,并没有按照以往类似案件“死者为大”的惯例,对死者大发“慈悲”,让于海明获罪,而是宣判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免于刑责.我认为这一判决做得好.(唐菊萍)

2. 本案不是宝马车对电瓶车的侵害,不是富人对穷人的欺负,而是一个暴民阶层对社会秩序的公然破坏,反映了我们的社会良知还有所缺失.(周亚梅)

3. 对这一案件,我们不能只关注事件表面,而应深入挖掘背后的根源.乱闯红灯,随意违规,一言不合,相向,反映的是我们这个时代,还缺少很多美好的东西,我们这个社会还有一些黑恶势力必须清除.(邓文君)

4. 此次事件也有些舆论和法律人士主张于海明应该获刑.他们认为于海明的防卫过当,不该致刘海龙死亡.我不赞成这种观点.果真这样,这一事件岂不成了公民因行使法律赋予自己保护生命的权利而锒铛入狱的前鉴?他会给后人留下什么影响?它会给法律带来什么样的负面效应?法律应该是公民防护自身的盾牌,而不应成为维护自身权利时的绊脚石.(张靳)

5. 关于“刘海龙砍杀案”,我与大家的看法不同,我认为,这个案件不单单是对一起刑事案的判决,更为人们敲响了警钟.我始终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刘海龙最终惨死……这还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如果司法不公,对案件不能公正判决,最终损害的就不单是于海明的权益,更是法律自身的信誉.“刘海龙砍人案”让我们的法律自警.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促进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使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更加有力.(董姝睿)

……

(二)深入讨论.就发言同学的观点展开再评论.

(三)总结归纳.梳理出这次事件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原生活写作

昆山“8·27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这不是宝马车对电瓶车的侵害,也不是富人对穷人的欺负,而是一个暴民对社会秩序的公然破坏.

(2)这不是一个防卫者杀死了一个施暴者,而是一个良民用自己的挑战去唤醒法律的自省.

(3)今后,遇到暴民,我们该怎么办?是恪守法律的界限,任人砍杀,还是冒着防卫过当的风险,勇敢地起来防卫?

对上述事件和观点,你怎么看?请自拟标题,写一篇社会评论.

学生自由作文,完成后集中展示优秀作文,相互借鉴,修改自己的作文,升格提高.

习作大展台

佳作1

反击见勇法外有情情不害法

文/李思雨

江苏昆山“8· 27”砍人案,已经结案,但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的社会讨论并没就此止息.从当初的“杀人案”到“反杀案”,再到后来的“砍杀案”,众说纷纭.于海明最终也由“刑事伤人”被拘,改判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审视此案,可谓:反击见勇,法外有情,情不害法.

透过此案,我们深感在通往正义的道路上,不再是孤军奋战,因为有法律护航!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要敢于为“活着”而反击.

生活本就是负重前行,我们常常因为选择了善良,而得到灵魂的宁静,但邪恶从来不会因为你的善良而退却,我们也不能为了宁静而抱守“愚善”.

《六国论》中有言:“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此案中,刘海龙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过错在先,又借机惹事,于海明连连退避,却于事无补,反遭伤害.从国家命运,到个人生存,历史惊人地相似.

公元前两百多年,六国倾覆,秦一统天下.宋代苏洵就指出:“六国破灭,弊在赂秦.”倘使韩、魏、楚“舍一夕之安寝”,倘使“齐不附秦”,则胜负难定也!于海龙起初的退让,招来的是“推搡”变“拳击”;一再的软弱只能使“拳击”变“刀砍”,最后是起而抗争,才彰显了正义的力量,保卫了自己的生命.事后深思,我们应该为于海明敢于挑战邪恶而庆幸,我们应该为于海明勇敢地捍卫自己的生命权利而喝彩.

面对“飞来横刀”,于海明没有助长歹人的为虐之心.他的反击是一位铮铮汉子临危时展现的莫大的勇气,是对自己生命的热爱,是想到自己肩上担负着家庭的责任,一刹那爆发出来的力量.

邪恶加身,如何能惧?而古时六国国君为秦积威之所劫,不敢还手,当在于海明之下矣.

一个人要显示自己的力量从来不是靠暴力,挑战这一准则的人必然会被现代社会所不容,必然会落得应有的下场,刘海龙就是一个例证.

有人说刘海龙罪不至死,于海明应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法律规定:凡对正在实施杀人、抢劫等重大犯罪行为采取正当防卫,致使犯罪人受伤和死亡者,不予罪论.法不容情,不能因为刘海龙的死,就以所谓的“死者为大”,为刘海龙开脱罪责.这次我们应该为昆山警方点赞.

他们没有“因情害法”,感谢他们秉公执法,为法律赢得了尊严,为正义讨回了公道.

从事理上看,品性决定命运.刘海龙这次从砍人到被反杀并非偶然.据调查,刘海龙生前多次惹事,有9年是在监狱中度过的.网上评论称“花臂男”,缘于他满身的龙虎纹身,让人远远看着就害怕.而且这个“龙哥”又嗜酒斗狠,遇事总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这样的素质与当今高度文明的社会格格不入.

当然,我们也并非主张对于犯罪者都要将其反杀.中华民族能延续五千年,靠的不是杀戮.我们民族文化的核心是施仁,是行善.古人云:“善待于人,与善人行,虽不濡湿,潜自有润.”但是仁善只能对仁善者适用,守住我们的善心,为仁慈留一扇门;但同时又不能让恶乘虚而入.

回顾这次事件,从于海明的反击中我们见到勇,让不法之人心生忌惮,也从法律之外看到了情,但最终“情”没有害“法”,让遵守规则的人不再彷徨.

事实再一次证明:只有诚既勇兮又以武,才能终刚强兮不可凌!

点评文章入情入理,援古论今,力透纸背,反映出较高的认知水平.语言典雅,特别是精当的引用使文章增色不少.

佳作2

守住心灵的月亮

文/邓文君

有人说:“花臂男”被杀,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被杀.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杀人者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责.

也有人说:于海明生死时刻,奋力反击,属于正当防卫,法律对公民的生命防护不应设线,对防卫人不应求全责备.

一时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我认为,对这一案件,我们不能只关注事件表面,而应深入挖掘背后的根源.乱闯红灯,随意违法,一言不合,相向,反映的是我们这个时代,还缺少很多美好的东西,我们这个社会还有一些明月照不到的暗角.

宝马车横冲直撞,从机动车道随意转驶到非机动车道,全然无视规则;“花臂男”因为正常行驶的电动车挡了他违章变更车道,就持刀砍杀车主,毫无良知……正是这样的人充斥在我们周围的暗角,才给我们带来了莫名的恐惧和不安.

黑夜没有月亮照耀难免晦暗,晦暗没有光亮照临容易滋生暗角,暗角容易隐藏恶魔令人恐怖,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明净的月亮,就能照亮黑夜,就能驱走暗角,就能消除恐怖,就能清除恶魔,就能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令人欣喜的是,对于刘海龙砍杀案,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判决,给了社会上那些蛮横无理、无视法律之徒以致命一击.这是对流言蜚语的回应,这是对正义良知的召唤,这是黑夜里亮起的一轮明月.

这一判决,令流言不再泛滥,令邪恶不再嚣张,令黑夜不再晦暗.

《白夜行》中有这样一句话:“这个世上有两种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我们不必直视太阳,因为太阳每天都给月亮送去光芒;我们不必直视人心,因为正义就是人心.

正在崛起的中华民族就像那冉冉升起的太阳,它照亮了法律,照亮了我们“心中的明月”.只要我们人人守住这轮明月,就能让它散发出道德之光、伦理之光、勇敢之光和正义之光,就会战胜邪恶,就会驱走黑暗,就能伸张正义,就能赢得人心.

让我们在明月的照耀下欣然前行.

点评文章洞若观火,行文妙语生花.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深刻、独到,充满辩证色彩;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细致,富有远见卓识.加上文辞优美,采用比喻论证,生动形象,具有较强的文学性.

佳作3

不让“慈悲“搅乱了我们的法治

文/唐菊萍

“昆山8· 27 砍杀案”震惊了整个中国.经过舆论渲染,司法部门刑侦,法律专家说案,该案最终并没有按照以往类似案件“死者为大”的惯例,大发“慈悲“,息事宁人,让于海明获罪,而是宣判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免于刑责.

正义得以伸张,法治得以维护,也使此案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上的里程碑事件.

此案一波三折,从最初的“于海明杀人案”,到舆论渲染的“于海明反杀案”,再到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刘海龙砍杀案”.短短几天,案名的变化,凸显了国人和司法部门,对“法”与“情”的重新审视,对“情”与“理”的深刻认识,对“法律”和“法治”的重新认知.

我认为:此案的公正判决,彰显了法律的进步.

大家都知道,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所谓的“稳定”,案件的判定,大都护着损失大的一方,以此来彰显司法的慈悲.一如曾经的于欢案,儿子为了保护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母亲,毅然拿起水果刀刺向施暴者,致其死亡,最终于欢获刑5 年.此案的两审判决为什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论?原因在于,一项法律判决不仅要看它对案件本身的宣判,而且还要看它在鼓励什么,禁止什么.法律的作用不只是要惩治犯罪,更要伸张正义,引导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这才是法律的本质,这才是法治的精髓.

也许有人会问,刘海龙不是应该交给法律来判决吗?于海明杀了刘海龙是不是太过了?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于海明如果在生死关头还想着是不是犯法,想着要怎样伤他轻一点才能不被判为防卫过当,恐怕自己早被杀害了.世间能有这样的高人吗?要求被害人到生命最后一刻还想着不能还手,岂不荒唐?

所以,我们不能让所谓的“慈悲”搅乱了我们的法治,而应该通过法律的公正来鼓励义举,警告犯罪.

点评本文观点新颖,切中时弊,反映了作者对当前司法问题的深入思考.特别是把本案与“于欢案”对比起来论证说理,反映作者具有深邃的法律眼光和关心时事、善于独立思考的习惯.这些都是写作中非常重要的“软实力”.

佳作4

用司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文/周亚梅

一个威风凛凛的“宝马哥”,醉驾违章抢道,一言不合,持刀砍杀一个正常行驶、家境贫寒的“骑车汉”;一个老实能干的酒店服务部经理,反杀了一个霸道蛮横的“花臂男”.此事,在我——一个吃瓜群众看来,不是宝马车对电瓶车的侵害,不是富人对穷人的欺负,而是一个暴民对社会秩序的公然破坏,是社会良知的缺失.

刘海龙醉后驾车,公然违章闯红灯,公然暴打并砍杀群众.这是典型的暴民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是目无法纪的犯罪分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践踏.而周围群众的冷漠,犯罪同伙的怂恿,此前的一些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纵容,又凸显了当今社会人情的冷漠、良知的缺乏和法律的缺失.

回到事发现场,来来往往应该有很多人和车辆经过,旁边还有双方的朋友,为什么在刘海龙对于海明进行拳打脚踢的时候,没有人劝说,没有人报警呢?也许,早一点报警,就不会让这样的悲剧发生了,就不会有如此的一幕了.说白了大家就是怕,怕自己会摊上什么麻烦.都想着:又不是一定非要我去做,周围还有这么多人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每个人都这样想,悲剧就萌芽了.

现在的国人因为怕麻烦,而弱化了善良之心.看见倒在路边的老人,就认定他们是碰瓷者;看见受伤的人,也害怕麻烦,躲得老远.其实有这种想法并不奇怪.因为行善、救助他人,反被诬告、勒索,此类事件见怪不怪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此正在一点一点地消失;因为有刘海龙一类暴民的肆无忌惮,事后又逍遥法外,社会秩序也因此正在一点点地受到冲击.而司法中的迁就、不作为,又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在此,我们呼吁:恶风恶俗需要司法来匡正;正义人心需要司法来保障.社会需要不断进步,司法需要大胆改革.

我们需要司法铁桶一样地来维护社会秩序.这样,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走出去,才会一天比一天文明;我们生存在这个环境中,晚归来,才会一天比一天安全.这才是一个中国人最大的幸福.

点评一剂良药,可医时病.当前人心向往什么,国民期待什么,法律可以有哪些作为,小作者不避大问题,敢于“下手”.语言平实,淡中见真,淡中见深.

佳作5

法律应该成为武器而不是绊脚石

文/张靳

昆山“8· 27”案件已经结案,结果众所周知.不少网友也在发问:“若我遇到类似的情况,我该怎么做?”是正当防卫,还是任人砍杀?

在我看来,保护自我是人之本能.我们反对一味地依仗法律来过度地寻求权利,但是也反对剥夺我们依法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应该说,于海明的反击正是自身生命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该做的事情.

此次事件中,也有一批人认为于海明的防卫过当,不该致刘海龙死亡,应该入刑.果真这样,这一事件岂不成了公民因行使法律赋予自己保护生命的权利而锒铛入狱的前鉴?它会给后人留下什么影响?它会给法律带来什么样的负面效应?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法律应该是公民防护自身的盾牌,而不应成为维护自身权利时的绊脚石.

回看事发现场,刘海龙擅闯红灯,非法闯入非机动车道,醉酒驾驶,所行之事无不违法违规.从后来警方调查中可知,刘海龙曾犯盗窃、殴打他人、毁坏公共财物等多种罪行.可见,此人不法之行累累,不少网民对其死亡拍手称快,称于海明是在“为民除害”,减少了社会一大毒瘤,再一次印证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名言.

虽然说一个人平时的行为道德并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但是它往往能决定人们在社会公共评论中的立场,对司法产生制约.在世人眼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从何来?来自平时的道德修养;恶由何兹?源于对法律的忽视,积小恶而成大罪,最终葬送自己的前程.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公民行为规范的工具.社会的美好离不开个人的道德修养,更需要司法的公正来维护和引导.

所以,在此我们呼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不是让法律成为自己行使正当权利的绊脚石.拾取道德修养的法宝,从自身、内部来防止恶念和不法行为的发生.

让我们走向更加健全的法治社会!

点评文章大处着眼,细处着笔,发人所未发,加上精当的比喻,深入浅出,说理透彻.

跟我学写作

了解了上述社会生活,阅读了几位同学的文章,你有什么新的思考?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请你写一篇文章,随同我们一起思考成长.文章请发至本刊邮箱:gzsyy2006@163.com.

生活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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