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类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与促进山西省旅游融合的法律相关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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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山西省旅游融合的法律

摘 要:促进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对资源型经济的转型发展、构建多元产业体系、弘扬以“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太行文化”为代表的地方性特色文化有重要意义.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规范力量,应当在促进旅游融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山西省的地方旅游立法、旅游监管机制、旅游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因此,山西省必须进一步细化地方旅游立法,明确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必要健全和完善旅游和旅游巡回法庭制度;还需要培养广大公民的旅游法治观念.

关键词:山西省 旅游融合 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2-179-02

一、问题的提出

骆惠宁书记在山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提出:“要将我省打造成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楼阳生省长在2017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上提出:“大力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两位领导同志的发言启示我们:未来山西省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实现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

确实,“旅游融合”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目前旅游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一般而言,学界对“旅游融合”的研究是在如下两个向度上展开的:一种研究向度是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这种融合产生了新的旅游业态;另外一种研究向度是旅游业与不同文化的融合,这种融合的本质是为旅游活动注入具有竞争力的文化精神内核.无论是哪种旅游融合的方式,其目的并不仅仅是提高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增强旅游吸引物的竞争力,在此之外,地方的其他产业可以借助旅游业获得新的产业增长点,地方特色文化也可以借助旅游业获得外在的驱动力.因此,山西省要实现资源型经济的转型发展、构建多元产业体系、弘扬以“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太行文化”为代表的地方性特色文化就必须着力发展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同时也必须着力实现我省旅游业的融合发展.通过旅游业激活其他产业的生命力、通过其他产业和地方特色文化增强旅游吸引物的竞争力是我省实现旅游融合发展的现实意义所在.而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除了要考虑旅游规划、旅游文化、旅游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还必然伴随着旅游关系的变动、旅游秩序的重构、全域旅游的推进等问题,以上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旅游政策、旅游道德,必须借助现代社会最显著的规范力量——法律和法治的力量,这是由于: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调节器,对旅游关系的稳定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旅游秩序的维护具有强制作用;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旅游经济的繁荣具有激励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旅游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视角对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有潜在的学理价值和实践层面的指导意义.

二、实现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问题

实现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是一个立体化、多维度的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在多个层面都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旅游规划、旅游政策、旅游推介方面的问题,限于笔者的学术偏好和学术能力,本文仅讨论在法律层面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

1.山西省的地方旅游立法尚需完善.我国已于2013年出台了国家层面的《旅游法》,但是国家层面的《旅游法》不可能对各个地方的旅游发展做出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同样也没有可能针对山西省特定的文化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去具体规定旅游融合的问题.因此,以法律促进和激励地方旅游融合发展,应该依照具体的地域发展特点、旅游资源条件、旅游文化禀赋来不断丰富和完善地方旅游立法.山西省现有的针对旅游融合的地方立法主要是2016年修订完成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鼓励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旅游、养生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以及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发展新兴旅游业态.”此条规定尽管已经详尽包括了旅游与文化融合、旅游与产业融合的各个方面,但是在推进旅游融合的主体方面只规定了政府的义务,没有涉及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推进旅游融合的手段和措施方面也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山西省实现旅游融合在立法层面尚需完善之处.

2.山西省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纠纷裁决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是所有旅游目的地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稳定的旅游秩序是实现旅游融合的前提性条件.2017年11月在云南丽江发生的“熏死蚊子需要赔偿”事件以及2017年12月在黑龙江发生点“雪乡宰客”事件说明了维护旅游秩序和旅游声誉的重要性,山西省旅游业的融合发展也需要吸取类似教训.旅游秩序的维护需要依靠齐备完善的旅游监管机制和快捷及时的旅游纠纷裁决机制.在此方面,山西省需要借鉴其他省份在建立旅游和旅游巡回法庭制度方面的经验.

3.山西省的旅游法治环境尚有待完善空间.一个区域的旅游法治环境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声誉和形象、旅游产业融合与旅游文化融合的深度与广度.目前,山西省旅游业内仍有部分旅游从业者法治意识淡薄,少数旅游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低下,这反映了在山西省区域内旅游法治观念还未能深入人心.因此,笔者认为,山西省旅游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主要是培育广大民众的旅游法治观念.

三、促进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对策

1.完善山西省地方旅游立法.山西省地方旅游立法虽然近年来已经在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但是具体到旅游融合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细致,地方旅游立法本应实现的可期待性和预期性不足,仍然无法发挥法律在促进和激励旅游融合方面的确定性指引作用.特别是,推进旅游融合发展不能只在立法层面强调政府的地位,还应当明确公民社会中多元力量在此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包括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在此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绝不是仅依靠政府就能实现的,在旅游融合方面的“共治”也必然应包括多元主体.另外,旅游融合的具体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在立法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运用哪些手段来保障和激励全省的旅游融合发展.  2.进一步健全旅游和旅游巡回法庭制度.旅游和旅游巡回法庭的建立初衷都是为了适应全域旅游的发展,国内最早建立旅游制度和旅游巡回法庭的地区都是海南省三亚市.尽管旅游和旅游巡回法庭制度都是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旅游法律制度,但是,通过其他省份的制度实践,已经在维护旅游秩序方面呈现出很大的便捷性和优越性.相较于一般,旅游对旅游从业者具有更大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开具罚单,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从业资格,这极大的震慑了不法旅游商家,预防欺客宰客现象的发生,为广大外地游客带来了心理上的安全感和认同感.旅游巡回法庭的主要优势是可以“快捷灵活”地处理旅游纠纷,它一般只适用简易诉讼程序,通过当庭调解、案发地调解、电话调解的方式解决小额旅游纠纷案件,而且免受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赢得了广大游客的认可.目前,山西省对旅游和旅游巡回法庭制度已经开始了初步的探索,2017年山西第一家旅游大队——壶关县局旅游大队成立,平遥也成立了旅游、旅游巡回法庭.但是,全省旅游制度的发展还必须明确其执法权责,获得相关立法授权,进一步提高其执法效率;全省旅游巡回法庭制度还必须解决巡回法庭如何科学选址问题、司法审判或司法调解如何结合区域特点实现便民高效和公平公正等问题.

3.培育广大民众的旅游法治观念.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和现代生活方式之一,不应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还需要将法治信仰的烙印映入民众心中,并且外化为法治观念的形式,体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旅游活动层面,一个地区的旅游法治观念发育状况直接关系到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和声誉形象,也关系到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融合发展.在旅游法治观念薄弱的地区,欺客宰客、破坏环境现象必然时有发生,而良好的旅游法治观念促使人们以可持续的生态观念、人文观念发展旅游业,促使旅游业和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融合发展、可持续发展,也使得其他产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在法治的轨道内实现,比如在发展农业旅游的过程中解决耕地占用问题就必须依靠旅游法治观念.基于以上分析,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培育民众的旅游法治观念,一方面要通过报刊电视等传统传媒方式,另一方面还要依靠新兴的互联网传媒,比如建立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手段.

综上而言,山西省的经济转型和旅游融合发展在法治的激励与保障中必然会获得质的突破与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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