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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发行永续债问题探析

赵春荣

摘 要:2016年下半年以来,煤炭市场回升,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改善,但企业普遍面对着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难题.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导致企业新增间接融资困难,通过短期融资券获取资金又无法满足长期资金需求,这时通过发行永续债无疑提供一种“双优”的直接融资手段,既优化了资金结构,又优化了资产负债表.文章对煤炭企业发行永续债中的一些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永续债 资产负债率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1-088-02

一、山西省属七大煤企永续债发行现状

根据山西省属七大煤业集团2016年报显示,资产负债率平均达到82.6%.其中阳煤集团资产负债率最高,达到85.9%;晋能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的资产负债率最低,为78%左右.资产负债率水平普遍高于银行对煤炭行业的融资预警阀值75%,造成煤炭企业银行间接融资基本面为新增基本没有,存量逐年小幅压缩.而省属煤企正处于前些年煤炭资源整合产能的建设期,长期投入资金缺口大,亟需稳定的长期融资予以保证.因此,山西省金融办于2016年出台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求省属企业通过发行永续债等债务融资工具补充资本金.

截至2016年12月,根据山西省属七大煤业集团年报显示,同煤集团累计发行永续债3笔,金额合计50亿元;潞安集团累计发行永续债4笔,金额合计60亿元;晋能集团累计发行永续债4笔,合计50亿元;山西焦煤集团累计发行永续债金额60亿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发行永续债5亿元;晋煤集团和阳煤集团尚未发行永续债.

二、永续债概述

永续债(perpetual bond),指没有明确的到期兑付日,或期限较长的债券(一般指5年以上),该债券投资者不能确定本金回收时间,主要为获取利息.我国自2013年核准发行永续债开始,国内市场上主流的永续债产品有两种,分别为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

永续债没有规定到期时间,债券的发行方可以不偿还本金,仅仅需要偿付利息.发行方通过设定债券发行条款,控制永续债的未来的利息支出与本金赎回,使得永续债募集的资金具有权益资本的特征.同时为了吸引债券投资者,永续债会设定利率跃升条款作为对债券投资人的保护,如果永续债发行人选择延续债券存续期,则会在债券利率重置的时点触发利息跃升条款(一般为上浮300BP),随着债券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市场资金平均时,债券发行人赎回永续债的动机也越来越大,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最终导致永续债的赎回,这就使用永续债兼具债务融资特征.

三、企业发行永续债的主要优势与劣势

(一)缓解短期偿债压力,降低信用违约风险

永续债可以为企业提供较长期限(一般5年及以上)的资金支持,且资金用途较银行贷款更为宽松.可以满足企业长期建设资金需求,同时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且到期后可以选择存续,降低了企业的信用违约风险.

(二)改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时,发债金额不计入负债科目,全额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可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改善资本结构,进而提高整体融资能力.

(三)提高企业在债券市场的声誉

永续债的赎回权掌握在债券发行人手中,因此永续债的投资人往往更加谨慎,倾向于投资于AAA评级的债务主体.永续债的发行难度较大,如果企业能成功发行永续债,往往会给企业的其他债务融资带来引领优势.

(四)融资成本高

永续债的融资成本高于一般债务融资方式,它的利息一般通过应付股利方式从税后支付,因此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失去了“税盾”效应,实际综合利率大幅提高.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的关键点

(一)永续债债务与权益属性的划分

2014年永续债融资工具在国内才开始被广泛运用,会计准则对该项融资工具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工具的规定中予以研究.

1.企业会计准则判定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第37号)中规定,当永续债的发行条款中不包括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时,应当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

比如,当前省属七大煤业集团都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长期含权中票.晋能集团2016年发行的长期含权中票的发行条款中明确,其永续中票利息可以在利息支付日选择延期支付,企业拥有选择权,可以按期支付也可以延期支付.且债券到期后可以选择续期或者赎回.这样企业既没有支付利息的约束,也没有到期后必须兑付的限制,即使得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而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发行的我国第一期可续期公司债,其发行条款中要求每年10月底支付年息,这就限定了利息支付金额与时间,无论是否到期赎回,都会造成交付给予债券投资人,因此应该将该债券划分为债务工具进行核算.

2.经济实质判定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同时强调企业应当根据发行金融工具的协议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结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因此,对于永续债的确认,应在分析债券发行条款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发行债项的实际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定.

首先,从债券的还本付息属性来判定.如果仅依据本金是否到期赎回、利息是否可以延期支付来确定债券属性,未免有些狭隘.假设永续债发行人每年必须按时付息,同时有能力且具有意愿承担年息支出,那么企业将一直持有该永续债,不需偿还本金,那么筹集到的资金将起到资本金的效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永续债确认为负债,明显不符合经济实质.因此,不能仅从利息支付是否具有递延性来判定债券的债务属性.当企业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永续债利息成本,那么有理由相信,企业会将永续债长期持有下去,应将其判定为权益工具.相反,如果利率调升为高息,企业将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再承担永续债的高息成本,可以预见企业会在最近的可赎回年度将永续债赎回,应将其判定为债务工具.因此,应当以企业是否有能力且有意愿赎回永续债为判定标准,将永续债分别确认为权益和负债.如何判断企业的持有能力与持有意愿,需要对企业情况、永续债发行条件进行充分的判定,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其次,从债券的次级属性来判定.大多数永续债在清偿顺位上等同于其他高级债,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比如晋能集团发行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发行条款中规定:破产清算时,永续债的本金及利息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所有其他待偿还的债务融资工具.即永续债与其他债务具有相同的偿付顺位,据此应判定具有债务融资属性.

最后,根据权益资本的性质来判定.如果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企业支付永续债利息应当视为股利,借方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计入“应付股利”科目;若是将永续债确认为负债,那么借方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贷方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归属于权益工具时,通过股息的形式支付永续债利息,虽然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财务报表.但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将承担更高的实际利息成本,尤其在随后跃升的高利息负担中面临更高财务风险,为了控制这一风险,企业很有可能在确定的时间内(5年)因为高额的利息成本而选择赎回永续债,那么永续债将不再永续,而是一种有着债务实质的融资方式.此时,应判定为债务融资工具.

(二)永续债利息的列支问题

2014年财政部关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文)中明确指明: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

1.权益工具利息税后列支.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2.债务工具利息税前列支.对于归类为债务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3.混合性投资业务利息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第41号)中规定: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公告是目前唯一针对股债划分的税务处理的公告,虽然该公告的背景更多地是为了解决股权信托等混合投资业务的税务问题,并不完全适用于永续债.但该公告对永续债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抵扣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公告中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债务和权益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该业务要求同时满足五项条件:(1)被投资企业需要按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且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该公告列出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前扣除的五个条件,后三条永续债均直接满足.对于第一条,因永续债有强制付息条款,譬如企业分红前要支付永续债利息,所以永续债具备定期支付利息属性;对于第二条,永续债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但在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譬如利息跳升机制会导致发行者承担不了利息从而产生赎回永续债的动机,乃至赎回永续债.因此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应保持匹配,计入负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顺理成章.但是计入权益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特别优惠,同时让永续债发行者享受了高利润、低税收的双重红利,同时降低了报表的资产负债率.所以在实务操作中,计入权益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绝大多数未进行税前抵扣,当地税务局对抵扣的认定至关重要.

五、企业发行永续债的建议

(一)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结合煤炭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的实际,充分考虑永续债发行条款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争取税收政策支持,明确永续债利息的列支方式,力争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抵扣.永续债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商品,在推动企业融资方式变革的同时,也在促进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应从鼓励金融创新、减轻企业税负出发,出台鼓励永续债发行的税收政策.

(二)目前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有关永续债税务处理的公告

在所得税计算时,永续债若作为权益工具计量,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失去了利息抵税的“税盾”效用,永续债的融资成本不再是简单的票面利率,而应将所得税成本计入,将大幅提升实际融资成本,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永续债的发行.2016年下半年以来,煤炭市场回暖,企业的经营有了显著的改善,但企业的历史负担仍然沉重,尤其是有息负债规模不断增加,利息支出巨大.企业应加强盈余管理,综合考虑永续债发行的利弊,全面考量权衡利润指标与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迫切性,合理规划永续债发行计划.当企业效益持续改善,利润足够覆盖利息的税后支付成本时,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权益工具计量永续债,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当企业的效益出现波动,经营利润压力大时,企业可以选择以债务工具计量永续债,以获取利息税前抵扣的“税盾”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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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胡国刚.金融工具分类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影响.注册税务师,2017(04)

[6] 钟税官.钟税官信箱.中国税务,2014(06)

[7] 数据来源于山西省七大煤业集团2016年年报

(作者单位: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若佳)

煤炭企业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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