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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线音乐平台版权之争

数字音乐是基于网络技术,以数字格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和下载的音乐.根据平台的不同,数字音乐可分为无线音乐和在线音乐.20世纪末,通过互联网在线试听或进行终端传输的“在线音乐”在我国出现以后,大众的音乐版权意识逐渐被唤醒.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各大音乐平台下架所有未取得版权的音乐,在线音乐正式进入版权时代.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发布的《2017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报告》,我国正版曲库规模达5000万,腾讯、百度、阿里、网易所持份额占总曲库的98%,版权争夺愈演愈烈,同时也在不断暴露问题.在这种局面下,政府层面的管控对在线音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数据来源:中国传媒大学2017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报告)

一、我国在线音乐版权现状分析

在线音乐产业的形成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数字技术突飞猛进使得在线音乐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版权规范化,平台服务走向成熟,一直以来困扰音乐产业的“版权问题”在数字时代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音乐服务商主导在线音乐产业链话语权

在线音乐产业链是数字音乐产业链的分支,无论是传统时期还是数字时代,音乐产业链都可以分为三个环节:上游创作环节、中游传播环节、下游消费环节,目前分别对应音乐创作人、唱片公司和网络在线音乐平台三大市场主体.{1}我国音乐产业在发展初期一直未探索出合理的版权运营模式,上游的音乐制作商、内容提供商在音乐领域分散经营,唱片公司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未能成为具有主导性话语权的独立力量.传统时期的产业链失衡状态到了数字时代没有改变甚至更加严重,不仅压缩了唱片公司的生存空间,还导致在线音乐产业链重心向音乐服务商倾斜.腾讯、百度、网易等位于音乐产业链的中下游,直接对接广大消费者,这些互联网巨头凭其多年积累的用户基础,逐渐掌握了在线音乐产业的话语权.版权时代的开启或许提高了各大唱片公司的地位和底气,但音乐市场仍被音乐服务商所主导.

(二)独家版权+版权转授权是目前在线音乐平台的主要商业模式

进入版权期后,各大在线音乐平台为了从源头争夺资源纷纷与国内外大型唱片公司展开合作,试图通过尽可能多的购买“独家版权”{2}的方式来增大市场份额.随着腾讯娱乐集团独家代理环球、华纳、索尼等多家优质音乐版权,阿里音乐独家代理滚石、华研、相信、寰亚的音乐版权后,平台之间对版权音乐的恶性争抢也越演越烈.为了遏制市场混乱,政府层面开始推进版权合作,各平台的商业模式从独家垄断向版权分销发展,“版权转授权”{3}成为共享音乐版权和资源的主要方式.2015年10月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签订了国内首个版权转授权协议,根据网易发布的《网易云音乐2016上半年用户行为大数据》,从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用户量从1亿迅速突破2亿,同比增长67%,网易云音乐由此跻身市场前列.版权分销不仅促进了正版化的进程,破除了独家版权对音乐传播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整合横向产业链,构建完整的音乐产业生态.

(三)版权之争的背后存在众多隐患

1.哄抬版权费用,扰乱音乐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的实质是争夺客户资源,在音乐市场中,人气歌手带来的热度和流量能够在短时间内起到拉拢用户、带动平台盈利的作用.也正是如此,这些人气歌手的音乐版权成为各大平台争抢的重点,版权费用也随之水涨船高.2017年的一档音乐真人秀节目《中国有嘻哈》一开播就引来无数关注,不仅选手们赛前和比赛过程中发表的歌曲被不同音乐平台瓜分并打上“独家”的标志,进入决赛阶段后热门选手的版权费更是随着身价倍增.各音乐平台间利益争夺形成的恶性竞争也反映出唱片公司音乐版权混乱经营等市场乱象.

2.版权垄断影响音乐作品的传播:音乐是传播的艺术,音乐通过传播实现其价值.在线音乐服务商在音乐传播过程中扮演的是“传播媒介”的作用,音乐服务商对音乐版权的垄断,不仅会使音乐产业链的中心环节发生偏移,导致上游创作环节在产业链中失去创新力和活力,阻碍音乐产业的繁荣,还可能会使音乐产业的发展方向被商业资本操控,沦为市场的受害者.

3.用户付费观念难以形成:在推动版权付费的过程中,在线音乐平台期待用户付费所带来的流量变现,然而对用户来说,丰富的曲库资源才是其付费的基础和留存的关键.企鹅智库在2015年的《手机在线音乐调查》中发现仅有19%曾为在线音乐付过费,有54.4%的用户希望最急切解决的问题就是“丰富歌曲的数量”,可见,音乐用户不愿付费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未达到付费的意愿.音乐版权争抢中的受害者正是合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用户,持观望态度的用户不愿付费,反过来影响在线音乐服务商的流量变现,形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在线音乐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大在线音乐平台的版权争夺正是国内版权意识增强、音乐生态环境逐渐得到完善的表现,但是看似繁荣的音乐市场背后仍然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音乐版权保护法律滞后

为了保护音乐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该法的施行使我国音乐版权保护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却仍然无法阻止盗版横行,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公众及音乐从业者本身对版权保护的意识不高,特别是较多侵权者通常没有意识到其侵权行为,或者音乐从业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因缺乏法律意识和行动力而维权困难.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滞后,法律不明确、立法不统一,对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分类模糊并且缺乏延伸的集体管理授权制度.第三,网络技术增加了版权管理的难度,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在技术传播面前难以发挥效力.{4}虽然《著作权法》于2012年被重新修订,但既有法律体系仍然无法与新技术环境下的产业模式完美适配,仍存在完善的空间.

(二)音著协职能被削弱

我国在1992年就成立了国内唯一负责管理词曲作者音乐作品权利及相关邻接权利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但其应有的职能却未能得到发挥.首先,音著协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缺乏权威性.国家版权局属音著协的上层管理机构,但职能范围过于宽广,无法针对音乐产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其次,在线音乐平台背后的互联网巨头凭借雄厚资本垄断音乐市场,市场优胜者所做的商业决定可能会影响音乐产业的走向.可以说音著协的职能逐渐被削弱,这显然对我国音乐市场秩序不利.再加上集体管理授权制度不完善、版权收费和分账不透明,使得理应成为唱片公司和版权使用方中间环节的音著协无法取得唱片公司的信任,大多唱片公司和音乐服务商选择绕过音著协进行合作.

(三)版权估价系统缺失

音乐版权是唱片公司赖以生存的“资产”.长久以来唱片公司仅把版权作为一种筹码性质的“商品”参与利益分成,集体打包,批量售卖,而作为“商品”的版权却又缺乏合理的定价标准.也正是如此,唱片公司在与产业链中游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进行议价时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版权价值被低估,最后取得的利益分成很难支撑唱片公司的生存.国家强制性版权保护条例的出台虽然使音乐版权价值重新得到了重视,却又带来了恶性抬价的问题,这些都是版权价值评估系统缺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另外,我国音乐从业人员对版权认知存在偏差.音乐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无形资产”范畴,资产价值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但我国音乐版权交易中普遍的现状是,版权价值全由所在唱片公司和版权购买方进行定价,这种完全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导向的定价方式很容易形成市场泡沫.

(四)音乐产业链版权利益分配不均

传统时期的音乐产业链表现为:内容提供商(唱片公司)-音像产品生产商-渠道代理商-终端销售商-消费者.在这条产业链上唱片公司占主导地位,垄断版权掌握市场,但因中间环节过多大部分利润由分销商赚取,即使盗版猖狂,唱片公司所获利润也能达到8%到12%.{5}然而数字时代的到来使音乐产业链发生了深层次变化,产业链模式变为:内容提供商(唱片公司)—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渠道商(在线音乐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终端产品—用户.在这条新的产业链上处于中下游的渠道商取代了传统的代理商、零售商,在市场中起垄断和决定性作用,同时国内消费者版权意识差、数字盗版屡禁不止、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不完善、版权分账不透明等问题仍未解决,唱片公司的利润再次被挤压.根据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数据来看,与国际发达国家60%以上的分账比例相比,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分账比例才到2%,唱片产业举步维艰.{6}

(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会公布的数据)

三、构建良性音乐版权运作模式的对策

无论是技术进步还是版权争夺都是产业完善的过程,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以上种种问题都显示出我国目前亟需一套与产业配套的版权运作模式.因此,笔者对完善音乐版权运作模式提出几点思考:

(一)法律层面:规范法律规章,严打侵权行为

行业规范需要法律进行约束,音乐版权的保护应当双管齐下,在保护相关人利益的同时严打侵权行为.首先,统一立法,完善并规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音乐版权的界定和分类,使法律运作效率跟上技术发展的速度.其次,增加侵权成本和法制宣传力度,高额的侵权代价有利于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大众的版权意识.最后,发展反盗版技术,填补我国在相关管理技术方面的空缺,从源头上遏制盗版行为.音乐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是稳定音乐市场秩序的基础,最重要的在于严格的实施,发挥法律应有的价值.

(二)制度层面:明确管理机制,完善估价体系

权威性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是行业发展的后盾,针对管理混乱的问题,应首先减少政府层面强制的市场干预,转为以产业为引导.同时,统一在线音乐许可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建立以音著协为核心的一站式集体授权管理制度,提高唱片公司的信任.此外,完善版权估价体系,使音乐版权管理方以及交易双方以此为基础对购入、出售和拥有的版权进行量化的价值估算,规范版权经营.制度的完善带来的不仅是版权的保护和产业凝聚力,更会提高上游唱片公司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地位,激励音乐人拿出更好的音乐作品,体现音乐的本质价值.

(三)操作层面:优化分账模式,平衡各方利益

政府层面对版权合作的推进促进了产业链的横纵向整合,对产业格局优化是一个好的开始,而音乐产业链重心失衡的问题,源头在于不合理的分账模式.因此,需尽快建立透明的分账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在线音乐作品的试听下载数量进行规范公开的统计和结算,对所产生的利润在各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最终会带动付费模式的形成.

结语

我国在线音乐市场乱象丛生是市场管理不善、法律缺失、分账不均等层层原因相互影响形成的,音乐版权的争夺显然是音乐生态一种极不正常的表现,在缺乏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具有市场实力的平台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就目前来看,腾讯、阿里两大网络在线音乐平台版权转授合作的达成是大势所趋,只有丰富的曲库资源才有可能拉动用户付费,也有利于将音乐服务商竞争的重点转移回到用户服务上,即使各大在线音乐平台都拥有相同的老版权,势必也会在平台化、新版权生产以及用户服务上实现差异化.通过版权之争也能看出我国音乐产业仍存在巨大空间以待挖掘,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我国在线版权管理如何对产业进行模式化调整,平衡各方利益,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资源整合,最终构建规范的商业运营模式,实现版权变现.

{1}佟雪娜《数字音乐传播价值链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3年第3期.

{2}“独家版权”是指在线音乐平台与唱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唱片公司独家授权音乐产品在指定平台试听或下载,是一种产业链的纵向合并.

{3}“版权转授权”是指多家在线音乐平台之间签订音乐版权授权协议,以单方授权或互相授权的方式共享音乐版权和资源,可以看作是产业链的横向整合.

{4}王育霖《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中国出版》2015年第

15期.

{5}王小峰《宋柯:中国唱片业的衰落之因》[N],《三联生活周刊》2012

年第5期.

{6}吴园园、李建彬《唱片业欲集体叫板渠道方:分账比例调整能否挽

救唱片业》[N],《北京商报》2012-11-16(A8).

胡雪丽黑龙江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

罗茜黑龙江大学艺术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金兆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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