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类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跟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动因、机制构成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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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动因、机制构成

摘 要:跨行政区域协作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美丽中国要求实现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最优化、实现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平和生态环境安全、协作治理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机制由信息共享机制、利益共享机制、行为约束机制、政策协调和协商沟通等机制构成.

关键词: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机制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1-0025-03

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协作治理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共建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建构完善的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机制.

一、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动因

建设美丽中国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工程,涉及范围广、区域大,要求各行政区域打破原有的行政界限,通过区域协作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益最优化,地方政府在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必须从“分界而治”走向协作协同治理.

1.跨行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是密切联系的整体,经济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物质基础,可以促进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社会生产生活的保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面临着资源环境压力和生态安全压力的加大,依靠大量消耗资源支撑的经济增长,不仅使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也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经济增长呈现典型的“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效率”的粗放型特征,高速经济增长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并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资源的支撑力和环境的承载力受到极大的威胁与挑战.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同时,经济地理变迁面临着历史上最大的生态环境挑战.区域经济关联的增强使得跨界污染问题加重,跨行政区环境污染影响凸显,跨区域生态环境压力成为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的共同瓶颈.因此,加强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合作,要求重新审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的冲突,在区域经济合作基础上开展生态环境协作治理保护,实现环境信息的交流共享.在跨行政区域经济合作中纳入环境合作内容,使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相互衔接,促进不同地区间的协同发展.

2.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整体利益最优化的现实需要

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强、关联度高的特点,行政区域的划分无法分割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由于生态环境资源效益的外溢性使地方政府很难自觉走向协作保护,一个理性“经济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有可能产生搭便车行为.没有明确界定产权的跨区域自然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相关地区的政府都会对这些公共资源进行争夺,区域内的企业、社会公众都有权使用,但过度使用的后果却由社会集体承担.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私人生产的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其结果,区域内的环境问题是经济利益极端化的结果,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失当.从跨区域来看,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迟滞性,环境污染物具有迁移、累积、长期性等特点使环境污染影响具有时空差,相邻区域的自然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与保护义务的分配很少考虑自然环境的跨区域价值,从而导致环境资源使用者为寻求利用环境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跨区域整体环境利益,导致跨区域生态环境的“公地悲剧”.因此,建设美丽中国要求树立跨行政区域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效益理念,既重视生态环境的区域内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重视其内在价值和环境效益,也要重视区域内与区域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跨行政区域的整体效益的最大和最优.既要考虑经济活动的内部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活动的外部效益,扩大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效益、减少负外部效益.

3.实现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平的需要

环境公平是“不同人群之间有关环境风险的分配以及对这些分配的政策反应”[1],强调环境法律和环境政策在实体内容上对环境权益分配的平等,以及实践中的环境使用权利与环境保护义务的对等,它体现在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应当公平地分配,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公平保护公众环境利益,让公众能均享环境保护成果;体现在环境利用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做到“谁受益谁买单”,社会公众能平等享有环境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环境义务;体现在环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责任的统一,做到“谁使用谁付费”,使环境价值真正体现公正性.

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平是我国国内一定区域和空间范围的环境公平,强调我国国内当代人之间在自然环境权益分配上的公平,解决的是我国国内跨行政区域环境不公现象引起的环境恶化、生态危机问题.当下,由于我国不同区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环境利益需求.在一些地区环境利益是一项紧迫的需求,而在另一些地区经济利益则可能是一项紧迫的需求.因此,“要求在环境利益上的绝对公平,可能会违背原则和紧迫性需求优先原则”[2].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平要求在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上要体现不同区域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公平、环境利益与环境责任的公平、环境保护成果的公平分享;同时,要防止各种跨区域“污染转移”,防止“与邻为壑”式的经济行为,防止将环境污染后果转嫁给相邻地区或河流湖泊下游地区,防止将城市污染转移到农村地区.

4.实现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环境安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状态,是人们持续稳定地利用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人类发展赖以依存的生态环境基础不遭受毁灭性破坏的状态.”[3]人类不正当地处理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生态环境失衡是影响环境安全的主要原因.环境安全问题的存在是自工业文明至今人类征服自然活动非理性扩张和恶性膨胀的结果.环境安全在整个国家安全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社会安全、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它们都建立在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基础上,“与其他安全问题相比,环境安全不仅具有整体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全球性特点,而且更具有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互为依托生存的意义.”[3]

环境安全是人类利益的依靠,同时人类利益的膨胀存在破坏环境安全的可能性,保护环境安全与人类的自然环境利益需求之间一直处于矛盾的状态.保持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状态、防止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和自然资源的减少、提升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能力,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任何局部性环境破坏都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的灾难,甚至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存亡.一些小范围、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有可能逐渐蔓延扩大成为大范围、跨区域甚至全国性的环境问题,如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球性环境安全问题使世界各国基于广泛的共同利益而一起应对,对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治理.在一国之内,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灾难有可能会危及相邻地区,生态危机的成本具有外溢性,在生态环境安全上不同行政区域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确保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是确保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二、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机制构成

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机制是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共同治理跨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活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形成的合作、协调和共享机制.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机制的主导者是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是重要的参与者.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机制以解决跨行政区域政府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环境利益差异、合作动力不足和约束非合作行为为目的,包括在跨行政区域间建成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环境利益共享机制、环境行为约束机制、环境政策协调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等.

信息共享机制.在共建美丽中国的过程中,跨行政区域协作关系的形成和巩固需要不同地区之间在生态环境信息上进行共享,最重要的是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与规划信息的共享,在此基础上各区域才有可能在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各地区之间的政策内容才能避免自利,政策执行才能避免冲突.区域之间生态环境信息对称有利于各区域合作主体进行科学决策,有利于实现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跨行政区域之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充分公开,以增加跨区域合作共建的可预测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封闭而导致的合作风险.因此,跨行政区域政府间协作共建美丽中国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建立跨行政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定期将本地区的相关生态环境信息予以发布,实现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信息共享.这样既可以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又可以打破跨行政区域合作的壁垒,实现不同行政区域真正协作共建美丽中国.

利益共享机制.在经济领域利益共享机制是由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合理流动以及区域合作两个方面构成的,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通过政策调整,使同一产业的差别利益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合理分配,尽可能照顾不同地区经济利益;二是通过调整政策,使不同产业的利益在不同地区实现合理分享.与经济领域利益共享机制不同,生态环境领域的“利益共享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需要政府生态环境政策的指导,需要协调国家生态环境政策与区域间生态环境政策之间的关系;第二,强调地区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治理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区域共享,打破地区之间分割治理或“与邻为壑”式的治理,形成统一、开放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第三,实现生态环境利益共享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比较优势,也可以通过优化生态环境结构布局、突显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实现其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生态环境领域的“利益共享机制”强调区域之间在市场关系基础上形成协调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和协作的基础上共同保护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

行为约束机制.为了防止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治理中的投机行为,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协作共建关系的健康发展,需要建构跨行政区域环境合作行为的约束机制.在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共建章程中明确共建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设定对共建不作为行为的责戒条款,包括跨区域协作共建各方在环境合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违反跨区域协作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对违反跨区域协作共建规则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以及其他损失应做的经济赔偿规定;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协作解决冲突的协调协商机制,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共建中的矛盾和冲突.政府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对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共建关系进行规范,对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中的非规范行为做出惩罚性制度安排.政府是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政策的制定者和生态环境利益的协调者,用政策手段对跨区域生态环境协作治理给予鼓励和支持,设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产业给予政策支持.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开发的专家咨询评估机构,完善公众参与的评价制度,对重大生态环境项目进行公开公示评议.

政策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是形成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以跨区域生态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依托,建立跨行政区域间的横向合作共建关系.在涉及跨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总体规划、生态环保产业布局、生态功能区建设、生态环境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之前,都要在跨行政区域之间实现决策信息共享,建立区域间联合调研与论证制度,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保证政策公平和决策科学化.在生态环境政策实施过程中,区域之间地方政府应该加强执行合作,减少政策执行阻力,及时反馈政策实施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为完善和改进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以政策协调发展特色优势生态环境产业、实现产业的整体升级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良好政策导向.

沟通协商机制.在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美丽中国过程中,各行政区域的财政实力、战略定位、发展速度与潜力、自然生态环境等都不相同,但为了实现跨行政区域协作共建的可持续性与高效性,必须建立跨行政区域之间平等互动的沟通协商机制,形成能够反映各方利益、愿望和诉求,畅通和拓宽各方利益表达渠道,兼顾各方正当利益,维护区域发展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在各参与方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共同协商解决和应对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实现跨行政区域决策的科学化与化,推动跨行政区域政府合作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Feng Liu.Environmental Justice Analysis: Theories, Methods, and Practice[M].Lewis Publishers, 2001:11.

[2]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01.

[3]陈德敏.环境法原理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16.

美丽中国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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